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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学——保险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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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学——保险监管.ppt

    金融监管学 保险监管,本章内容,一、保险监管概述二、保险监管体系三、保险监管内容,一、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监管的含义(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三)保险监管的目标(四)保险监管的方式(五)保险监管的途径,(一)保险监管的含义,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保险监管的对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1.广泛的社会性2.技术要求的复杂性3.保险产品的特殊性,1.广泛的社会性,2.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保险条款的制定、费率的计算由保险人设计,信息不对称导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很难辨别条款和费率是否公正合理,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对保单条款和费率水平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3.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险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保单的价值在于其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承诺;这种承诺能否兑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案例:营销员骗保案引发监管思考,位于湖南和广东两省交界的山区小城宜章县爆出惊天大案中国人寿宜章支公司“业务明星”刘晓曼因涉嫌骗保于2007年10月中旬被刑拘。据称,有超过100多名客户报案称从她手中购买了“国寿鸿鑫险”,总金额超过2200万元。此案成为迄今国内最大寿险营销员骗保案。,信息不对称特征:造成保险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三)保险监管的目标,1.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3.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4.协调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保险监管的方式,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公示主义(公告监管)最为宽松2、准则主义(规范监管)较公示主义严格,但仍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实体3、批准主义(实体监管)较以上两种方式更为严格、具体和全面,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均采取这种方式。,1.公示主义,是保险监管各种方式中最为宽松的一种。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做直接监管,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将其营业结果定期呈报给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布。只有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2.准则主义,是指国家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并在形式上监督执行。从实践来看,由于保险技术性强,内容十分复杂,政府往往仅在形式上加以审查,有些法规难以适用。荷兰、德国曾采用这种方式,但目前大部分国家都不采用这种监管形式。,3.批准主义,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则,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亦称为严格监管方式或许可监管方式。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此种监管方式。,(五)保险监管的途径,1.现场检查2.非现场检查,1.现场检查,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一般可分为:常规检查常规检查一般每年或每隔若干年对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其目的是全面检查、核实保险公司在一个或者若干个年度内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其目的是检查、核实某一业务经营或财务、资金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时是根据举报而对保险公司进行的临时检查。,2.非现场检查,限于人力,也为控制成本,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情况的了解,平时是通过非现场检查,即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有关报表、报告。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送金融监管部门,并依法公布。”“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金融监管部门。”,二、保险监管体系,(一)国家监管(宏观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二)行业自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0年11月16日成立(三)社会监督 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社会媒体(四)企业内控(微观管理),(一)国家监管,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职能主要都是由政府依法设立的保险监管机关行使。我国的监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其任务是:拟订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保监会,稽查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各地派出机构,保险中介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财务会计部,统计信息部,财产保险监管部,国际部,法规部,.,保监会组织结构,(二)行业自律,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指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从事活动的非官方组织。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一种民间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是非经济组织,不经营保险业务。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三大任务:A维护保险业的利益,B协调关系、沟通信息,C行业自律。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形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同业会。我国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三)社会监督,保险评级是由独立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采用一定的评级办法,对保险公司信用等进行评定,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企业的信用程度。独立审计机构主要指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社会媒体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市场份额,广泛而潜在地引导着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影响其政策取向。,(四)企业内控,稳健的经营方针和健全的组织结构恰当的职责分离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三、保险监管内容,(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1.保险机构监管2.保险经营监管3.保险资金运用监管,1.保险机构监管,(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管(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包括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整顿、接管、分立、合并、撤销以及破产清算等方面的监管,如: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的报批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清算的规定保险公司整顿、接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综观各国(或地区)的保险立法,对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要求不尽同,但是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自保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保险相互社等组织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险机构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不过英国劳合社采用个人承保的组织形式。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外资保险机构只能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公司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保险机构的设立,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机构的退出,政府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管和目的是避免保险企业破产,以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当保险企业由于经营不当发生财务危机时,国家一般采取扶助政策,利用各种措施帮助其解决财务困难,继续营业,避免破产。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法也作一些特别规定。如为保持保险关系的稳定,对因经营不善而被解散或停业的保险企业,多采用保险合同转让制度,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管,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保监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精算人员等专业人员的要求全国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区域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第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第三,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和准备金后,才可以向境外汇出。,2.保险经营监管,(1)经营范围的监管(2)偿付能力的监管(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1)经营范围的监管,兼业问题各国一般规定保险专营保险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兼营问题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从事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保险法:“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2)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偿付能力是指某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是衡量其财务实力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抵偿其负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的能力。,38,消费者购买保险目的: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他们能够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如果保险人无偿付能力,它就无法提供这种保障,这无疑就失去了保险的本意。