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模板]医疗责任保险产品推介吉林人保财险(1).ppt
金华市本级医责险发展情况汇报浙江省金华市分公司营业部,医疗责任保险产品推介人保财险吉林省公司,2,2,一、公司简介,四、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介绍,目录,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二、医疗责任保险的背景及意义,三、人保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经验,五、医疗责任保险费率介绍,六、市场条款、费率对比,公司简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2003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2008年6月26日,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穆迪公司授予公司中国内地企业最高信用评级A1级。,公司简介,上市以来,中国人保财险在主营业务方面不断取得突破,尽管在目前市场环境中保持一家独大几乎不可能,但公司市场份额始终保持领先优势,在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上处于不可撼动的领跑者地位。2010年公司保费超过1500亿元,在全球上市非寿险公司中排名攀升至第8位,在亚洲非寿险公司中排名第1位。在国内财产险市场份额为40%,其中责任险市场份额为55.36%。吉林省人保财险2010年实现保费收入22.3亿元,在吉林省内财险公司中市场份额为39.46%,其中:责任险的市场份额为57.05%,遥遥领先于其他同业公司。(数据来源于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的背景及意义-背 景,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是国际公认的,随着经济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国人重视生命和健康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二者的矛盾于是成了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为此,每年都有很多医院为处理医疗纠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造成很重的财务负担。医生面临来自患者的重重压力,无奈只能选择自我保护,执业行为日趋消极保守。根据统计,近年来医疗纠纷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医疗纠纷的个案赔偿金额也从过去的几千元、上万元增至几十万元、上百万元。造成医疗纠纷高发、赔偿金额巨增,一方面缘于患方维权与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与患者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理解不够、个别医生责任心不强等因素有关。为规范医院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医患双方权益,国家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特别是1997年以来,每年都有多个与医疗卫生工作有关的法规出台,2002年,仅围绕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就出台了7个配套文件。为防范医疗事故,各医疗机构也都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尽管如此,在日常医疗工作中,特别是在新医疗技术和方法的应用中,风险仍然时时存在,有些事故还是难以避免。,医疗责任保险的背景及意义-背 景,如何化解医疗风险,解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环境的日趋健全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医患纠纷呈现新的特点,医患关系有待进一步和谐的环境下,医疗责任险应运而生。总结医疗责任保险的发产生与发展有以下原因:一是医疗纠纷逐年增多;二是医患经常因此发生暴力冲突;三是医院经营已因赔付医疗事故补偿金而备受困扰;四是医生执业行为消极保守,医疗责任保险的背景及意义-意 义,(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其次,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经营秩序。再次,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二)对保险公司而言:首先,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子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其次,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做大做强保险业。(三)对社会发展而言:首先,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保公司医责险经营经验-全国情况,我公司从2000年起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医疗责任保险的第一款条款、费率是我公司制定并出台的、第一笔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是我公司办理的。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并已在全国所有的省、市开办了医疗责任保险业务,从2008年至2010年每年业务规模都突破了5亿元,保障限额达到了百亿元以上,有利的支持了医疗体制改革及医疗执业风险的转移,在医疗行业风险管理领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并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保护患方合法权益等方面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在公司责任险业务快速发展、医责险市场需求日益扩大的情况下,医责险业务近几年经营出现连年亏损,2006年至2010年共支付赔款近20亿元,累计亏损已达5亿元。为应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变化,规范公司医疗责任保险经营发展,我公司从2010年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调整了条款、费率,积极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目前,外部司法环境和第三方调解模式成熟的新疆、甘肃、山西、宁波、上海、天津、福建、浙江、河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已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责险医疗责任险工作,建立了包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与医责险医疗责任险在内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启动所辖区域统保招标,我公司本着专业化及微利经营原则独家或主承保了以上省、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人保公司医责险经营经验-全国情况 2006年至2010年经营情况表,虽然赔付率在逐年下降,但一直处于不盈利状态。,人保公司医责险经营经验-全国情况2007年12月12日,2007年第153号市长令;系全国首个以地方政府令颁布的医疗纠纷调处的行政规章,并将人民调解和保险机制创新性地引入到医疗纠纷调处中。今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将条例作为今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人保公司医责险经营经验-全国情况 2010年10月9日漳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由人保公司独家承保,11月5日全市各县卫生局局长、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156家公立医疗机构院长召开医疗责任险统保协议签订大会,人保财险各县支公司与对应县卫生局、医院院长签订投保材料,人保公司医责险经营经验-我省情况,为建立全省医疗执业风险的保障机制,2006年在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保监局共同推动下,确定人保和大地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开展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特别是在一些较大事故,医患矛盾尖锐的调解处理过程中,通过保险补偿方式减轻了医疗机构的经济补偿压力,缓解平息了医患双方的情绪和纠纷,维护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在保障医疗安全、缓解医患矛盾、共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经营结果上看,仍然存在赔付率高,经营亏损的问题,导致试点工作举步维艰。由于经营亏损的原因,大地公司在2008年底退出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由我公司独自承办省内医疗机构投保至2010年4月。