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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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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ppt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航务工程)1982,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疏浚工程)1982,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3-88),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2-89),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局部修订,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3-2006),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4-95),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4-2005),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04),航标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93),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本标准章节及主要内容介绍,本标准共分为11篇、99章、11个附录及条文说明。,第 1 篇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第1章 总 则 明确标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增加了“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第2章 术 语 主要为第1篇中有关质量检查验收的专业用语。其他各篇所用的术语,在各篇的相关条文说明中说明。,第3章 基本规定 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的基本要求,属标准整合新增加的内容。第4章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 在延续过去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做法的基础上,对质量检验的划分进行了上、下延伸。增加了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以适应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成后工程总体质量检验和验收的需要,以及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的需要。,第5章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与合格标准 取消了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的做法。规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检验中,增加了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和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进行抽查检测的规定。第6章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和组织 在保留原标准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单位的质量责任,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中的职责。,第2篇 通用工程质量检验 本篇共包含8项通用工程的质量标准 1、混凝土结构 5、板桩与地下连续墙 2、钢结构 6、沉井制作与下沉 3、软土地基加固 7、砌石 4、桩基 8、停靠船与防护设施 均源于原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并对部分项目的质量标准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其中,混凝土结构章中的混凝土构件表面缺陷及分级标准、构件分项质量标准、混凝土构件表面防腐蚀和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规定等,是本次整合修订所作的重大修订。,第3篇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沿用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324-2006)的内容。第4篇 码头与岸壁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并与重力式码头、高桩码头和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修订工作协同,对部分项目的质量标准进行了同步修订。同时,还针对近几年个别工程所发生的位移滑坡事故,对码头的接岸结构和后方回填的施工及检验原则、施工程序、施工观测和现场监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第5篇 防波堤与护岸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半圆体结构型式防波堤和护岸的标准;结合深水防波堤和有景观要求护岸的施工经验及资料,对有关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第6篇 道路堆场与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工程质量检验 道路与堆场的质量标准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地下管网和堆场主要构筑物的质量标准。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包括地下廊道)的质量标准是本次修订整合新增加的内容。,第7篇 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沿用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4-2005)的内容,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第8篇 干船坞、船台与滑道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保留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的基本内容,增补了船台与滑道的质量标准。第9篇 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 在沿用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04)内容基础上补充了铰链排制作与铺设、钢丝网格护面和混凝土块体护面等分项工程,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并适当提高了堤坝和主要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标准。