,许多国家都将偿付能力监管列为第一位目标,保险人的风险最终表现在保单债务,偿付能力就是保险人偿还保单债务(履行支付赔款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能力,为什么偿付能力最重要?,对偿付能力监管认识的深化,只监管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理论,逐步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40,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建立伊始,一直实行严格监管模式:设置坚实的市场准入壁垒;严格许可证的发放;机构设置需进行需求测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限制,包括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上述模式针对中国保险业当时市场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市场主体不完全,经营和管理技术落后的现状,不失为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但是,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已相对成熟,如果继续坚持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的模式,不仅会加大监管成本,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而且会抑制市场竞争与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41,“2001 年中国入世,根据入世的承诺条件,保险市场成为对外开放最为彻底的领域之一,突出表现在: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由原来的报批制转化为报批报备并行制;放松对保险投资渠道的限制,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由原来重市场行为监管向重偿付能力监管过渡;放松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向产险公司开放第三领域,允许保险集团公司兼营寿险与产险业务等。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开始创新。,42,虽然我国的保险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法制尚未健全,保险公司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内控机制不健全,保险行业自律未完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超业务范围经营、保险条款不经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代理手续费支付范围、暗中给予保费回扣、截留保费、账外经营、欺骗误导投保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当普遍,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监管部门不得不加大力度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把市场行为作为监管的重点之一。另一方面,科学、完整、详细地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方法还在摸索和制定中。,43,三大支柱:,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市场行为,广义的偿付能力监管,狭义的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过程所进行的监管。包括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资金运用、展业宣传等诸多方面的监管,核心问题是保险费率监管。,现代公司由于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所导致的代理问题。治理的目标在于控制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以及满足其利益相关者的要求。,44,总资产未来可能损失认可资产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总资产,未来可能损失,认可负债,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未来可能损失,所有者权益,三大支柱之财务状况,保险公司是通过分析以往大量风险的发生概率,依据一定的数理模型,计算出该类风险将来损失的平均值以确定该保单的纯保费。由于风险发生的随机性以及风险计算的技术误差,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与预计的损失平均值之间通常有偏差,当前者大于后者时,该保险人就面临着偿付能力问题。,2023/2/19,46,保险公司将来需要支付的赔款准备金、可能超过帐面负债价值的部分(超预期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当实际总索赔额超出预期总索赔成本时保险人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认可资产,总资产,未来可能损失,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未来可能损失,所有者权益,认可负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以下两项之和: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财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2023/2/19,49,如果,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小于,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要求,2023/2/19,50,2007年12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业界征求相关意见。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保险公司属正常类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一是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二是关注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是正常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保险公司,2023/2/19,51,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该公司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等。,三大支柱之公司治理,什么是公司治理?,根据法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1983)的论述,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早期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献,包括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以及詹森和梅克林(Jansen and Mecking,1976)的论述,均认为公司治理的焦点在于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相一致。,科克伦和沃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1988)则认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问题。核心是:(1)谁从公司的决策(经理行为)中获利;(2)谁应该从公司的决策(经理行为)中获利?,斯雷佛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1997)指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的资本供给者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公司治理的中心课题是要保证资本供给者的利益。,经合组织(OECD,1999):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玛格丽特.M.布莱尔(2000)将公司治理归纳为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认为公司治理就是指公司的参与者为了获取各自利益的一系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这些参与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和社区、政府及其官员等。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权,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企业不同的成员之间分配这一系列问题,中国目前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存在什么问题?,股权结构不合理。中小型公司的股权过于分散,导致管理层受到过多牵制。对完成股份制改革不久的几大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而言,股权结构又过于单一。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很容易造成管理层和董事会高度重合。典型现象就是在中资保险公司频频出现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有导致内部人控制的可能。,2.董事会职责未能充分履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受限。独立董事的作用低下,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独立董事的聘请主要由大股东决定,难以起到散户投资者代言人的作用,独立董事身份尴尬。二是独立董事的薪酬设计缺乏激励,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关联。三是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来自院校、研究所或政府部门,实际操作经验欠缺和跨行业任职的现状,制约了监督作用的有效性。而监事会成员由于行政上本来就隶属于公司,因此也存在身份尴尬的问题。,3.缺乏对管理层的有效约束,这个问题在原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比较普遍。目前改制后的国有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仍由政府任命,缺少对竞争性的经理人才市场进行有效约束,在国有股占主导的情况下,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在行政上表现为“超强控制”,在产权上表现为“超弱控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经理人可以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转嫁自己的经营风险,将公司经营亏损推诿为体制性因素。,4、一些股东为追求短期利润,甚至挪用保险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2004年7月,东方人寿因大股东德隆系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巨损而被勒令停业,该事件也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敲响了警钟。,2023/2/19,56,保险公司的风险多数与公司治理不完善有关,公司治理应包括:,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符合保险规律的经营理念,清晰的公司定位和发展战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适度分权、相互制衡,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管的依据:,公司法,保险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适当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2、吸收民营资本参股3、推进规范上市,2023/2/19,57,三大支柱之市场行为,监管的内容,擅自设立机构、任命高管人员,销售未经审批备案的产品,擅自降低、提高保费,对投保人欺骗、误导,帐外经营、私列费用,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保险业信用,引发纠纷、增加超预期赔款和给付,影响保险健康发展,(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对费率监管的目标是:保证费率的充足性(不能太低)保证费率的适当性(不能太高)对保险条款监管的目标是:对合同的自由原则进行适当的限制,消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因订约地位不平等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保险法:“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我国对再保险的要求:法定分保非寿险20%法定分保境内分保优先再保分出业务优先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办理,(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业务竞争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维护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3.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规定,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保险资金投资基金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规定,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二级市场交易。,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10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该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股票。,(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1、资格监管通过有关资格考试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接受培训2、业务监管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从事非法经营,如:越权、超范围代理业务误导陈述恶意招揽保费回扣3、财务监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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