目前,为深入开展我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省卫生厅、保监局等十七个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全省医疗执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作为我省医疗责任保险的前期试点承办单位,作为国有保险企业,我公司有责任把这项工作继续做好。目前,白城市全面起动了医疗调解+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由白城人保财险公司独家承保全市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已于2011年7月末对全市医疗机构(包括91家乡镇医院、22家县级以上医院)实施了全辖统保,实现保费收入300多万元。医疗调解中心也正式开始运营,已成功调解了医疗纠纷12起;长春市也已于7月初起动了医疗调解+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由我公司与平安公司共保长春市医疗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目前正在推动过程中。,人保公司医责险经营经验-我省情况,吉林省2007年至2009年经营数据 万元,亏损的主要原因:一是费率低;二是调解不利,多数经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医责险经营经验-我省情况,2011年4月23日。白城市召开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启动会议,明确了医疗调解+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由白城人保财险公司独家承保全市医疗责任保险业务,2011年6月5日召开了医疗责任保险统保会议,已于2011年7月末完成了全市医疗机构(包括91家乡镇医院、22家县级以上医院)的全辖统保工作,实现保费收入300多万元。,条款介绍-总则、保险责任,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第四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解释:本条款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责任范围:医疗机构在从事护理活动中因过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明确了被保险人的索赔基础为期内索赔式,即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提出赔偿请求的,无论医疗过失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是追溯期内,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条款介绍-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第六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二)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三)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五)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非治疗性减肥抽脂手术等。,条款介绍-责任免除,(七)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九)被保险人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十)被保险人医务人员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十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四)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五)被保险人根据与患者、其近亲属或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六)投保医务人员自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后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无论是否递交了辞职报告或是报告是否已得到批准,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只要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就不再受本保险的保障。,条款介绍-责任限额、免赔额、保险期间,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除另有约定外,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的30%,并包含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之内。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条款介绍-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条款介绍-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是根据保险法的第十六条规定的。,条款介绍-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医务人员发生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患者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时,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三)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条款介绍-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患者或其近亲属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一)保险单正本和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二)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四)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五)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索赔申请;(六)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七)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条款介绍-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条款介绍-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五)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患者或其近亲属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人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列明的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限,并计算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之内。对于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之内进行赔偿。,条款介绍-赔偿处理,(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条 对于法律费用,保险人在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以下约定另行计算赔偿:(一)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条款介绍-争议处理及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条款介绍-附加险,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外请医务人员:指因医疗诊治工作需要,被保险人正式批准从其它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责任免除第四条 外请医务人员的会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五条 未经被保险人事前书面批准,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者患方自行邀请进行会诊的医务人员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条款介绍-附加险,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同上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其它医疗机构指派到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 进修医务人员不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执业资格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条款总则:同上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条款介绍-附加险,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第四条 