,第10篇 船闸工程质量检验 在沿用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补充了船闸各类闸阀门及启闭装置的制作与安装的标准;随着施工质量水平的提升,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适当提高了船闸主体和主要尺寸偏差的标准。第11篇 航标工程质量检验 此篇为新增加内容。主要包括岸标、浮标、信号标志、航行水尺和遥测监控系统的制作与安装等。,附录A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为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全行业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参考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做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附录B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包括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与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等。附录C 主要材料试验和现场检验抽样组批原则及检验项目 对水运工程主要原材料、现场检验项目取样的组批原则和主要检验项目的规定。,附录D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规定 包括构件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和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的实体检测和道路与堆场混凝土面层厚度的验证性检测等内容。是标准整合新增加的内容。附录E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 对疏浚与吹填工程测量仪器设备、竣工水深图比例等的规定。附录F 通航水深和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计算 包括沿海和内河维护性疏浚水深保证率计算公式及取值的规定。,附录G 35kV及以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规定 对电气与控制系统设备调试和交接试验项目、内容及标准的规定。附录H 航道整治工程实船适航试验规定 对航道整治工程实船适航试验的内容、程序、组织、方法、成果记录及分析等进行了规定。附录J 航标助航综合效果测试规定 对航标助航综合效果测试的内容、程序、组织、方法、成果记录及分析等进行了规定。,附录K 水运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统一规定 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局部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旨在逐步解决质量检验资料用表不统一等问题,方便施工、监理和监督单位使用。本附录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分为13类: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 主要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验收 原材料试验(检验)报告 施工试验检测报告 构件出厂合格证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 构件安装施工及验收 机械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 电气系统设备安装主要施工及验收 管道安装施工及验收记录 施工质量返工处理等记录 涉及工程安全与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与抽查资料等。并对各类资料的内容、格式和填写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篇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本篇共分为6章: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德程序和组织,第一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1.1 总则 1、标准编制目的 第1.1.0.1条明确了标准的编制目的“统一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技术要求,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上述目的中“统一”是关键。水运工程的专业较多、施工过程复杂,本标准的目的就是要以相同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统一各类专业工程的质量检验要求。同时还应注意:条文中的工程质量主要是指工程的施工质量。对于勘察、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2、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1.1.0.2条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工程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条文中的港口、航道和船厂水工工程是带有泛指的含义。(1)港口工程包括:A、码头、防波堤和护岸;B、港池航道和泊位疏浚;C、港区道路、堆场及配套;D、港口设备安装;E、其他类似工程(如围堤造陆和人工岛等)。,(2)航道工程包括:A、航道整治;B、航道疏浚;C、船闸等通航水工建筑物;D、渠化工程;E、航标工程等。(3)船厂水工工程包括:A、干船坞;B、船台;C、独立滑道等。,3、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第1.0.4条明确了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质量检验只是基本建设中的一个环节,还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约束。(2)标准中分项工程的质量特征值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特别是交通部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提出的,因此标准应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配合使用。(3)非水工项目和标准未包含项目的标准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另外,“四新”项目和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按照设计要求选用相关标准或制定专项标准。,4.水运工程选用质量标准的原则 第1.1.0.3条对水运工程选用标准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水运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这是因为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是合格标准。