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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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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docx

    XX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XX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2016年11月30日),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二条【目标】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升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专业,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务科备案。(具体防范措施见附件1。)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具体执行。各分管院领导、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各职能科室主任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第五条【医务科职责】医务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及调解等工作。负责所有科室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的培训和督导检查。第六条【安管科职责】安管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务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安管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和医务科提供证据;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报警并同时通知安管科,安管科应立即到达事发科室(不超过10分钟),并在闹事平息之前安管科不得离开现场,安管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第七条【责任科室职责】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科室处理。各临床医技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设备科主任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后勤保障科主任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第八条【纠纷解释】一般医疗纠纷原则上由负责处理科室主任向患方解释,对于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直接介入处理,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由分管院长或医务科(或授权人员)向患方解释。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九条【初步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责任人、上级医师、科主任、护士长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同时电话报备医务科),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方当事人应告知并引导患方到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处理。第十条【调查核实】相关职能科室接受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其他医务人员应配合职能科室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职能科室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分管院长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并填写医疗纠纷处理报告报医务科备案。第十一条【医患谈判】当突发重大恶性事故发生需要医患谈判时,由分管院长、医务科主任、安管科主任、责任科室主任组成应对小组,分管院长任组长。谈判代表由医务科主任出任,必要时分管院长亲自出任。第十二条【报告制度】对于经调查后确认或可疑有过错医疗纠纷,责任科室24小时内组织全科讨论,并向医务科提交关于纠纷的书面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原因分析、技术分析、病案分析、过错分析、后果分析以及对策建议等);对于复杂的、重大的、有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科室当事人或当班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安管科报告,医务科立即向分管院长、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值班代行职权时,责任科室立即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立即同时向带班院长、医务科和分管医疗院长报告。第十三条【鉴定诉讼】医疗纠纷的调解、鉴定和诉讼由医务科、法律顾问、责任科室共同组成专案小组,由医务科承担组织领导工作,法律顾问和责任科室对医务科负责,医务科对分管院长负责,分管院长对院主要领导负责。第十四条【总结奖惩】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3天内,责任科室组织全科讨论,并写出教训总结报告,1周内交医务科。对于医疗纠纷处理不当(解释不到位、态度不友善、责任心不强),如出现投诉变纠纷、纠纷由小变大、敷衍推诿等情况,医院责成医务科负责调查,一经核实,医院将根据责任大小对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做出批评、通报批评、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责任、停职待岗等决定。第十五条【保险理赔】医务科在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向医疗责任险保险人提交相关理赔材料,进行理赔工作。第四章纠纷的评估第十六条【评估组织】纠纷的评估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由分管院长和医务科组织选择对医疗纠纷有针对性的专业人员(当事科室回避)及我院法律顾问参加评估会议,评估会议由分管院长主持。评估会议后,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写出书面评估报告,由分管院长向医院主要领导汇报。第十七条【外联评估】对于复杂的、重大的、医患矛盾激烈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考虑邀请XX市人民医院相关专业专家或我院认可的外院医疗技术专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法律专家召开联席评估会议。第十八条【评估内容】1 .医疗纠纷(事故)的原因,包括业务技术缺陷,设备和医用材料缺陷,责任心缺陷,医德医风缺陷等;2 .医方有那些过错,包括主观过错、客观过错;3 .医方过错的性质,包括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不能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渎职行为的医疗纠纷(事故);4 .医方责任大小,包括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5 .认定医疗纠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第十九条【评估结果】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后应写出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医疗纠纷经过概要、评估意见和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包括医方过错的性质和大小。评估结果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评估结果反对意见应如实纪录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有全体参加评估会议的人员签名。评估结果经由参加评估的最高领导向医院主要领导汇报后裁定。第二十条【赔偿预案】医务科针对医疗纠纷的评估结果,根据事件的性质,责任大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赔偿条款进行赔偿预算,向分管院长提出赔偿预案,同时提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引导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五章性质的认定第二十一条【性质分类】医疗纠纷(事故)的性质分为: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渎职引发的医疗纠纷(事故);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又分为可避免技术事件和可避免责任事件。第二十二条【难以避免纠纷】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1 .民法典第七篇-第六章-第一千二百四十条所规定的;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3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行为过错,纠纷是由于难以预见,或者虽在意料之中,也采取了积极防范措施,但终因困难难以完全防范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4 .开展有医院批准的新业务、新技术,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5 .其他无医疗行为过错的医疗纠纷(事故)。第二十三条【可避免技术事件】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技术事件(事故):1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2 .省、市医疗事故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3 .人民法院判定有医疗行为过错导致医院赔偿的;4 .虽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未进入诉讼程序,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的行为,其行为与病人损害有因果关系,导致医院给患方赔偿的。5 .由于沟通不到位所引起的医疗纠纷;6 .其他可避免医疗纠纷。第二十四条【可避免责任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事件(事故):1 .医德医风败坏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2 .擅离职守、上班饮酒或其他违反医院纪律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3 .进行超专业、超范围的诊疗活动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4 .多收费、乱收费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5 .其他可避免医疗纠纷。第二十五条【失职事件】违反法律、法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失职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L未按时完成病历,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2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3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4 .私自卖药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故意使处方外流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6 .私自购置医疗器材、卫生材料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7 .