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公司章程(修订) .ppt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一年七月第 1 页 共 39 页,目,录,第 一 章第 二 章第 三 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 四 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 五 章,董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第 六 章第 七 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监事监事会监事会决议,第 八 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 2 页 共 39 页,第二节第三节,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 九 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第二节,通知公告,第 十 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第二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附则,第 3 页 共 39 页,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1998 年 9 月 23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 1998 109 号文批准,由浙江卧龙集团公司、上虞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陈建成等 13 名自然人共同出资,在原浙江卧龙集团电机工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浙江卧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10 月 21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号为 3300001001840 号。2000年 8 月,公司更名为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公司更名为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4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3500 万股,于 2002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为: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为:WOLONG ELECTRIC GROUP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邮编:3123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772.8756 万元。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是指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 4 页 共 39 页,,,,,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人为本,以科技创新为发展战略;坚持以高科技改造传统电机产业,实现电机产品的无刷化、智能化及机电一体化;通过成本与质量管理,培养与吸引科技人才,建立快速反应的企业运营机制,拓展国内与国际市场,把公司建设成为高科技、高成长、高效益的一流企业。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各类电机及控制装置、振动机械、输变电及配电产品、成套设备、蓄电池、整流及逆变装置、高压变频器、电气自动化及系统集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经营进出口业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8331.62 万股,成立时向浙江卧龙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成、陈永苗、邱跃、夏钢峰、王建乔、陈体引、陈玉荣、池建学、王彩萍、胡月荣、许国庆、沈建尧、陈秋强发行 7410.4261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六七点九。经 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 10 股转增 6 股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总股本由 109104261 股增加至174566818 股。经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股本由174566818 股增加到 209480182 股。经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定向发行股票,公司股本由 209480182 股增加到 257560182 股。经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 10 股转增 1 股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股本由 257560182 股增加到 283316200 股。经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草案)2009年 12 月实施了股票期权首次行权,公司股本由 283316200 股增加到 285127200 股。经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股本由 285127200 股增加到 370665360股。经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54670000股股票,公司股本由 370665360 股增加到 425335360 股。经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草案)2010 年 6 月实施了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公司股本由 425335360股增加到 426761560 股。经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草案),2010 年 9 月实施了股票期权第三次行权,公司股本由 426761560 股增加到 428942160 股。经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草案),2011 年 3 月实施了股票期权第四次行权,公司股本由 428942160 股增加到 430363460 股。经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积金转增方案,新增股份 257365296 股,公司股本由 430363460 股增加到 687728756 股。第 5 页 共 39 页,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8772.875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8772.8756 万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1.公开发行股份;2.非公开发行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资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活动。公司因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2 项、第 4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1 款第 3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2.要约方式;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并注销该部分股份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 6 页 共 39 页,:,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 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东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第 7 页 共 39 页,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第 8 页 共 39 页,;,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和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1.修改本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4.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7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第 9 页 共 39 页,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本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请召开时;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 3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注册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第 10页 共 39 页,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二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或独立董事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本章程的修改;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7.变更募股资金投向;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9.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第 11页 共 39 页,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11.本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第四节,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拟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会议登记日期、地点、方式;6.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7.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时,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中涉及网络投票的事项等内容。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或取消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需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延期通知并说明情况,在延期通知中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 12页 共 39 页,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证件应于公司公告的会议登记日内以传真形式报送公司,文件正本(与传真件一致)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公司。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第 13页 共 39 页,权文件应当进行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7.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第 14页 共 39 页,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提案,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 15页 共 39 页,5.公司年度报告;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本章程的修改;5.回购本公司股票;6.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7.股权激励计划;8.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第 16页 共 39 页,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议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进行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2.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3.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5.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第 17页 共 39 页,效,重新表决。,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九十八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 董 事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