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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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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大全.doc

    2020年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大全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相关模板,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1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二、发站和到站;三、货物名称;四、货物重量;五、车种和车数;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三、货物名称;四、货物包装、标志;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六、承运日期;七、运到期限;八、运输费用;九、货车类型和车号;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第14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四、第二次变更到站。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三)承运前取消运输;(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第23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第24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附 则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21、甲方:法定代表人:甲方: (委托人): 合同编号: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2、乙方:法人代表: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3、乙方在过境(国内)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4、甲方希望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的铁路运输等事宜。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第一条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文件。1.2、“货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的服务,仅限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第二条:服务范围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全权代表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到(铁路到站名称)_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进口报关检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第三条:合同价款3.1、合同价款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到(铁路到站名称)_的铁路运输费、装卸费、货物装车延时费,由甲方支付,货物从_到铁路发运站的汽运费,货物代发费每吨25元,由甲方在发货前三日内支付给乙方。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整: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规和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3.2.2、中国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直接按照新价格执行。3.2.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执行。3.3、货物起运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第四条:货物包装及交付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适合长途运输和各种天气变化,并符合相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犹豫甲方包装不善而照成的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核对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负责。4.2、甲方交货方式为: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_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安排车辆运输,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能、重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4.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口的物品。对甲方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担。第五条:货物的出运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前_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确、不确定或不完备导致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费用。5.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的确认后,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承运后尽快送达甲方。第六条:保险6.1运输货物保险,根据铁路运票中货物保价运输的保险:(人寿)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铁路及保险公司索赔。第七条:双方商业机密的保险7.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业务及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所签署的任何协议、备忘录、附件。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众。第八条: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戒严及其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8.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而遭受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第九:合同修改9.1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9.2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9.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3合同编号:甲 方: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 : 邮编: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银行帐户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 : 邮编: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银行帐户 :第一条 定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范围。第二条 服务范围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第三条 合同价款3.1合同价款为 ,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3.3.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4.2甲方交货方式为: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5.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5.3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甲方。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6.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 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6.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6.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6.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6.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6.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6.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第七条 保险7.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第八条 保密条款8.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8.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8.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8.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8.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8.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8.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8.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第九条 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9.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0.1甲方的违约责任:10.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10.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第6.1条、第6.2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10.2乙方的违约责任: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11.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3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11.4 合同的修改:11.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11.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11.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11.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1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二、发站和到站;三、货物名称;四、货物重量;五、车种和车数;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三、货物名称;四、货物包装、标志;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六、承运日期;七、运到期限;八、运输费用;九、货车类型和车号;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第14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四、第二次变更到站。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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