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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为什么要学习劳动法?,近年来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劳动事件,2008年东方航空公司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2007年深圳华为万名员工“大辞职”事件2007年诺基亚乙肝歧视案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2005年首都钢铁公司跨国劳资纠纷案2006年美国沃尔玛在华组建工会事件2008年,75名“集体工”诉大唐电厂案件2007年,百度“闪电裁员”事件2010年,本田中国集体罢工事件,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及其调整对象,一、劳动的含义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因而认识劳动法,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除了有其一般含义外,还有其特定的内涵。“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在我国内地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二、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概念一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它包括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狭义劳动法)和与劳动法典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1劳动关系的含义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或单位之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或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这两类社会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作用的过程。(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3劳动关系的种类(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在我国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分为合同劳动关系和非合同劳动关系。(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如划分为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等。,(4)以劳动关系特征为标准,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最具实践意义的分类)(5)以劳动关系是否具备涉外因素为标准,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国际劳动关系。,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这一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3)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的拓展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进一步扩大到第一,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且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第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外的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第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第四,因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部分非标准劳动关系;第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第六,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形成的劳动关系;第七,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第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目前仍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 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2、农村劳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3、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形成的劳动关系;,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本质区别:关系的属性不同,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由民法调整。(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3)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不同;(4)劳动过程中的要求不同;,在个案中如何辨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每年7月至9月是生产旺季。朱某自2001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其本人的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朱某报酬2000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某日,朱某受A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为A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遂作出工伤调查结论,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朱某之妻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法院受理后,因A公司于该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职工的招收、录用、调配、培训等方面发生的关系。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劳动力的配置与流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劳动者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工会代表职工整体利益在开展各种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与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依据主要有: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5.我国劳动法有自己的发展历史。,二、劳动法渊源及其体系,(一)劳动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委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6国际劳工公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二)劳动法的体系1促进就业制度2劳动合同制度3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4劳动标准制度5职业技能开发制度6社会保险制度7劳动争议处理制度8劳动监察制度9法律责任,三、劳动法的作用(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1.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确立劳动合同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2.通过实行职业技能开发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确保和不断提高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3.通过实行按劳分配和其他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4.通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并要求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5.通过要求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1确认劳动者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明确劳动关系供求双方及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2规定劳动合同制度。3实行各种劳动标准制度。4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5实行集体协商、调解、仲裁等制度。,(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劳动法的功能就在于通过规范劳动行为,使主体双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沿着法律设定的轨道进行合作与联系,从而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此外,劳动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还在于:公民的劳动权利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我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三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和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它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第二,它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对违背基本原则的行为,劳动法不仅不予确认和保护,而且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它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首先是宪法;其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对劳动法的基本要求为依据;最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另一方面,劳动法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二)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第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和种族,等量劳动(包括数量、质量与贡献)应当取得等量报酬。在我国分配制度中,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应当注意做到:要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要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多作贡献;要体现效益分配优先兼顾公平;要体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时,还要求正确处理生产与生活的关系。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受制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在实行劳动行为自主的同时,必须同时看到,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和劳动力人身性质的特点。,(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1、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原则与机制的首创者在其内部机构活动均有会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参加,三方享有平等发言与表决权,也通过三方机制作为各种劳工标准制定的手段。2、三方原则与机制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得到普遍认同。3、三方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也得到普遍体现。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在内的多部国内立法肯定了这一原则与制度。,第四节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劳动法的起源,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它是以限制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程度为内容的法规。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阶级斗争的日趋高涨,加上受18世纪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的影响,某些社会政治力量也同情和支持工人的要求,迫使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而“工厂立法”与以前的劳工立法有了质的变化,它是为了保护工人利益,因此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1847年英国颁布的十时间法规定,13岁至18岁的童工以及女工的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此后,工厂立法逐渐适用于英国的一切大工业。,以英国立法为开端,在其他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出现了“工厂法”。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法国于1841年和1879年分别颁布法律,对限制童工工作时间以及限制女工工作时间和女工的工资等问题作了规定;1848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一项禁止9种工厂使用12岁以下儿童的法律;瑞士于18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简况,(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再加上“工厂法”的产生,各国对劳动法的作用更加重视,进而颁布了许多工厂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在内容和范围上,较之初级阶段,有了较大的进展,具体表现在:,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有了一定的发展,表现为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充实,逐步在摆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工厂立法的范畴。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而且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缺少必要的保障。,(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做出让步。因此,以改良主义作为主要方法,资产阶级劳动法得到广泛而迅速的发展。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了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需要指出的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当工人运动高涨时,劳动法就得到了重视和发展,在工人运动受到镇压处于低潮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则通过立法剥夺和限制劳动者的权利。,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二)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不包括实行不同制度的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1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方面: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在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方面:关于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3在劳动保护方面:全国公私营各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4在劳动保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5在处理劳资争议方面: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这一时期,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劳动法规。主要包括: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三)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处于低谷的时期。(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1劳动就业方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工资制度方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及试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3劳动保护方面。矿山安全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在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4劳动保险方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5工会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6职业技能方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工人考核条例,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7劳动纪律方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8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9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后来又制定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组织规则和活动规则。10劳动监察方面。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劳动监察规定。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节 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二)国际劳工组织机构1国际劳工大会。2理事会。3国际劳工局。,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原则与内容(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原则(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1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3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4、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可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法律关系。2.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3.