私自收费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8 .私自外出进行诊疗活动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9 .其他违法、违纪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第六章经济罚则第二十六条【失职责任】符合第二十五条,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由于责任心不强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难以避免纠纷免责】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范围,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属于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不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可以避免的责任、技术事件责任】符合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技术事件(事故)或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责任事件(事故),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按下列比例(以法院最终裁定的赔偿额、以法院最终裁定的过错度比例分成为基数)承担赔偿数额:分段标准责任人罚则科室罚则A段0-2万(含2万)承担赔偿额20%承担赔偿额80%B段2-5万(含5万)承担赔偿额10%承担赔偿额60%C段5-10万(含10万)承担赔偿额10%承担赔偿额40%D段10万元以上承担赔偿额10%承担赔偿额30%第二十九条【带教责任】实习生、进修生因带教老师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由带教老师承担赔偿。第七章行政罚则第三十条【年终评比】医院将医疗安全指标纳入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先进科室、先进个人重要评比依据。凡经相关评定出现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有医疗过错的重大医疗纠纷(个案赔偿1万元以上),不得参加当年度科室、个人评先。第三十一条【失职处分】对失职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责任人,根据失职情节、医疗事故等级和纠纷责任程度,及给医院造成的危害程度,参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全院批评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因为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交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认定为失职行为者,当年(以判决之日算)年终考核为不合格,3年内不得参与院内推荐晋升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处分】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其他各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资格,3年内不得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三条【一般事故(纠纷)处分】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事故和负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有医疗过错的医疗纠纷(个案赔偿1万元以下)主要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第三十四条【连续事故(纠纷)处分】一年连续二次发生医疗事故或有医疗过错的重大医疗纠纷(个案赔偿1万元以上)重要责任人,参照第三十二条进行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免则事故(纠纷)】符合第二十四条属于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行政免责。第三十六条【处分程序】处罚由医务科参照评估委员会评估意见和依据本制度规定,提出对责任科室、责任人的处罚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党委会议审批,提交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归属医疗纠纷。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指高危专业为:骨科、妇产科、麻醉科、介入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急诊科、心内科、小儿内科。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医院党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非经济处分条款按纠纷案例实际发生日计;涉及的经济处分条款按司法机关或其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裁定日计。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医院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附件1医疗纠纷防范预案为了更好地促进医院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我院特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一、科室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二、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三、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中应以病人为中心,注重人性化服务,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营造正常良好的医疗氛围。四、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纠纷,挑拨离间,激化矛盾。五、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六、各科室要制定出适合本科室工作性质的医疗事故防范具体措施,并严格按照该措施进行日常工作。七、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于急、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患者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得以种种借口互相推诿拒收患者。以免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八、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住院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对重点病人,上级医师及经治医师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加强科间协作,尽快组织会诊,必要时可请院外专家会诊,如条件允许应建议患者转院治疗。九、临床科室在新病人接诊、疑难病人诊治、危重病人抢救、手术病人围手术期等重点病人的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对各项诊疗常规、制度、标准的落实。要注重个人技术水平的发挥,要求对每个病例的诊断分析思路清楚、病程记录规范及时、抢救处理措施得当、对各种预后估计充分.应坚持三级医师检诊、把关制度,尤其要把好重点病人诊治过程的环节质量关。十、严格执行XX省病历书写与管理基本规范(2020年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范病历资料管理,严禁任何人对病历进行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严禁院内外任何人违规查阅、借阅、复制本院住院病历资料。死亡讨论和学术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散布,否则引发不良后果,由散布者承担一切责任。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禁止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各病区和相关部门必须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十一、医技科室应完善适应科室特点的三级检诊制度.放射科实行三级阅片、审核报告制度;急诊X线、CT、B超、心电图等检查必须及时完成;检验科室当日报告需由科主任技术把关,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按规定时间内出具结果(特殊检查项目除外)。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和治疗前,必须履行知情同意和签字手续,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并保证随时可用;药剂科应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十二、严格执行新业务、新技术审批制度。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科室在实施新业务、新技术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后上报医务科,同时做好新业务开展前的准备工作,最后医务科组织相关专家及职能科室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十三、建立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填写医疗纠纷登记报告表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十四、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睦者;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5、病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6、对交待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7、有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10、已产生医疗欠费者;11、要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12、由于交通事故、工伤或其它非自身疾病伤害可能推诿责任者;13、特殊身份的患者。十五、对于已经出现的医疗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并亲自接待患者及家属,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十六、各项检查必须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要认真分析检查结果,并妥善保管资料。十七、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生素。十八、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十九、患者手术、输血前,必须进行艾滋症、梅毒、乙肝血清抗体等相关检查。输血后的血袋由输血科室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二十、收治患者必须落实急诊优先、专科收治、专病专治的原则。二十一、对于科室处理有困难的危重患者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二十二、住院期间的手术病例必须经过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按照规范先行救治,事后及时补充术前讨论),病历中要详细记录,术者及麻醉师必须参加。二十三、主管医师对住院患者必须履行医患沟通,按医院相关规定详细做好医患沟通记录,并嘱患者或受托人及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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