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培训:银行保险监管规定.ppt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四川分公司银行保险部,第一部分 监管要求,一、监管要求银监发90号,2010年11月:银监发20109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90号文:第1条,通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90号文:第12条,各级机构的每个营业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局报告。,90号文:第13条,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邮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为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监管要求 监管指引,2011年3月:保监发2011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监管指引:第9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的授权。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监管指引:第11条,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监管指引:第12条,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监管指引:第32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监管指引:第33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监管指引:第34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监管指引:第35条,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监管指引:第37条,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监管指引:第40条,一、监管要求2012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2012年1月7日,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召开:1、监管思路: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2、监管目的: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3、监管第一件大事: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一、监管要求保监发14号文,2012年2月:保监发201214号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是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三是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 四是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 五是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保监发14号文:要求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1.保监局对银行保险渠道开展重点治理2.严肃处理银行邮政等保险中介结构3.联合银监局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开展销售误导检查4.组织主流媒体记者深入代理网点明察暗访,保监发14号文:四个地方涉及代理机构:,第二部分 监管重点,监管依据:川保监发201225号四川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1.新单客户资料真实完整率1002.新单回访成功率100%3.销售网点投保提示张贴率1004.客户亲笔签名及抄录率100%。,在销售过程中要力争达到“四个100”:,一是 必查销售资质二是 必查销售培训三是 必查宣传资料四是 必查销售行为五是 必查客户回访六是 必查销售品质七是 必查客户投诉,“七个必查”:,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