本附加险设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位第三者的赔偿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同上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因医疗纠纷以外的原因所致的任何人身伤害;(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自残、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条款介绍-附加险,(三)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投保医务人员故意实施的人身伤害;(五)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六)被保险人对其投保医务人员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七)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第五条 对于任何财产损失及任何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六条 本附加险设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医务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其中医务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中。各项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医务人员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和报案证明;造成残疾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书;造成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提供医疗机构的就诊证明和医疗费用明细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条款介绍-附加险,第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每名医务人员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为限;(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赔偿比例表,见附表)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为限;(三)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务人员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的医务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九条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索赔,保险人对每名医务人员的赔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各项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费率介绍-医疗责任基准责任限额按基准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时各项责任限额基准值规定如下:,费率介绍-责任限额、基准保险费,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的一定比例,除非特别约定,一般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的30%,并计算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之内。法律费用包括尸体病理解剖费、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等。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的10%,并在每人责任限额之外计算,免收保险费。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为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的10%,并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免收保险费。收费标准:(一)床位基准保险费:450元/床位.(统保后优惠30%:315元/床位)(二)医务人员基准保险费:1、统扯保险费:670元/人;(统保后优惠30%:469元/人)2、类别保险费:医生保险费:1180元/人;(统保后优惠30%:826元/人)护士和医技人员保险费:525元/人。(统保后优惠30%:368元/人)3、住院病人手术人次保险费:50元/人次(统保后优惠30%:35元/人次),费率介绍-医疗机构类别系数,费率介绍-医务人员岗位系数,注:上述科室在保险期间内如承担教学任务,岗位系数一律上浮20%。,费率介绍-保险费计算,(一)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险费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险费=(床位数床位基准保险费+住院病人手术人次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险费)医疗机构类别系数在医疗责任基准责任限额项下,无床位或无手术医疗机构以及有床位或有手术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险费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收。(二)医务人员年度基准保险费1、按照统扯方式投保:医务人员年度基准保险费=医务人员总数统扯保险费医疗机构类别系数2、按照分类方式投保:医务人员年度基准保险费=(医生人员数医生保险费+护士和医技人员数护士和医技人员保险费)医疗机构类别系数岗位系数。(三)医疗责任年度基准保险费医疗责任年度基准保险费=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险费+医务人员年度基准保险费 例:一县人民医院,机构类别为二级甲等医院,病床210张,医生180人,护士220人,年住院病人手术2000人次。机构年度保险费=(210 315+2000 35)0.89=121,173.50元 医务人员年度保险费=(180 826+220 368)0.89 1=207,654.80元。总保费=121,173.50+207654.80=328828.30元,费率介绍-续保调整系数、免赔额,计算公式:上年度赔付率=上年度已决赔款+上年度未决报案件数上年度件均赔款 上年度实收保费医疗责任年度续保保险费=医疗责任年度保险费续保调整系数免赔额:医疗责任每次索赔,按每人赔偿限额的10%或2000元计算,两者以高者为准。法律费用不设免赔额。,费率介绍-附加险费率表,一、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费=医务人员年度保险费总额10%二、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进修医务人员每人基准保险费为670元,适用主险的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调节。保险费=进修医务人员每人保险费进修医务人员人数三、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一)以累计责任限额计算保险费的:基准费率:3.3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3.3(二)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计算保险费的:基准费率:4保险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若同时存在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则保险费以两种计算方式下的高者为准。四、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基准保险费=医务人员年度基准保险费总额10%,市场条款对比,条款对比,概括宽泛型(人保)共两条,高度概括,范围宽泛共21条,总体列明。共5条、列明合同解除条件基本一致完全一致,列明详细型(A公司)共四条,详细列明,责任细化共28条,详细列明,间接损失、追溯日、泄露隐私、病历共4条,末列明合同解除条件基本一致完全一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人义务,总则、限额、期限,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赔偿处理,争议处理,费率对比,(由低到高型)A公司一、基数低:床位:346元二:加费项目多:1、追溯期调整系数 1.3-1.72、医院等级调整系数:一甲至三甲:1.05-1.35,(由高到低型)人保一、基数高:床位:450元二优惠幅度大:1、统保优惠:30%2、医院等级调整系数:一甲至三甲:0.74-1.0,收费基本一致,市场费率对比,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谢谢!THANKYOU!人保财险吉林省公司 邵强办:0431-88901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