合格是控制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的工程,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水运工程建设各方(包括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该条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1.2术语1.3基本规定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1)管理要求 第1.3.0.1条规定施工项目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在附录A中提出了具体要求。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做到“三有”(“有标准”、“有机构”、“有制度”),这是保证项目施工质量的必要条件,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监理单应督促检查。(2)检查与填表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见附录A)。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先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结论,并作为开工条件的依据之一。,2.施工质量控制 第1.3.0.2条提出了通过三种形式的检查和验收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原则。(1)进场验收 工程所用主要材料(产品)必须按进场批次对其进行进场验收。A、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根据订货合同和材料出场合格证进行现场验收。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未经检验或检验达不到规定的应拒收。B、抽样复验-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除检查核对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抽样复验。C、监理检查认可-进场验收的最后一关是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认可。未经签字认可不得用于工程。,(2)工序自检 质量是“干”出来的,操作者自检是保证质量的基础。每一工序完成后均应进行自检,留有自检记录,作为质量检验和验收的依据。(3)交接检验 工序交接要形成记录,并经施工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3.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 标准第1.3.0.3条对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提出了八条基本要求,并列为强制性条文。(1)工程施工应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 工程合同是施工的依据,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原则。(2)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自检达到合格后才能提交监理位或建设单位检验与验收。,(3)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必须履行隐蔽工程验收手续。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先自检查,合格后才可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等隐蔽验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是让勘察设计单位对地质进行确认,这既是保证基础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不可少的管理环节,也关系到日后出现质量事故时的责任判定。(4)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分项工程检验批是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的基本单元。主要检验项目是对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涉及环保、卫生、公益起决定性作用的项目,带有否决的性质。一般检验项目则不起决定性作用,允许有少量偏差或缺陷。,(5)抽样检验、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应进行抽样检验、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应进行见证,并应按照监理规范和关规定的项目及数量要求抽样进行平行检验。(6)实体检测 为强化验收,除要求做好常规检验和见证检测外,还要对工程实体(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进行验证性检验增加这一层次的检测意义重大,它不同于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测,而是针对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实体直接进行的检测,因此更具有说服力,因为它综合反映了原材料、工艺、操作等对最终质量的影响。,(7)检测资质 为了保证见证取样检测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可靠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能力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8)观感质量检查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相对主体工程质量而言,虽是次要的,但是完工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是很有必要的。观感质量验收绝不是单纯的外观检查,而是直观地从宏观上对工程的安全可靠性能和使用功能进行检验,是不可缺少的质量控制环节。,1.4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是按照常规做法规定的。在保留原来划分为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基础上,增加了分项工程检验批概念,以适应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的需要;增加了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划分,以适应目前工程竣工验收需对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量检验的的需要。(1)单位工程划分(标准第1.4.0.2条)水运工程单位工程划分比较复杂。考虑到水运工程建设规模大、结构形式丰富,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为便于质量检验和验收,体现分期投资、分期施工、分期投产使用和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的精神,规定“单位工程应按工程使用功能和施工及验收的独立性进行划分”,并对各类水运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作了10条具体规定。,(2)分部工程划分(1.4.0.3)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3)分项工程的划分(1.4.0.4)分项工程是工程施工的工序或工种。