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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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3.doc
2016-9-22实施2016-9-22发布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32016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目 次前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定义14 总则1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26 附则2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3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4前 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刘超。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32011。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CCMD-3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3 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3.1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3.2服刑能力 Competency to Serve a Sentence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3.2.1 有服刑能力 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3.2.2 无服刑能力 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4 总则4.1 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4.2 服刑能力的评定标准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精神障碍;法学要件为对刑罚的辨认能力及对自己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4.3 本技术规范将服刑能力分为有服刑能力、无服刑能力两个等级。4.4 进行服刑能力评定时,首先应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CCMD或ICD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考察对刑罚的辨认能力及对自己应当遵循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根据其受损程度,评定服刑能力等级。4.5 进行服刑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得单独作为评定结论,不能取代鉴定人的评定意见。4.6 本技术规范分为指南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4.7 在使用本技术规范时,应严格遵循附录中的分级依据或者判定准则和使用说明。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5.1 有服刑能力目前无精神异常;或虽然目前存在确定精神异常,但精神症状对其相应的法律心理能力影响不明显,被鉴定人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5.2 无服刑能力目前具有明显的精神异常,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被鉴定人对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不能合理认识,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6 附则6.1 附录A与技术规范正文判定标准的细则须同时使用。6.2 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技术规范推荐使用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作为标准化评定工具。附录A(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A.1 有服刑能力A.1.1 精神状态正常,指以下情形:A.1.1.1 按CCMD诊断标准诊断为“无精神病”;A.1.1.2 既往患有精神障碍已痊愈或缓解2年以上,目前无精神症状表现;A.1.1.3 伪装精神病;A.1.1.4 精神障碍具间歇性,目前精神状态完全恢复正常,如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病)缓解期等。A.1.2 虽然目前存在确定精神异常,但精神症状对其相应的法律心理能力影响不明显,被鉴定人能合理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A.1.3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大于29分。A.2 无服刑能力A.2.1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指以下情形:符合CCMD或ICD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等。A.2.2 目前具有明显的精神异常,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被鉴定人不能合理认识对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A.2.3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等于或小于29分:附录B(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服刑能力需要从医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多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借鉴精神医学定式检查和量表的模式,结合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编制出的标准化评定工具,可用来辅助服刑能力的评定。B.1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系本技术规范推荐使用的标准化评定工具。B.1.1 量表简介本量表基本涵盖法学标准的范围,不局限于犯罪行为或案件类型、精神症状或疾病诊断,操作简便,易于掌握。表1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被鉴定人鉴定号项 目评分轻度中度重度概念紊乱321情感交流321刑罚认知321认罪服刑321违规认知321接受教育321管教交往321冲动控制321同犯交往321自伤自杀321运动迟滞321睡眠障碍321生产劳动321生活自理321自知力321总分评分者评定时间B.1.1.1 概念紊乱指被鉴定人思维联想过程紊乱,其特征为思维的目的性、连贯性破坏,如赘述、离题、联想散漫、不连贯、显著的不合逻辑,或思维阻隔。评定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的情况反映及会谈中观察其认知语言表达过程。3 = 轻度障碍或正常,被鉴定人思维正常;或显赘述,思维目的性存在障碍,在压力下显得有些联想散漫;2 = 中度障碍,被鉴定人当交谈短暂和有序时尚可集中思维,当交谈较复杂或有轻微压力时就变得散漫或离题;1 = 重度障碍,被鉴定人思维破裂、不连贯;或思维严重出轨及自相矛盾,导致明显的离题和思维中断,几乎是持续出现。B.1.1.2 情感交流指被鉴定人缺乏人际交往中的感情投入、交谈时的坦率及亲密感、兴趣或对会谈者的投入,表现在人际关系疏远及语言和非语言交流减少。评定依据:会谈中的人际行为。3 = 轻度障碍或正常,被鉴定人交谈以呆板、紧张或音调不自然为特征,可能缺乏情绪深度或停留在非个人、理智性的水平;2 = 中度障碍,被鉴定人显出典型冷淡,人际关系相当疏远,被鉴定人可能机械地回答问题,或表现不耐烦或表示无兴趣;1 = 重度障碍,被鉴定人显得高度冷淡,有明显人际疏远,回答问题敷衍,很少有投入会谈的非语言迹象,常常避开眼神接触和面部表情交流。B.1.1.3 刑罚认知指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刑罚的性质、目的及意义。