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综述.doc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综述 姓 名: 张卉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42班 学 号: 2264212 指导教师: 曾玉珊 职称: 副教授 200 7 年 06月 2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张 卉 指 导 教 师 曾玉珊 摘 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国际上各国立法都对此都较详细的规定。但随着网络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制止网络侵权频繁发生,给版权提供合法有力保护的同时,鼓励文化交流,不要让版权保护问题成为妨碍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障碍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针对网络环境下该如何定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其法律特征,国际上各国法律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综合各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的见解和著作,做出了分析。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 The research summary of Reasonable Use of copyright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network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Hui Tutor ZengYuShanAbstract:Reasonable use of the copyright is an important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which countries have more detailed provisions. But with the gradual penetration of the network society getting in all aspects of life, to stop infringing network frequently. copyright to provide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to encourage cultural exchange, Do not let the issu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hinder computer network technology obstacles to the voices are growing louder and louder. Based o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asonable use of copyright law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States o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right to use reasonable judgment standard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integrated academics and research staff opinion and writings made analyzed.Key words: Networked environment;Copyright;Fair use;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 各项专有权利。它是随着大量复制、出售作品成为可能而产生的。1709 年英国颁布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著作权人的权利首次受到保护。但著作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其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始终存在着矛盾。强调对著作权的保护,势必限制作品的传播。为了兼顾两者,因而出现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1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理论上有多种观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1)第一类着重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即“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刘春田在知识产权法中为合理使用下的定义就属于此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种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 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132-133(2)第二类强调合理使用制度的外延,即“在公平的范围内”基于“正当理由”合理使用作品。台湾著名学者杨崇森就认为合理使用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适度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367-68(3)第三类兼顾了内涵和外延,将二者并列为合理使用的要素。如中国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所言: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4121-122(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涵义随着信息化在全球的蔓延,计算机网络变得越来越庞大和复杂,不同地域的人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交流所用的时间迟延越来越小,一些建立传统基础上的法律并不能自动适应这种变化,新的载体需要新的法律来规范或者是需要法律的修改以适应。5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即“网络作品”,学者郑坤山认为从来源上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传统形式的作品,如书稿、电影胶片、唱片等借助数字技术在网络中予以重现;一种是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造的作品。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所谓的网络作品并未与现行法律对作品的界定相违背,6因此可以说,传统合理使用权的定义完全可以延伸到网络环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技术措施挤占了合理使用权的许多空间,使得合理使用几无施展之地;如何在著作权人的利益何满足公共需求的的利益之间寻求网络合理使用权和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最佳边界,设定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权,确定合理使用认定基本原则和标准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及研究现状(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国际立法现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是取消、缩小还是扩大”,各国版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目前均未达成一致共识。1996年12月20日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了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那就是:合理使用仅就特定的情形而适用,且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维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两个公约也都规定了信息网络传输权。同时,对于权利限制,由于其存在理由已清楚地得到了认可,缔约各方都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将其延伸度到网络环境。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0条,伯尔尼公约只适用于复制权的“三步检验法”已经被默认可以扩展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一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6条第2款将“三步检验法”延伸到条约规定的新权利。(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我国立法现状 面对日益增加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如何界定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权与侵权成了我国著作权法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国海洋大学的赵东玉在论文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针对这个问题总结了以下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做出了一些认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也己经于2005年5月30日起实施,但是遗憾的是两者同样都没有关于合理使用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的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阐明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原则:“我们掌握的原则,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法定许可范围内,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传播。”