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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爱心超市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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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爱心超市管理办法.doc

    慈善超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慈善心超市工作加强慈善超市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慈善超市在社会求助体系中的作用提高慈善捐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社区救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超市是指以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称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居民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以低保对象生活急需的实物发放和折价销售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机构。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城镇户口中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实际支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居民。 第三条 慈善超市的工作职责 1、在区域内开展捐赠活动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民的捐赠。 2、对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开具统一收据对接收物资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公布定期上报主办和主管部门建立物资总帐和明细帐发放、销售明细账做到帐目清楚物资收、发手续齐全。 3、对接收物资实施清点、消毒、整理、分类、储存和上架销售等工作。 4、根据所接收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制定相应数额的领取券或购物优惠券通过社区按程序发给困难家庭特困居民自愿到超市领取和购买。 5、将捐赠中不适宜困难群众使用的物品义卖转移为群众需要的生活用品。 第四条 慈善超市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1、慈善超市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社区内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户、残疾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年龄和困难类别分A、B、C三类人员每人每月凭折价购物券在超市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并享受10%-30%的价格优惠。 4、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县慈善协会共同协商确定救助类编和折价比例制作爱心救助购物卡券于每季度初发放的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凭卡券在慈善超市选择购买生活必需品。 A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a类低保户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30%的价格优惠。 B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b类低保户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15%的价格优惠。 C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c类低保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对象中的d类低保户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10%的价格优惠。 第五条 慈善超市的营业场所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超市提供100-200平米营业场所承担其改扩建、装修的全部费用承担慈善超市日常办公经费、公用事业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 慈善超市配置“六统一”即统一名称标识、统一捐赠信箱、统一货架、统一消毒设备、统一凭证、统一帐卡栏。 应有专人负责慈善超市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经营模式和注资方式 1、经营模式 慈善超市可采取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超市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县政府协调在税收政策上给与优惠要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免税发票的使用权限扩大免税发票的使用范围不管是捐钱还是捐物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能在捐赠同时拿到免税发票抵冲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 超市实行收支两条线使募捐的物资和资金全部用于扶贫帮困。街道定期对慈善超市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捐赠、救助情况。 慈善超市根据实际情况可引进先进的商业超市计算机管理软件引进条形码和收银机和监控设备通过专职的社工将传统的管理模式与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模式有机结合起来。2、注资方式 在开业之初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超市提供100-200平米营业场所承担其改扩建、装修的全部费用外每年划拨5万元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承担慈善超市日常办公经费、公用事业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同时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慈善协会、城关街道办事处四家联办单位按3331的比例筹资5万元注入慈善超市作为对救助对象的优惠补贴和超市采购救助物品的流动资金维持超市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 物资筹集 1、每年由慈善协会统一组织慈善物品捐赠活动所接受的物品统一交由慈善超市变现或发放。 2、慈善超市所在辖区企业或者社会居民的日常自愿捐赠物品、定向捐赠资金由超市登记接收。 3、慈善协会将慈善超市的商品补充列入年度救助预算。 4、慈善超市富余物品或超市范围内社会困难群众不需的物品经四家联办单位确认后予以变卖所得资金补充为超市救助流动资金。 5、无法向社会募集而救助对象又急需的物品可委托商业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慈善救助超市的物品按低保对象、城市特困居民需求供应。 6、接收捐赠物品时工作人员要当场清点填写清单确保捐赠帐、物准确无误。 7、清点准确无误后工作人员当场向捐赠者开具收据、捐赠凭证及时建立台帐。收据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记台帐第三联交捐赠者。 8、接收捐赠物品后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分类、储存并标注价格。 第八条 物资采购 1、慈善超市的采购工作要坚持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小额采购工作由超市会同出资单位组成招标小组大额采购应采用委托招标增强采购工作透明度。 3、招标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发放和领取 1、由慈善协会或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按困难程度为救助对象发放储有一定金额或点数的“爱心卡”或者“困难家庭救助证”持卡证人到慈善超市购买相应金额的慈善物品并在救助证上予以记录。 2、老弱病残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可由人代领慈善物品也组织义工为其送货上门。送到后要在救助卡上予以记录。 3、逐步探索建立科学的慈善物品评估、评价体系。根据慈善超市经营模式慈善超市内物资的定价一般分为三档一档是无偿或最低价面向困难家庭二档是优惠价略低于市场价面向辖区居民三档是“爱心价”等于或略高于市场价购买商品者等于奉献爱心。根据慈善超市的运作模式二、三档产生的利润可用于慈善超市运4、部分物品可实行限期、限量供应必要时可上门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复领取限量供应的物品。 5、“爱心卡”、 “救助证”应设有使用限制困难家庭因生活水平提高而退出救助后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设定使用年限的过期自动作废。 6、领取物品时必须服从慈善超市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7、慈善超市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物品分类放置确保物品安全。 8、物品储存室仓要保持安全、干净、整齐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蚀、有毒等物品带入室仓内。 9、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措施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服务项目 1、慈善超市应在超市外悬挂明显标识在超市内明显处悬挂救助物品领取方式的牌匾。 2、慈善超市内物品为市场价。向全体居民群众持救助证的按比列予以优惠购买其他居民按市场价购买。 3、慈善超市在做好捐赠物品发放工作的同时要为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提供上门服务、送货到户。还应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需求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其它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作用。 第十一条 内部管理1、慈善超市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落实日清月结报表制度。每天做到“五个清”即:接收捐赠情况清救助发放情况清义卖变现情况清自愿者服务情况清典型事例情况清。坚持定期检查汇报制度及时审核慈善超市的财务状况和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情况。 2、慈善超市设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 3、慈善超市要向社会公布地址、投诉电话定期张榜公布捐赠物品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慈善超市内所有物品要摆放有序明码标价。 5、慈善超市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账、盖章并每月报送救助对象及救助物品发放情况对被取消救助资格者及时停发救助物品。 6、慈善超市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并积极协助监察、审计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物品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1、慈善超市不得私自改变捐赠物品的性质、用途爱心救助卡不得私分、挪用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慈善超市要保管好捐赠物品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 1、城关街道办事处要对慈善超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分配、发放以及对过期物品的处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以及捐赠者的查询。 3、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职责 1、礼貌待人热情接待捐赠者和受益人佩证上岗使用文明用语。 2、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指导辖区居民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捐赠活动。 3、组织辖区低保对象等协助管理慈善超市其工作时间计入社会义务服务时间。 4、协调辖区内单位和义工为经常性捐赠工作义务提供宣传、运输和义工劳动。 5、负责慈善超市系统的档案录入、定期上报、日常管理及运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为老、弱、病、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准则 1、工作人员应微笑服务热情为需要服务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和工作的解释。 2、店容店貌保持整洁货物商品摆放整齐。货物商品价格按相关类别和规定标价。严禁违规操作、违法经营。 3、特定购物券以及其他相关证券不得兑换现金、不找零购买物品的超额部分以现金结付。 4、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有价特定购物券禁卡止购买非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烟、酒以及高档营养品等。 5、特定购物券等相关证券盖章有效遗失不补过期作废。 第十六条 物资保管。 1、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期点验库存物品。 2、物品分类放置确保物品安全。 3、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制度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帐并定期向市社会捐助工作站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慈善超市应向社会公布地址、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X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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