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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社会救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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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社会救济法.ppt

    第十五章社会救济法,社会救济法,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传统内容,是为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方式。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变革,在救济标准、救济范围、资金来源和救济方式与程序方面都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学习方式:全国招生 函授学习 权威双证 国际互认认证项目:注册职业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品质经理、生产经理、营销策划师、物流经理、项目经理、企业管理咨询师、企业总经理、营销经理、财务总监、酒店经理、企业培训师、采购经理、IE工业工程师、医院管理、行政总监、市场总监等高级资格认证。颁发双证:高级注册 经理资格证+MBA研修证+人才测评证+全套学籍档案收费标准:仅收取1280元 招生网址:报名电话:13684609885 045188342620 咨询邮箱:咨询教师:王海涛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20号职工大学(美华教育)颁证单位:中国经济管理大学主办单位:美华管理人才学校,全国迷你型MBA职业经理双证班,近千本MBA职业经理教程免费下载-请速登陆:,国家救济与社会救济相结合是解决农村救济的有效方式,尤其应当加强对农村特困户的救济。救灾救济在我国尤其必要。作为一个灾害严重的国家,必须建立有效的灾民救济保障制度,对灾区群众和集体无力解决的困难提供帮助,才能维持灾区的社会稳定,消除灾害造成的严重社会问题。灾害救济款必须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灾害救济捐赠的款物无论是捐赠,还是接受与使用都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与监督。,第一节 社会救济,一、社会救济的概念与变革(一)社会救济的概念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济,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济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济是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从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到积极的救困助贫,进而作为政府的责任而形成的长期性的救济制度,(二)我国社会救济制度变革,从20世纪50年代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救济对象的种类及数量有所增加 1978年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社会救济逐步从“单位”中分离出来,由政府的社会救济部门去完成,在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中,1958年“大跃进”时期曾一度取消了社会救济。自1960年起,连续三年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贫困对象大量增加,社会救济的任务相当繁重。国家拨出了大量的救济款物用于农村救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贫困对象依靠自己的劳动脱贫致富,使农村的贫困对象逐渐减少,二、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一)救济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涉及的是救济标准,或者称之为“最低生活保障线”。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由当地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和物价指数,并考虑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过测算和论证后制定的。并且,“最低生活保障线”还应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调整,对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通常是以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所谓最低生活水平包含有两个层次:一是“绝对贫困”,指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戴和居住条件;二是“相对贫困”,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它并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居民才有的“贫困”之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以“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在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体方式上,各地大都采取了“菜篮子法”,即选择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据其最低消费作为确定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这种方式在具体测算时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生活必需品品种选择的准确性;其二是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的可靠性;其三是贫困家庭及其消费特征选择的可代表性,(二)救济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济的范围是城市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包括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对象。这些对象或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因素失去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环境限制以致失业、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中断、收入减少,而且又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给付;或因受到天灾、人祸等因素的突然打击,如果不接受紧急救济就无法维持生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004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救济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高校困难毕业生救济工作,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三)资金来源,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市、区两级财政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担,救济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困难补助,救济对象无工作单位的和所在单位无力负担的由市区财政给予社会救济二是完全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四)救济方式和程序,一般采取现金救济,包括定期救济与临时救济。也有个别地方采取现金和实物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在程序上,首先由救济对象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救济申请表,在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由其调查复核并提出解决意见,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发给救济证。救济对象凭证领取救济费。,实务研究最低生活保障金难以“实至名归”,一笔多则两三百、少则几十元的低保金,在一些人看来也许只是孩子一个月的零花钱,但对于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困难群体来说,却是一笔救命钱。调查发现,怎样确保这笔救命钱能够“实至名归”,是当前低保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负责低保工作的同志普遍反映居民隐形收入较难核实,影响到低保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年,低保政策由按应得收入改为按实际收入计算后,原来被排斥在“低保”之外的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具备了进入低保范围的条件,低保对象急剧增加。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较难全面地核实其实际收入,导致入口堵塞、出口不畅,三、我国农村社会救济,(一)农村社会救济对象农村社会救济,是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形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农村社会救济主要针对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生活贫困者,(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村民。保障的方式是发放现金与实物救济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是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保障资金采取县和乡镇分级负担。救济的程序是,由救济对象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审批,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施和管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民政办事机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1)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和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以及基本医疗费用等;(3)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1年以上的;(3)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4)有劳动能力且有承包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5)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6)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7)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8)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9)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10)年内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过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外生育的;(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12)其他经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农村五保供养,五保供养是农村为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残疾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照顾的一项制度。