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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阳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广告节目审查制度.doc

    • 资源ID:2521699       资源大小:23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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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阳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广告节目审查制度.doc

    隆广发201118号 隆阳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广告节目审查制度为了加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广告内容审查,规范广告播出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特制定本制度。一、本中心所有的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1号令)。二、明确广告审查员职责和广告审查的相关程序,广告审查员必须严格按照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查需要在我中心播出的广告内容。三、广告客户需提供相应广告证明文件供广告审查员审查,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提供相关依据和保证。四、医疗广告须提供由云南省卫生厅审批的医疗广告证明,药品广告须提供厂家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审批的药品广告批文。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出现治疗恶性肿瘤、乙肝、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等涉性内容,不得含有包皮包茎、阳痿早泄、阴道炎、宫颈炎、宫颈糜烂等词句,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五、企业招工须出具由劳动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学校招生须出具由教育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并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不予播出。六、严格审查广告的制作质量和整体效果。使其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确保全中心节目的播出质量。七、广告审查员对广告审查后,按要求填制广告播出审查表,报广告中心主任把关批准,经分管台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安排播出。 八、本从2011年1月13日起执行,由隆阳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负责解释。附:隆阳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自办节目播出程序保山市隆阳区广播电视局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主题词 广播电视 广告节目 审查制度抄报:市文广局保山市隆阳区广播电视局 2011年1月12日印 (共印3份)附 隆阳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细则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中心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五)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六)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保山市工商局、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是药品广告审查和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和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六条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件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6、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品广告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    (1)属于本细则规定不予受理期限之内的;    (2)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布异地审批的药品广告,发布前应当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备案。    第九条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第十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 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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