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相关知识.ppt
,反洗钱相关知识,一、反洗钱的定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二、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三、洗钱活动主要途径,通过地下钱庄或境外银行账户过渡,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利用他人的账户提现,切断资金转移线索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开办企业等洗钱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通过珠宝股东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通过虚假进出口贸易洗钱现金走私,什么是空壳公司,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机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被提名人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空壳公司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和犯罪人的需要。空壳公司的运用在香港,新加坡,英国,美国和开曼群岛等地,都极为普遍。,四、洗钱行为的三个阶段,1.处置阶段 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完成2.培植阶段 即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资金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达到掩饰目的,而金融机构正是各种资金交易服务的主要提供者3.融合阶段 即被清洗的资金以“合法”的形式被使用,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然而,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金融机构是检测和防范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这就是反洗钱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重要的地方。,五、反冼钱的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1、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3、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六、反洗钱的意义 反洗钱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七、反洗钱法立法背景及过程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尽快制定反洗钱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洗钱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于2006年4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别在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该法于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八、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基本情况 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是从刑事立法开始的。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是我国关于反洗钱方面的第一个法律规定,成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武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反洗钱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进展。第一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属于洗钱罪。关于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等五种方式。同时,对刑法规定的窝赃罪作了修改,将过去规定的窝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由窝藏、代为销售,改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由此确定了我国刑法根据不同犯罪的洗钱活动,予以分别打击的立法模式。即:对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洗钱犯罪活动,适用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予以较为严厉的惩罚;对涉其他犯罪活动的洗钱犯罪活动,依据刑法关于窝赃罪的规定处罚。,2001年12月,为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也增加规定为犯罪。2006年8月,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的需要,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又作了进一步的扩大,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同时,对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赃罪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综合以上规定,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窝赃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关于转移、隐瞒毒赃罪的规定等。,九、我国对反洗钱行政管理立法的基本情况 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开始于2003年。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了修改。其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有两处,一是第四条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中,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等内容;二是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这一层级对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以及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十、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法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范围(二)反洗钱监督管理(三)反洗钱义务(四)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五)反洗钱国际合作(六)反洗钱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七)反洗钱信息中心(八)法律责任(九)特定非金融机构问题,(一)范围 反洗钱法主要规范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在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洗钱活动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因此,本法所称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预防洗钱活动的对象为“洗钱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预防洗钱活动的内容,既包括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调查和国际合作。另外,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已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为了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预防监控,反洗钱法在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反洗钱法。,(二)反洗钱监督管理 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多方面,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反洗钱法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全面提高洗钱预防和监控能力。在反洗钱的具体监管职责分工上,反洗钱法注意与现行有关法律和做法相衔接,第八条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国家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另外,为监控携带大额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进行洗钱的行为,反洗钱法第十二条对有关部门的义务作了特别规定,海关应当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三)反洗钱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实施预防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因此,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在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四)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 反洗钱行政调查是指在刑事侦查程序前,由有权机关依法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予以核实和查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及强制措施。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只是表明交易人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至于是否确实属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核实和查证。考虑到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为了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因此,反洗钱法设置了刑事侦查程序前的反洗钱行政调查程序。法律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同时,为了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法律严格限定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二日为限。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五)反洗钱国际合作 为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履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反洗钱法确立了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精神,并对人民银行在国际合作中的职责等作了授权性规定,以便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组织协调。同时反洗钱法规定的内容也充分考虑、吸收了其他国家、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为反洗钱国际合作、联合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一个平台。,(六)反洗钱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反洗钱立法如何作到既要起到防止将非法资金转为合法资金,以及发现可疑交易的作用,同时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影响正常的金融活动和经济活动,保障金融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顺畅进行,是立法过程中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反洗钱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1、资料保密。2、使用范围限制。3、设立统一的信息中心。4、违反本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5、为了更好的预防洗钱行为,及时有效的控制洗钱资金的划拨、转移,法律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以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措施。,(七)反洗钱信息中心 反洗钱信息中心在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发现可疑交易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这就确立了反洗钱信息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的专门机构,有利于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八)法律责任 为了惩处反洗钱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反洗钱法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规定予以处罚。本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处罚:1、对单位的处罚。2、对个人的处罚。,(九)特定非金融机构问题 反洗钱的义务的范围不仅限于金融机构,还包括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因此,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非金融机构,具体应当包括哪些非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哪些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还存在不同意见。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织证监会、保监会等制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具体规定。因此,反洗钱法在附则中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这也为今后的立法留有余地。,十一、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 尽管我国法律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已经在我国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人民银行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步骤,继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成立之后。根据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的安排,2004年6月,以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牵头,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司局作为成员单位,组成了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通过金融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反洗钱工作问题,通过讨论和制订有关反洗钱政策并推动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制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反洗钱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将人民银行制定的反洗钱规章要求贯彻到对各自监管的行业和机构中去。目前,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银行类机构的本币业务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银监会在银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日常监管中,即包括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管。银行类金融机构需要向银监会报备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反洗钱机构设置情况。随着人民银行进一步制定和颁布有关证券和保险行业反洗钱规章,证监会和保监会也将履行具体的反洗钱监管职责。,根据2004年8月27日召开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工作会议拟订的工作方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将协助人民银行研究银行、证券期货以及保险行业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从国外反洗钱工作的成功经验看,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还负责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通过各行业的反洗钱指引,将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细化,以帮助各行金融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将反洗钱法律要求贯彻到具体的业务活动中。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已经将制定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反洗钱指引提上了工作日程。,十二、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例分析案件名称: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罪名:洗钱罪罪犯类型:个人罪犯国籍:中国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涉及行业:银行、建材涉及业务:现金、转账涉及国家(地区):中国洗钱类型:提供银行账户、提取现金、转账、投资犯罪收益流向:投资企业(建材厂)线索来源:破获上游犯罪案件,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某明知王某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袁L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协助王某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和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上述存折130万元,向苏某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某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某以妻子袁XQ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