(4)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 分项工程检验批是分项工程划分的进一步分解,它由施工过程条件相同并按结构缝、施工段或一定数量的施工内容进行划分。各类工程的建成要经历若干工序、若工种的相互配合,工程质量完全取决于各工序工种的质量水平。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控制好每一个工序的施工质量。因此,分项工程的质量是整个工程质量的基础,尤其是分项工程检验批,更是质量检验的最基本单元。,水运工程各专业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见标准的各专业篇,在使用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A、应将本章的基本规定与各篇的具体规定结合使用;B、注意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中的“等”字,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是根据常见的建筑物编排的,不可能将所有可能涉及的分项工程全部列上,因此在最后一个分项工程后面均加了一个“等”字。其含义为,当工程内容与表列项目不一致时,可结合工程特点进行相应调整,即设计中有什么分项工程就增加什么分项工程;C、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表对部分分项工程名称有两处简化:一是“预制构件”“现浇构件”和“构件安装”等均含有“各类构件”的意义;二是“预制构件”和“现浇构件”中均含有模板、钢筋和混凝土等分项工程。,1.5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检验标准 标准对质量合格检验标准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1)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A、检验项目由过去的“主要项目”、“一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个合并为“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两个。B、除规定“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外,对列为“一般检验项目”中的非“允许偏差项目”项目也规定应全部合格。C、“一般检验项目”中的允许偏差项目,不仅将偏差检测的合格率由过去的“不低于70%”提高到“不低于80%”外,还对其最大偏差值进行了限制(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2倍)。D、增加了对质量检验记录要求。,(2)分部工程质量合格检验标准 在保留原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检验内容:A、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B、在进行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分部工程检验时须对涉及有关安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3)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检验标准 在保留原“所含分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和”观感质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重要核查和抽查:A、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中增加有关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B、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应达到本标准的相应规定”。(4)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合格检验标准(新增加的,略),(5)质量检验不合格时的处理原则 标准第1.5.0.7条是对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和分部工程的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处理原则的规定。条文根据我国国情,引入了“非正常验收的概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以下列四种“非正常验收”形式验收。A、返工更换验收;B、检测鉴定验收;C、设计复核验收;D、加固处理验收。从上述“质量检验合格标准”规定中完全可以看出:标准取消“优良”和“合格”等级评定,不是降低了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而是从质量检验和验收的最小单元入手,限制过大偏差,提高了符合标准要求的保证率,从而全面提高了对水运工程的质量要求。,1.6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和组织 为体现“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分部、单位工程和建设项目及单项工程质量检验程序和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1)分项工程及检验批 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检验是整个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同时检验工作量也比较大。为加强工序过程控制和严格掌握标准,故规定应先由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再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和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验与确认。(2)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在分项工程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故规定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还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项目的检验。,(3)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前,增加了预检验和验收的程序。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准提交竣工报告,申请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质量检验资料报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核定。(4)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 是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新增加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并进行组织。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量检查汇总,并将有关文件报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质量核定。其核定意见作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验收质量鉴定的依据。