评定依据:被鉴定人服刑期间的情况反映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基本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及意义;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不能合理认识刑罚的性质,但基本理解刑罚的目的和意义;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地歪曲刑罚的性质,不能合理认识刑罚的目的和意义。B.1.1.4 认罪服刑指被鉴定人对自己被判罪行能合理认识,并通过服刑过程表达出来。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的言行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基本理解被判罪行的性质,能够遵守劳动改造纪律;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不能合理理解自己被判罪行的性质,但尚能通过合理方式反映;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地理解自己被罪行的性质,并在服刑中表现出这种病态。B.1.1.5 违规认知指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违反监管法规可能带来的后果。评分依据: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基本理解违规的可能后果;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仅简单知道违规受罚;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地理解违规的可能后果。B.1.1.6 接受教育指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接受教育的性质,并能遵守学习规范。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学习情况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能理解学习教育的性质,并能遵守学习规范;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能理解学习教育的性质,但不能遵守学习规范;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地理解接受教育的性质。B.1.1.7 管教交往指被鉴定人具有明确自己的身份意识,能遵守与管教交往中的相应规范。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与管教交往的情况反映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具有明确的身份意识,能遵守相应的监管法规;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自己的身份,但在与管教的交往中不能遵守相应规范;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歪曲自己或管教的身份,严重违反相应规范。B.1.1.8 同犯交往指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自己与同犯的身份,在相互交往中能遵守相应的监管法规。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与同犯交往的情况反映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具有明确的身份意识,能遵守相应的监管法规;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自己的身份,但在与同犯的交往中不能遵守相应规范;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歪曲自己的身份,严重违反相应规范。B.1.1.9 激惹冲动指被鉴定人对内在冲动反应的调节和控制障碍,导致不顾后果的、突然的、无法调节的、武断的或误导的紧张情绪的宣泄。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面临不如意、不顺心情况时反应的反映及会谈中观察行为。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当面对应激或不如意时,容易出现愤怒和挫折感,但很少有冲动行为;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对轻微的挑衅就会愤怒和谩骂,可能偶尔出现威胁、破坏或一两次身体冲突或程度较轻的打骂;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经常不计后果地出现攻击行为、威胁或强人所难,可能有攻击性。B.1.1.10 自伤自杀指故意伤害自己身体或结束自己生命的观念或行为。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情况反映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无自伤、自杀;2 = 轻度自伤或自杀观念;1 = 严重自伤或自杀未遂。B.1.1.11 运动迟滞指被鉴定人言语动作行为普遍性减少。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情况反映及会谈中的行为观察。3 = 轻度障碍或正常,被鉴定人言语动作行为有所减少,但能正常生活、劳动;2 = 中度障碍,被鉴定人言语动作行为减少,在督促下能料理日常生活和参加生产劳动;1 = 重度障碍,被鉴定人言语动作行为明显减少,不能完成日常生活和参加生产劳动。 B.1.1.12 睡眠障碍指被鉴定人不能按照规定正常就寝休息,并影响他犯。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睡眠的情况反映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轻度障碍或无,被鉴定人虽存在一定程度睡眠障碍,但尚能遵守相应生活规范,不影响他犯正常就寝休息;2 = 中度障碍,被鉴定人表现存在入睡困难、易醒、早醒等睡眠障碍,并影响他犯正常就寝休息;1 = 重度障碍,被鉴定人表现明显入睡困难、易醒、早醒等睡眠障碍,不能保障正常休息,或严重影响他犯正常就寝休息。 B.1.1.13 生产劳动指被鉴定人在劳动改造场所能够服从分配参加劳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遵守各项劳动纪律,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生产劳动的情况反映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轻度受损或正常,被鉴定人能服从分配参加劳动,并能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劳动任务;2 = 中度受损,被鉴定人服从参加劳动,但不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造成安全隐患或生产劳动效率明显降低;1 = 重度受损,被鉴定人不能参加生产劳动。B.1.1.14 生活自理指被鉴定人能完成个人诸如饮食、个人卫生等日常生活。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日常生活的情况反映。3 = 轻度或无损害,被鉴定人能单独完成日常生活;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能完成简单日常生活,但大部分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督促帮助;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日常生活完全需要他人照顾。B.1.1.15 自知力指被鉴定人对其自身精神状态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即能察觉或识辨自己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并能指出自己既往和现在的表现与体验哪些属于病态。评分依据: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自知力完整;2 = 自知力部分;1 = 自知力缺失。说明1 使用范围:仅限于诊断明确的精神障碍者。2 操作人员:仅限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划界分:29分,大于29分者具有服刑能力,等于或小于29分者无服刑能力。B.1.2 量表使用评价本量表曾在国内多家鉴定机构试用,结果表明,全量表Cronbach a为 0.959,条目内部一致性尚可。服刑能力二级划分时,无、有服刑能力组量表总分分别为22.17±4.97、37.64±6.21,具有显著差异,评分分级结果与专家鉴定意见具有很高的一致性(Kappa=0.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