根据劳动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依据不同,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4.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确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关系应全部为合同法律关系。,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法律含义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即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或者说一般资格,不具备这一资格的公民则不允许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2具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只要达到年龄并具备劳动能力就可以享有,而且二者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2.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由劳动者本人实施,不适用代理。,3.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4.劳动者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同时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二、用人单位(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思考: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同一概念?,(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它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不同,其劳动权利能力的范围也不同。,在我国现阶段,制约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1职工编制定员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3最低工资标准4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5社会保险6社会责任,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用人权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主要表现为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能力。,(三)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2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在实现过程中会表现出各种差异。,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一)一般权利义务的含义1权利。权利标志着人们能够或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法律上的权利的含义有三个方面:(1)它是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资格。(2)它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定社会行为方式的可能性。(3)它是国家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社会力量。,2义务。义务标志着人们应该、必须或实际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约束度。(1)义务没有选择性,它是必须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2)义务和行为主体的利益相脱离,甚至表现为与该行为主体的直接利益的对立。(3)义务与社会总体利益相联系。,(二)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1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它表明:(1)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其意志和利益。,(2)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或不影响实现其意志和利益。(3)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由于他人行为而使其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2劳动义务。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它意味着:(1)义务主体要依据法律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国家利益和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2)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二、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一)就业权也称为狭义的劳动权或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劳动是自由的。2、就业机会是平等的。3、国家有义务帮助劳动者公平就业的实现。4、任何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二)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1.劳动者参加了社会劳动,用人单位须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2同工同酬;3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一般预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了劳动任务,用人单位须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与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5.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的行为;6.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应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三)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其具体内容有:1.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配备劳动安全设施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特殊的劳动保护;3.单位有责任对全体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单位劳动卫生条件极为恶劣,以致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投入生产劳动,直到劳动条件得到改善;5.因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致劳动者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单位有义务负责给予治疗,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6.单位有责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保护标准。此外,休息权也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权范畴。,(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1.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2.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3.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加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五)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六)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结社权是指狭义的团结权,广义的团结权包括:结社权(狭义)、团体交涉权(集体谈判权)、争讼权等三项权利。(七)合法权益保护权 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来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三、用人单位用人权(一)招收录用职工权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并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二)合理组织调配权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规模、生产特点,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活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劳动报酬分配权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形式及奖金、津贴的分配办法,有权组织各种形式的考核确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等级标准,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职工工资晋升条件、标准和时间。当然,用人单位确定的职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劳动奖惩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有权决定奖惩条件和奖惩办法。,(五)辞退职工权辞退职工权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招收录用职工权相配合,解决职工能进能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辞退权。,第四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劳动行为,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财物,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几种不同观点(一)劳动力客体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都是紧紧围绕着劳动力展开的,大体可以分为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力的保护。(二)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是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这类客体的主要特征是: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第五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设立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二、法律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三、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行为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按照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劳动法律行为,是指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法律主体所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事件所实施的裁决行为。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均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因而是法律事实。司法行为,是指由司法机关所为的行为。如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事件所作的裁定与判决,也能引起一定的劳动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二)事件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体伤残、疾病、死亡、破产等。实践中应当明确以下两点: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劳动法律行为,即合法行为。2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双方或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此外,事件也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促进就业制度。,第三章 促进就业制度,第一节 促进就业制度概述,一、促进就业概述(一)促进就业的概念和目标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它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职责,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就业原则,拓宽劳动就业途径,实施劳动就业计划,设置劳动就业基金,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促进就业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所谓“充分就业”,是指除没有就业愿望以外的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能就业。,(二)促进就业内容1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一是宏观上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二是在政策上鼓励现有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三是政策上支持劳动者以多种方式实现就业。2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劳动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1)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2)求职与就业服务(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监管(4)职业介绍监管(5)公共就业服务要求,3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4保障特殊群体就业5禁止使用童工(三)促进就业的措施1制定促进就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2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就业3开展劳动就业服务4设置就业基金5提供失业保护,二、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劳动就业的特征是: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2劳动者须有劳动的愿望才出现就业问题。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有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4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为国家和社会承认。,(二)劳动就业方针1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就业方针。2.“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3“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4新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劳动就业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5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原则。(四)劳动就业途径1大力发展生产。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3劳务输出是拓宽就业的重要渠道。4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为充分就业创造条件。5组织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第二节 就业促进的主体,一、就业促进的责任主体(一)政府最主要的责任主体(二)用人单位、职业中介、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一)范围首先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也包括了自谋职业者和自主创业者,(二)成为就业促进权利主体的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2、具有劳动能力3、有就业的意愿4、其就业能力和活动为社会所需5、就业目的是获取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三、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法定职责(一)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二)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三)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四)推进公平就业(五)加强就业服务与管理(六)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七)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八)开展失业和就业的相关调查与统计工作(九)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就业促进中的作用,第三节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一、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二、维护公平就业(一)确立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上的责任(二)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三)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四)保障各民族劳动者的平等劳动权利(五)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六)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七)保障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三、加强就业服务与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三)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五)开展就业与失业统计工作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五、实施就业援助,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二)劳动合同的特征1、主体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2、较强的法定性。国家干预色彩浓厚3、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4、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五、劳动合同的分类1.以合同期限的不同来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就业方式的不同来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3.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进行的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4.按照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