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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22日,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管理系列培训,基金投资涉税事宜,目录,项目投资涉及的税务问题税务尽职调查交易方案的选择相关税收法规,第 2 页,项目投资涉及的税务问题,项目投资涉及的税务问题,一般而言,基金项目投资的交易流程的不同阶段,需进行以下税务工作:,大致了解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确定项目工作流程和时间表向卖方要求所需税务资料,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范围,进行尽职调查找出主要税务风险并评估有关税务资产分析上述风险或资产对未来经营目标公司的影响,以对目标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设计税务优化的交易方案,以减少交易结构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税负影响,降低持有该项投资的税收成本,避免或减少未来投资退出成本设计并购结束后的重组计划和税务筹划方案,协助设计税务模型,分析交易价款支付安排的有关税务影响考虑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日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成本起草或审阅收购协议中的有关税务条款,确保交易结束前应完成的税务事项如期完成确认税款缴纳情况对最终交易价格的影响,执行设计的税务架构方案,如设立或关闭相关公司,重组计划等长期税务管理工作,如纳税申报等,第 4 页,历史性税务风险与税务尽职调查,历史性税务风险通常是指并购交易结束前目标公司的纳税义务股权并购过程中,买方一般需要继承目标公司的历史性税务风险充分实施税务尽职调查程序可以有效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方法来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如:在有关合同中进行适当的税务陈述获得任何违背税务陈述的赔偿冻结部分买价直到税务风险被解(托管账户),项目投资涉及的税务问题,第 5 页,交易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与税务架构咨询,交易过程本身将引起卖方的纳税义务买方通常倾向于使用资产并购,卖方通常倾向于股权并购税后价格一般被视为并购过程中的真正交易价格税务架构筹划通过分析不同收购的方案,以合理的税务规划减少整体税负,具体包括:在交易实施过程中的税负在日后经营的税负退出投资过程中的税负,项目投资涉及的税务问题,第 6 页,未来税务风险与税务重组,交易完成后的税务整合,在避免税务风险的同时尽可能的节省税收成本制定和执行并购结束后的重组计划和税务筹划方案,如:债务筹划通过转移定价减少集团整体税负跨境税收优化方案确保交易完成后相关的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可以合理妥善的实施,项目投资涉及的税务问题,第 7 页,税务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对于税务合规问题,特别是国内私有企业,情况欠佳。常见的税务问题包括:两套帐,隐藏大量的应税利润收入主要依靠关系取得税收优惠返还企业所得税:忽略纳税调整关联方交易定价不合理营业税:不恰当的成本抵扣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不恰当的安排少报收入关税:低估进口价格,滥用免税进口材料增值税: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推迟收入确认社会保险:少报个人收入,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0.05%天罚款:倍以下,第 9 页,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用的解决方法包括:,税务尽职调查,第 10 页,交易方案的选择,交易方案的选择行并购交易的总体介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接管控制权,或控制目标公司的直接持有者,或在新投资者进入前,从现有公司剥离,或组建新的企业,投入现有的业务。,股权并购的优点交易环节税金简单税务资产可以由新的投资者继承通常来说节省时间可以利用目前的经营状况更加受到卖方推崇(交易容易实现),股权并购的缺点历史问题(税务及非税务)由新的投资者承担税务损失的弥补期最长为年由于投资方改变,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能因此取消通常情况投资方很难将债务转移至被投资企业可能造成卖方税费的递延(例如,土地增值税),股权并购,第 12 页,*如果有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能适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低税率,股权并购税金,交易方案的选择行并购交易的总体介绍,第 13 页,交易方案的选择行并购交易的总体介绍,组建新的企业,从现有企业取得所需资产。整体资产转让,新企业接收全部资产和负债,所承担的负债作为转让价格的一部分。将资产转移至一个新的企业,投资者收购新企业的权益。,资产并购的优点通常可以避免从卖方转移负债通常被新进投资者采用,资本结构更具灵活性,资产并购的缺点通常被认为对卖方税负较高通常来讲耗时较长税收优惠需要重新申请可能需要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资产并购,第 14 页,资产并购税金,注1:如果通过购置取得,可以净额计算,交易方案的选择行并购交易的总体介绍,第 15 页,注2:如果符合规定的资产重组,可以免税,相关税收法规,相关税收法规 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959号(“59号文”)“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其形式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相关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所有收益或损失在交易当期按照公允价基础确认特殊性税务处理:与股权支付部分相关的收益或损失可以递延确认,而与非股权支付部分相关的收益或损失在交易当期确认,第 17 页,相关税收法规 财税200959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59号文中规定的比例,例如股权收购:收购企业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59号文中规定比例,例如股权收购: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第 18 页,相关税收法规 财税200959号,跨境交易,还应符合下列条件: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第 19 页,相关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资产重组过程包括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不再强调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而是强调资产本身的整体转让(即资产本身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税务实践中存在的不确定:有关确认享受以上税务处理的认定程序:备案或者审批?受让方将无法获得免税转让货物的发票,企业所的税前抵扣?应纳税额的转移?,第 20 页,相关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资产重组过程包括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不再强调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而是强调资产本身的整体转让(即资产本身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税务实践中存在的不确定:有关确认享受以上税务处理的认定程序:备案或者审批?是否适用于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受让方将无法获得免税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发票,企业所的税前抵扣?应纳税额的转移?,第 21 页,相关税收法规 国税函2009698号,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即国税函2009698号(“698号文”)。