,第二篇 通用工程质量检验,本篇共分为8章:混凝土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软土地基加固工程、桩基工程、板桩和地下联络墙工程、沉井制作和下沉工程、砌石工程、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工程,2.1 混凝土结构工程,2.1.1 一般规定2.1.1.1 混凝土结构包括七个分项的内容。2.1.1.2 混凝土构件应进行实体质量检验(见附录D)。2.1.1.3 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试验室。2.1.1.4 大中型工程应建立自动化搅拌站。2.1.1.5 模板施工应进行模板设计。2.1.1.6 钢筋焊接工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2.1.1.7 预应力操作工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2.1 混凝土结构工程,2.1.2 模板工程主要项目2.1.1.1 模板、支撑材料及其结构2.1.1.2 脱模剂一般项目2.1.1.3 模板表面2.1.1.4 底模、胎模2.1.1.5 模板制作偏差2.1.1.6 预埋件、预留孔位置偏差2.1.1.7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偏差2.1.1.8 现浇混凝土模板安装偏差,2.1 混凝土结构工程,2.1.3 钢筋工程主要项目2.1.3.1 钢筋品种、规格和数量2.1.3.2 钢筋(母材)质量2.1.3.3 受力钢筋接头2.1.3.4 钢筋接头的力学性能2.1.3.5 钢筋保护层一般项目2.1.3.6 钢筋(母材)外观2.1.3.7 钢筋接头外观2.1.3.8 钢筋骨架绑扎2.1.3.9 环氧涂层钢筋2.1.3.10 钢筋加工偏差,2.1 混凝土结构工程,2.1.4混凝土工程主要项目2.1.4.1 原材料质量2.1.4.2 配合比设计2.1.4.3 总氯离子含量和含碱量2.1.4.4 混凝土强度2.1.4.5 抗冻和抗渗混凝土2.1.4.6 抗氯离子渗透性2.1.4.7 抗折的路面混凝土一般项目2.1.4.8 施工缝2.1.4.9 混凝土养护,2.1 混凝土结构工程,2.1.5预应力工程主要项目2.1.5.1 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2.1.5.2 预应力筋(母材)的质量2.1.5.3 预应力筋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2.1.5.4 预应力筋放张(张拉)时的混凝土强度2.1 5.5 预应力筋的张拉力、放张(张拉)顺序;断裂、滑脱和断丝2.1 5.6 孔道灌浆工艺一般项目2.1.5.6 预留孔内的金属螺旋管、隔离套管2.1.5 7 后张法预应力筋张拉端的回缩量2.1.5.8 锚固后外伸长度、封锚处理,2.1 混凝土结构工程,2.1.6混凝土构件主要项目2.1.6.1 表面严重缺陷,缺陷的程度分级一般项目2.1.6.2 预制构件的标注2.1.6.3 表面一般缺陷2.1.6.4 顶部的抹面2.1.6.5 预埋件、预留孔和外伸筋2.1.6.6-2.1.6.29 各种形状预制构件的偏差(缺现浇构件的偏差?),2.1 混凝土结构工程,2.1.7混凝土构件表面附加防腐蚀主要项目2.1.7.1 防腐涂层材料的品种和质量一般项目2.1.7.2 涂层前混凝土表面处理2.1.7.3 涂层工艺2.1.7.4 涂层干膜厚度,2.4 桩基工程,2.4.1一般规定桩基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2.4.2方桩和管桩沉桩主要项目2.4.2.1 预制桩的规格2.4.2.2 沉桩贯入度和桩尖标高2.4.2.3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一般项目2.4.2.4 拼接桩的接头接点处理2.4.2.5-2.4.2.7 沉桩的偏差,2.4 桩基工程,2.4.3灌注桩主要项目2.4.3.1 桩孔直径、深度2.4.3.2 桩孔底沉渣处理2.4.3.3 混凝土原材料2.4.3.4 钢筋笼2.4.3.5 混凝土灌注2.4.3.6 桩身完整性检测一般项目2.4.3.7 桩顶部浮浆处理2.4.3.8 桩位等的偏差,2.4 桩基工程,2.4.4预制型嵌岩桩主要项目2.4.4.1 钢管桩和混凝土大管桩的规格2.4.4.2 桩尖标高和贯入度2.4.4.3 嵌岩孔的直径和深度2.4.4.4 桩身完整性和锚杆抗拔力2.4.4.5 锚杆和混凝土等灌浆材料的质量一般项目2.4.4.6 水上预制型嵌岩桩的施工偏差,2.8 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工程,2.8.1一般规定系船柱、护舷、其他构配件的质量2.8.2系船柱主要项目2.8.2.1 制作质量2.8.2.2 安装材料及紧固件质量一般项目2.8.2.3 安装2.8.2.4 防锈和油漆2.8.2.5 安装偏差,2.8 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工程,2.8.3浮式系船柱主要项目2.8.3.1材料的、规格和型号2.8.3.2钢浮筒的制作和焊接质量一般项目2.8.3.3钢浮筒的防锈和防腐处理2.8.3.4 钢浮筒的安装2.8.3.5 导轨安装的偏差,2.8 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工程,2.8.4橡胶护舷主要项目2.8.4.1 护舷的型号、规格2.8.4.2 固定构造和所用的紧固件及防腐处理一般项目2.8.4.3 固定式护舷的安装2.8.4.4 悬挂式护舷的安装2.8.4.5 安装偏差,2.8 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工程,2.8.5钢护舷与木护舷主要项目2.8.5.1 材质与规格,制作及焊接2.8.5.2 护舷和铁件应进行防腐处理2.8.5.3 护舷的固定一般项目2.8.5.4 护舷与码头的接触2.8.5.5 安装偏差,2.8 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工程,2.8.6系船环系网环主要项目2.8.6.1 系环、预埋吊耳及紧固件的质量2.8.6.2 预埋吊耳一般项目2.8.6.3 安设偏差,2.8 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工程,2.8.7护轮槛主要项目2.8.7.1 锚筋和构造筋、钢筋绑扎、保护层2.8.7.2 使用钢护轮槛的材质、规格、制作、焊接与防腐2.8.7.3 混凝土施工质量一般项目2.8.7.4 排水孔位置2.8.7.5 护轮槛的表面涂刷2.8.7.6 尺寸偏差,2.8 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工程,2.8.8铁梯主要项目2.8.8.1 钢材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2.8.8.2 制作与安装质量2.8.8.3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和间距,与铁梯的连接一般项目2.8.8.4 制作与安装偏差,2.8 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工程,2.8.9栏杆主要项目2.8.9.1 所用材料的种类、型号、规格和质量一般项目2.8.9.2 栏杆应整齐、接头应平顺,铁链曲度应一致2.8.9.3 焊接、除锈与油漆2.8.9.4 制作与安装偏差,2.8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工程,2.8.10 钢板护角与护面主要项目2.8.10.1 钢材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2.8.10.2 锚筋的数量、长度和焊接一般项目2.8.10.3 除锈与防腐2.8.10.4 固定方式2.8.10.5 制作偏差2.8.10.6 安装偏差,第四篇 码头和岸壁工程质量检验,本篇共分为11章:基本规定、码头和岸壁工程质量检验、基槽与岸坡开挖工程、基础工程、重力式墙身于墩身工程、板桩墙及锚碇结构工程、码头上部结构工程、接岸结构和后方回填工程、轨道梁与轨道安装工程、浮码头趸船安装工程、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工程,4.1基本规定,码头与岸壁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4101-4105规定划分。