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农村五保供养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1.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供养内容,(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第二节 救灾救济,一、灾害救济款的使用原则(一)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二)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二、灾害救济的捐赠管理,(一)救灾捐赠的含义与特点救灾捐赠是在发生较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后,由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等机构有组织地向海内外各界募集资金和物资,帮助解决灾区和灾民因灾造成的困难,救灾捐赠是一项社会公益性活动。作为一项社会活动,其运作动机、方式和目的都与灾害救济有关,从而具有区别于一般的社会捐赠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1.救灾捐赠一般没有长期具体的计划,而是受着突发事件的制约,其结果也难以预测2.救灾捐赠依靠整个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潜在的捐赠者 3.救灾捐赠只具有社会效益,(二)救灾捐赠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救灾捐赠活动中募捐渠道混乱,捐赠款物分配多头,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以救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现象,要求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除中国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义演、义卖、义诊等救灾募捐活动,必须按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系统开展救灾捐赠工作,都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硬性摊派。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发布了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银行账号等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典型案例村官骗取救灾款获刑,于某系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苏家垱乡某村原党支部书记,该村年已按规定取得了灾后重建指标补助。年月至月期间,于某在本乡苏家垱派出所办理一假户口簿,并让同村一村民冒名上报第四期灾后重建指标对象。星子县灾后重建办于年月日批准了该重建指标。其后,于某先后次在苏家垱乡财政所,将国家移民建房补助款 元领走占为己有,案发后,于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理。星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灾后重建资金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年月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本案的问题是:冒名骗取国家救灾款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村官办假户口,以假名字,多次轻松骗取国家救灾款。对此,不仅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也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贪污、盗窃、挪用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要及时依法从重判处。人民法院受理后,要组织足够的审判力量,依法迅速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条件具备的,还应到发案地进行公开宣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上述犯罪案件,应加强监督指导。此外,这一案件也暴露了农村救灾款项在向农村或一些基层单位发放过程中环节上的漏洞。为此,必须在审批环节、事后监督和社会公示等方面完善机制,第三节 社会救助,2003年7月23日,民政部在关于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的通知中将此前的“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表明在前面冠所在行政区划地名的“救助管理站”是我国实施社会救助的法定机构。2005年6月1日,民政部办公厅公布了“全国跨省救助管理站设置情况表”,标志着全国救助管理网络体系初步确立,(一)流浪儿童救助,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脱离监护人的保护,流浪街头连续超过24小时,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的未成年人 我国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发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预防流浪儿童违法犯罪,保护流浪儿童合法权益。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为流浪儿童提供救助保护,保护流浪儿童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2006年3月民政部等十余个部委联合颁布实施了对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1)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2)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3)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学校、SOS儿童村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集中安置,并可以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4)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孤儿收养工作(5)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6)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政府、社会、家庭责任有机结合的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指求助人向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经询问符合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救助;同时,受助人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无偿救助指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这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在救助内容、方式上都有重大区别 政府、社会、家庭三者责任的有机结合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共同特征,也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性救助必须遵循的原则,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受助人员的五项基本救助内容:一是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是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是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是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民政部门是负责新的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五项具体职责:一是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是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是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是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是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实务研究流浪儿童救助的新形式,(1)“类家庭”救助保护模式。类家庭是指为年龄在8岁14岁之间的智力正常、身体健康的屡送屡返的或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在社区中建立住所,使他们得到寄养、看护和教育(2)“大房子”救助保护模式。“大房子”主要是为7岁15岁孤儿和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提供一套住所,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和专职的保育员,实行开放式管理,根据儿童的特点开展简单的劳动技能培训和文化知识学习,(3)全天候救助点(4)家庭寄养。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5)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对流浪儿童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培养自食其力、自谋职业的能力,为成功融入主流社会做准备(6)街头流动救助,深度阅读,1.英罗伯特伊斯特.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第十章2.和春雷等.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二章3.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十三章4.王振基.日本工资和社会保险概况.北京:三联书店,1980.第二部分,问题与思考,1.怎样理解社会救济制度?2.如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我国特殊对象的社会救济包括哪些人?4.如何有效地使用救灾捐赠款物?5.如何完善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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