“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698号文明确了以下内容:非居民企业的申报义务及中国税务机关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管辖权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间接股权转让被重新定性的可能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多个公司股权整体转让698号文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第 22 页,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如果控股公司设立于以下国家地区,控股公司 A 应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或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国家(地区)。,相关税收法规 国税函2009698号,境内,境外,第 23 页,公司和公司都没有商业运营,没有办公室,员工,以及在公司投资之外的资产,相关税收法规 国税函2009698号,美国D公司,转让,基于香港公司没有办公室,员工,也没有除在公司投资之外的其他资产,中国税务机关未认可公司对公司的股权转让而是将本交易视为间接转让中国公司的股权,相应股权转让收益应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第 24 页,相关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关于贯彻国税函2009698号的有关问题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第 25 页,相关税收法规 国税函2009601号,200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即国税函2009601号(“601号文”)。601号文对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对判定可以就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受益所有人”提供了指引“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应开展实质性的商业经营税务机关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601号文列举了一些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认定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为商业经营的规模,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做法。,第 26 页,610号文规定: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一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母公司,中国公司,SPV,股息,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相关税收法规 国税函2009601号,第 27 页,Ernst&YoungAssurance|Tax|Transactions|AdvisoryAbout Ernst&Young Ernst&Young is a global leader in assurance,tax,transaction and advisory services.Worldwide,our 135,000 people are united by our shared values and an unwavering commitment to quality.We make a difference by helping our people,our clients and our wider communities achieve their potential.For more information,please visit.Ernst&Young refers to the global organization of member firms of Ernst&Young Global Limited,each of which is a separate legal entity.Ernst&Young Global Limited,a UK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does not provide services to clients.2009 Ernst&Young(China)Advisory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This publication contains information in summary form and is therefore intended for general guidance only.It is not intended to be a substitute for detailed research or the exercise of professional judgment.Neither Ernst&Young(China)Advisory Limited nor any other member of the global Ernst&Young organization can accept any responsibility for loss occasioned to any person acting or refraining from action as a result of any material in this publication.On any specific matter,reference should be made to the appropriate,Ernst&YoungAssurance|Tax|Transactions|AdvisoryAbout Ernst&Young Ernst&Young is a global leader in assurance,tax,transaction and advisory services.Worldwide,our 135,000 people are united by our shared values and an unwavering commitment to quality.We make a difference by helping our people,our clients and our wider communities achieve their potential.For more information,please visit.Ernst&Young refers to the global organization of member firms of Ernst&Young Global Limited,each of which is a separate legal entity.Ernst&Young Global Limited,a UK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does not provide services to clients.2009 Ernst&Young(China)Advisory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This publication contains information in summary form and is therefore intended for general guidance only.It is not intended to be a substitute for detailed research or the exercise of professional judgment.Neither Ernst&Young(China)Advisory Limited nor any other member of the global Ernst&Young organization can accept any responsibility for loss occasioned to any person acting or refraining from action as a result of any material in this publication.On any specific matter,reference should be made to the appropr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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