不一致时可根据结构特点进行调整。,4.2码头与岸壁工程,码头与岸壁工程整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01-1和4201-2的规定。,4.7码头上部结构工程,4.7.1一般规定4.7.1.1 分项工程的划分宜按结构段、结构单元划分4.7.1.2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钢筋和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4.7.1.2.1 模板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2.1.1和2.1.2节的规定4.7.1.2.2 钢筋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2.1.1和2.1.3节的规定4.7.1.2.3 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2.1.1、2.1.4和2.1.6节的规定4.7.1.2.4 设有止水带或止水片的混凝土结构4.7.1.2.5 带有设备基础的混凝土结构,4.7码头上部结构工程,4.7.2现浇混凝土胸墙一般项目4.7.2.1 现浇胸墙、防浪墙和防汛墙的允许偏差4.7.2.2现浇廊道、管沟的允许偏差,4.7码头上部结构工程,4.7.3混凝土桩帽与墩台一般项目4.7.3.1 预留钢筋的数量及外伸长度4.7.3.2 现浇桩帽的允许偏差4.7.3.3 现浇墩台与系船块体的允许偏差,4.7码头上部结构工程,4.7.4现浇梁板一般项目4.7.4.1 搁置面应压抹平顺。迭合部位的凿毛和钢筋的数量及外伸长度4.7.4.2 现浇梁板的允许偏差,4.7码头上部结构工程,4.7.5现浇混凝土柱一般项目4.7.5.1 现浇立柱的允许偏差,4.7码头上部结构工程,4.7.6混凝土构件安装4.7.6.1构件的型号4.7.6.2混凝土强度及支点构造4.7.6.3 外伸钢筋的长度和固定构件的方式一般项目4.7.6.4 构件与支承面的接触和坐浆4.7.6.5 变形缝4.7.6.6 梁类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4.7.6.7 板类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4.7.6.8 靠船构件与防浪板安装的允许偏差4.7.6.9 剪刀撑安装的允许偏差,4.7码头上部结构工程,4.7.7钢构件安装4.7.8现浇接缝一般项目4.7.8.1 接缝与接头的钢筋应理直,钢筋的规格、数量、焊接或绑扎的质量4.7.8.2 新老混凝土的施工缝的处理 4.7.8.3 现浇接缝与接头的允许偏差,4.7码头上部结构工程,4.7.9变形缝及止水主要项目4.7.9.1 变形缝的位置及构造4.7.9.2 止水设置的位置及构造4.7.9.3 止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4.7.9.4 同一条止水带应连续、完整4.7.9.5 止水带与混凝土的结合一般项目4.7.9.6 变形缝上下应贯通、不得夹有杂物4.7.9.7 填充材料的种类4.7.9.8 变形缝及止水的允许偏差,4.7码头上部结构工程,4.7.10现浇混凝土面层一般项目4.7.10.1 基底的处理4.7.10.2 混凝土表面质量4.7.10.3 胀缝与缩缝的设置4.7.10.4 混凝土面层的允许偏差,4.8接岸结构与后方回填工程,4.8.1.一般规定4.8.1.1 高桩码头接岸结构、高桩码头和斜坡码头后方岸坡与码头后方回填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宜按设计结构单元或施工段划分。4.8.1.2 接岸结构中的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4.8.1.3 码头后方回填施工过程应对码头及岸坡的沉降与位移进行观测和监测,4.8接岸结构与后方回填工程,4.8.2墙后抛石棱体主要项目4.8.2.1 材料的规格和质量4.8.2.2 抛石前应检查基床和岸坡的回淤与塌坡情况4.8.2.3 抛填的顺序和速率 一般项目4.8.2.4 棱体断面的轮廓线4.8.2.5 抛填的允许偏差,4.8接岸结构与后方回填工程,4.8.3墙后倒滤层主要项目4.8.3.1 材料的规格和质量4.8.3.2 应连续、分段分层施工4.8.3.3 土工织物的坡顶、坡址和立缝4.8.3.4 土工织物的不得破损、水下压稳可靠4.8.3.5 验收后及时回填覆盖一般项目4.8.3.6 材料粒径小时墙缝的防漏4.8.3.7 倒滤层的允许偏差4.8.2.8 土工织物滤层的允许偏差,4.8接岸结构与后方回填工程,4.8.4码头后方回填主要项目4.8.4.1 回填程序和加载速率4.8.4.2 陆上回填应分层回填、分层密实,密实度的要求一般项目4.8.4.3 回填材料的种类4.8.4.4 土石方回填的允许偏差,附录附录A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记录附录C 主要材料试验和现场检验抽样组批原则和检验项目附录D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检验的测量附录K 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统一规定,标准贯彻宣讲,标准的基本规定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技术要求,基本规定的重大修订将影响到水运工程建设全行业(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验收和质量管理工作。现结合标准的几个重大修订,对标准的宣贯学习、理解掌握和贯彻实施过程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强调如下:,(1)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是水运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的职责,水运工程建设各方应按照标准的相应规定做好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验收和质量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是施工出来的。在施工质量检验中,施工单位当然是贯彻执行标准的主体,但是仅靠施工单位一家也是不行的,需要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单位密切配合。因此,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在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验收等方面应负责的工作进行了相应规定,各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标准的相应规定做好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验收和质量管理工作。,(2)取消“优良”和“合格”质量等级评定,不是降低了质量标准,而是提高了质量要求。标准规定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和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质量均应达到合格检验标准,不是降低了对水运工程质量的要求,而是从质量检验和验收的最小单元(分项工程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入手,应用“短板理论”对过大偏差进行了严格限制,从而提高了符合标准要求的保证率,全面提高了水运工程的质量水平。