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强制培训讲座PPT.ppt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予以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一)概述,1、含义,行政强制法(草案),2005年,2007年,2009年,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草案),2、分类,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理解:,行政强制执行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为前提,行政处罚法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理解:,行政强制执行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行政义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不具有制裁性。,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间接强制执行,代执行(代履行),(2)直接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立的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消防法第60条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执行罚,执行罚也叫强制金,是指行政强制机关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处罚法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草案),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直接强制执行,人身强制,财产强制,3、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是指当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定的义务时,哪些国家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1)含义,英美法系模式,大陆法系模式,收税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著作权法第55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2)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书面催告,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三)行政强制措施,1、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临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理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行政强制措施不需要基础性决定,但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连,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行政强制措施不具有制裁性,(三)行政强制措施,1、针对人身的强制措施,2、针对财产的强制措施,盘问、检查,强制约束,强制驱散、强制带离,强制传唤,1、针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扣押,封闭,拆除,2、针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八)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3、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二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进入公民住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二)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三)在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六小时内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