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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doc

    • 资源ID:2607488       资源大小:39.50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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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市教育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经贸委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常州工商局 为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精神,推进职业院校(包括设在本市范围内的公办和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师学院、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技工学校,下同)实行面向市场需求,符合高素质技能型创业型人才培养要求,创新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现就我市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总体目标和要求近年来,我市职业院校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办学,深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行产教结合、工学结合、学做一体等教学模式,在培养符合企业和社会要求的技能型人才、促进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总体上看,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普教化、人才培养过程与企业生产管理分离等状况仍然存在,这已经成为制约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各职业院校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充分认识只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才能办成真正的、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才能培养高素质的、企业欢迎的技能型创业型人才;要抢抓发展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伙伴,积极组建有企业参加的“职教集团”,有效利用企业资源,本着校企互惠共赢,大力推进校企合作;要将校企合作办学作为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办学模式改革和教师能力提高的根本途径,作为职业院校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本模式,促进职业教育进一步办出特色和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培养所需人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各有关企业要把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发挥企业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优势,与职业院校共同做好人才培养、专业开发、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到企业实习锻炼等工作,为企业人才素质提升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提高奠定基础。通过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努力,形成具有鲜明特色、校企紧密结合的新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二、主要内容和方式(一)共同建立实习就业基地职业院校要通过与企业签定协议、在企业挂牌等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生生产实习和就业基地,积极实行实习就业一体化。要制定实习制度,会同企业制定学生生产实习计划,实习期间安排有关教师对学生生产实习进行管理,安排教师到企业带队实习或定期到企业巡查指导实习工作,杜绝在生产实习阶段简单将学生推给企业作为劳动力使用或安排从事专业不对口的一般性劳动;要积极探索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学校学习和企业实习分阶段、交替式学习等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和实训计划,增加学生企业实践的机会;要积极开拓国际合作办学途径,开展境外实习、研修项目,提高实习档次和水平,开拓境外就业市场。企业要根据生产、服务的实际需要,与职业院校签定实习合作协议,积极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相应岗位实习,安排对口专业的实习岗位,确定带教师傅,加强对实习学生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技能培养,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对实习学生按有关规定和实习合作协议提供合理报酬,支付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对半工半读的学生可实行免费培养,所需费用经企业和学校协商,由企业合理分担;要根据需要,优先从实习学生中录用新员工,帮助学生就业。(二)共同参与职教办学职业院校要根据市场需求,会同企业做好专业规划、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社会调研,加强专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共同开展职教办学。要建立有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校企合作委员会,专业或系部建立有合作紧密企业专家参加的课程建设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要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担任专业教学和技能训练的兼职教师,建立兼职教师库,颁发兼职教师证书;要积极引进企业文化,在实训场所营造企业情境;要制定教师能力建设计划,建立教师定期到企业实习锻炼的制度,切实落实专业教师必须每两年到企业实习锻炼学习两个月以上的规定,并加强考核,促进教师与企业的沟通,把与企业合作共同培养教师专业实践能力作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途径,会同企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师到相关企业学习先进专业技术,了解企业生产、管理过程,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增加教师的企业工作经历。相关企业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做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的指导和咨询、兼职教师选派工作,对到企业实习锻炼的教师,安排其在生产、管理、技术、研发等岗位顶岗实习或参与有关工作和活动,帮助其完成实习课题。(三)共同培养技能人才职业院校要根据企业人才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订单式”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校企联合办学,培养技能人才。要针对企业岗位要求,做好“订单式”课程开发工作,与企业共同开发制定专业标准,有效利用企业技术、设备、场地等条件、情境,与企业零距离对接;可与企业共同协商,建立企业资助的奖学助学基金,开办“企业冠名”班;可在紧密合作企业建立分校,直接将职业学校办在企业;要积极根据企业需要,发挥教学资源优势,采用校内办班、在企业办班等多种形式,为企业举办职工文化科技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将学校建成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基地。各类大中型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和支持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将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重要内容,更多地通过校企联合办学、“订单式”培养,录用新员工,满足生产、经营、服务对人才的需求。(四)共同建设实训基地职业院校要把与企业合作建设实验实训基地作为实训中心建设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互惠互利原则,与企业明确校企双方职责和利益,采用接受企业设备赠送、设备推介、为企业提供设备场地、与企业合股等形式,积极引进企业先进生产设备、产品、资金、生产线、生产车间用于实训和生产,将学校实训中心建成企业的生产基地和学校的教学工厂及技能考核鉴定场所,提升实训中心的科技水平、企业氛围和经济效率,有效保证学生正常实训,合理开展生产性实训;要兼顾设备的实训、生产、对外培训作用,提高设备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企业可利用职业院校场地、与职业院校现有设备实行共享配套,实现实训和生产共赢,提高生产效益。(五)共同开展技术研发 职业院校要把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研发作为产学研结合工作和教学模式转变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学校科技素质和内涵水平的重要举措。要制定政策措施,培养骨干力量,确定研发项目,积极组织教师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技术革新与攻关、与新课程相配套的实训设备、实训平台的研发制作,并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服务;要组织教师参与企业研发工作,为企业和学校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成果在生产服务和教学实训领域的应用。企业可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场地、设备、教师资源,在职业院校建立企业研发基地,通过企校合作,建成新产品、新技术的培育孵化基地。三、 保障措施与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常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常州工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职责是:制定出台校企合作办学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系,指导解决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等。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履行相应职责,市教育局负责推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和研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督导;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培训、职业标准、技能鉴定、就业信息等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市经贸委负责推进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指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办学;市人事局负责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能工巧匠担任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进行政策指导,以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相应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及产学研结合的财政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中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常州工商局负责指导各类工商企业向职业院校推荐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和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就业和实习。在常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骨干企业、职业院校领导参加的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由教育部门会同行业组织牵头,负责本行业校企合作办学的推进工作。各有关辖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指导委员会,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做好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二)制定目标规划职业院校在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教师培训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时,要结合学校和专业门类实际,将加强校企合作办学作为重要目标,并制定推进上述五个不同层次的、更加紧密的校企合作的有效措施,使既定目标分阶段达成,努力向高层次、高水平的校企合作方向发展,使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向新型的校企合作模式转变。(三)落实有关政策1各类企业要根据财政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与培训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不低于50%;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企业承担部分的支出从企业自留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2对企业资助和捐赠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对企业按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支付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执行。4对职业院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5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予以税前扣除。6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师生实习任务、实习培训、组织开展“订单式”培养工作显著的有关人员、优秀企业兼职教师给予适当奖励。(四)加强考核督导各级教育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指导,将校企合作办学紧密程度和水平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高水平示范性学校、示范专业评审考核的重要条件。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要制定常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的评估督导,会同有关部门对校企合作办学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职业院校给予表彰,对有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积极进行推广。各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精神,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切实保护学生利益,做到“五个不得”,即: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分别由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五)开展课题研究职业院校要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课题研究,研究校企合作办学的内容、模式、制度、机制,并积极组织教师开展研究,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提高校企合作办学的理论水平,规范校企合作办学行为。职业院校可向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申报课题研究成果,经组织评审,对优秀的、有推广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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