标准实施后,如果施工单位对这一修订不注意的话,将会使过去按照原标准可以评为“优良”等级的项目变成“不合格”。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试点阶段,就已经发现有个别工程项目就是由于这一修订达不到本标准检验合格标准的事例。,(3)质量控制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必要条件,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与验收,应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工序质量的控制和检查。重视过程是本标准编写的指导思想之一,将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列为本标准的基本规定。尤其是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抽样复验和监理单位应负责的工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4)水运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照标准的相应规定,重视并认真进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验和验证性检验工作。标准有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验和验证性检验的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旨在督促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切实加强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项目施工质量的控制、检验和验证检验,确保水运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发生。关于涉及对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项目施工质量的验证性检验是赋予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标准的这一规定旨在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做好有关试验检验,保证各项试验检验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水运工程的主体结构多为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和耐久性直接关系到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功能。因此标准先对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测进行了规定,并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了检测项目、重点构件和检测数量(见标准附录D),需要各有关单位注意,尤其是施工单位要认真控制,要做好自检(如对钢筋保护层的检测等),以保证自己的工程产品均能顺利通过验证性检测。,(5)必须重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和相应的检查监督工作。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是判断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施工单位要按附录K的统一要求,在施工过程注意做好程质量控制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汇总整理工作,以保证各项质量检验符合标准的规定;质量监理单位要按标准的规定做好过程中的检查和确认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单位工程质量核定时,要进行相应的核查。,关于“全数检验”和“全部检验”的解释,(1)“全数检验”-多用于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A)、检验批(B)和自然件(C),需对其质量特征值进行定量检验的检验项目。A、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由于均是按进场验收批进行检验的,此时的“全数检验”是按检验批的批次逐批进行检验(包括检查出场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抽样复验报告)的含义。,B、施工过程需要按检验批进行试验检测和测量的项目 如地基处理、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指标等,此时的“全数检验”是指按检验批数量逐批进行检验的含义。C、施工过程需逐件记录并逐件检查的重要项目 如沉桩控制指标、灌注桩的沉渣厚度、机电设备主要性能参数等,此时的“全数检验”是指按工程的自然件数逐件进行检验的含义。对于“全数检验”的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标准规定提出逐批或逐件的检验资料。监理单位应按相应规定逐批或逐件检查确认或抽样检验。,(2)“全部检验”-多用于对其质量特性进行定性检验或随机的少量抽查复核的项目。如对外观、基本做法要求和需做宏观控制和检验的检验项目。对于“全部检验”的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标准规定提出检验记录。监理单位应进行宏观检查,必要时可少量抽查复核。,标准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统一解答,1、在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计划表中是否需要同时将检验批划分出来?答:在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计划表中不需要同时将检验批划分出来。其原因是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原则有很大的灵活性,它既要方便施工质量控制,又要紧密配合施工。由于不同工程、不同季节和不同的自然条件下的施工进度是可变的,因此在工程开工前很难对检验批的范围或批量大小进行计划和规定。,3、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后,在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时是采用“件段综合法”还是“测点综合法”?有关检验资料应如何整理?答:(1)对于汇总方法:应采用“件段综合法”。对于当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为检验合格时,该分项工程的质量为质量检验合格。(2)对于检验资料的整理:可按下列顺序整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各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表;附件:施工及验收综合记录或专用检验记录等。,4、标准中涉及允许偏差或允许值的表格有两种形式(带或者不带检查数量和单元测点),两者有何区别?答:两者有区别。(1)不带的,多为对某种材料、产品、半成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为“允许值”概念,要求均应得到满足。(2)带的,为对施工偏差值的规定(多为主要外形尺寸),为“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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