但是网络环境下,具体哪些情形可以享有合理使用权?期冀国家版权局拟定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能对规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和合理使用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期待有关的网络著作权立法早日出台。7(三)我国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从目前能找到的期刊论文资料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对此进行探索的主要是法学者、电子文献以及网上图书馆的研究者们。上海大学法学院的郑云飞认为版权领域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在“虚拟世界”不断深化,尤其是近期出现的“馒头血案”,凸显了冲突的尖锐,迫使我们不得不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用问题重新做出公平、合理化之规范。8这可以看作是开始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进行研究的原因,也反应出了学者们正为之努力的研究内容。基于互联网的普及、数字时代的到来网络作品的出现,技术领域的飞速发展等现实的迫切需要,我国学者们尝试着统一对于网上浏览信息(暂时性复制)、数字图书馆、多媒体课件、BBS留言板等问题在合理使用上的认识,基本已达成共识。(本文将在下一节中详细介绍各种观点)在未来的研究中,相信在群智群力下,有关于此的种种细节问题会得到进一步解决,相关立法也会逐步健全直至与世界接轨甚至为世界各国确定自己的界定标准做出贡献。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定杨志军在厦门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中谈到:目前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界定我国立法上通常有三种选择:第一,根据网络作品的特征重新罗列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第二,确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在实际中依据标准来判断;第三,规定合理使用的例外,即对因网络技术而加重的权利限制进行反限制。9(一)确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在实际中依据标准来判断目前著作权法学界并没有确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标准,但基本同意可以对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四条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程度;对经济价值的影响-加以修改后继续沿用:(1)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季大坤在其研究生论文中写道:鉴于信息网络技术的自身属性,这一判断标准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了变化。可以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缩小为两点:行为人无过错且不能对权利人造成直接的、实质的损害。1132-133(2)应加入:“合理使用”者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著作人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传统作品而言,作者保护其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相对比较容易。而对于网络作品,由于上传、下载、剪切、粘贴、拼接、复制比较方便,且不易留下痕迹,作者保护其著作权则相对较难。美国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并未将此原则作为判定标准,检察官明盛华在2007年3月10日的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应确定网络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则认为从加强网络环境下人身权保护角度出发,应将此原则列入,不能让网络成为著作人人身权的“终结者”。 10(二)根据网络作品的特征重新罗列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认为,对网络作品的使用权当然也要有一定限制,甚至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这种限制比其他作品使用的限制范围要广一些。这就涉及到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和“默示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12项合理使用大部分情形也适用网络作品。其他如计算机等网络设备自动产生的作品复制(使用)等,也应当作为合理使用范围。鉴于互联网络的一些特殊情况,合理使用情形的范围有所扩大。网络上合理使用的一些情况,如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复制;用脱线浏览器下载;打包离线阅读;网站定期制作备份;远距离图书馆网络服务;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网络咖啡厅浏览等等。11中国海洋大学的赵东玉也对词做了相似论述。 (三)确立判断标准的同时确立罗列合理使用具体情形还有的学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界定不应单纯的选择确定判断标准或者罗列具体清醒,而应该两者结合起来。炮兵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的刘金锋,陈安桂在综合研究持此观点学者的理论表述后认为: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四条标准来衡量对网络作品在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第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第二,有关版权作品的性质;第三,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会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份如极为精彩的一小部分复制也可能构成侵权;第四,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光靠这些抽象的规则还不够,尚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对网络产品合理使用的情形,使传播者和使用者知悉。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修订、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明确“个人使用”的范围;同时,需要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有关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规定,规范ICP及相关行业的行为,从而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12(四)对一些常见的网络著作权问题的合理使用界定1网上浏览信息(暂时性复制)的合理使用界定互联网是信息的海洋。在网上浏览信息是当今用户上网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在互联网上“浏览”信息的行为附带产生了对作品的“使用”,这才使“浏览”与权利限制发生了联系。张修祥,宗伟共同写作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若干问题的思考中认为网上“浏览”行为本身并不像计算机程序的运行那样属于一种对作品的“使用”,“浏览”所附带产生的暂时性复制倒是属于对作品的“使用”。因此,这样的暂时性复制是不能算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的。13而学者郑坤山则认为如果用户在网上浏览信息确实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而且被浏览的上传在网页上供公众访问的作品一般都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这种浏览行为就应该被纳入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14对于同样的问题,明盛华检察长也认为网民在浏览互联网上某个网站上的作品都会在计算机内自动形成这种复制,如果都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于使用人而言未免太苛刻,而且在实践中也难以实现。”15119-1202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界定数字图书馆通过对信息网络资源的整理,扩大自己的“馆藏”范围, 又借助通信网络使读者可以利用本馆以外的网上信息,这种资源即是虚拟“馆藏”。学者赵晨钰认为,图书馆如果是非赢利的为公众提供网上阅读的方便,可以继续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但是,赢利与否不应当成为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图书出版物一经上网,便可供读者任意浏览,这与图书馆借书相比,被阅读的概率大多了,从而影响了传统形式的书刊销售,这将造成对著作权人的不合理的损害,因此属于侵权行为。”16学者韦儒珍建议我们参照美国的做法:美国以国会图书馆为代表的许多图书馆都把网上书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如莎士比亚等作者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网供读者在线阅读;另一部分则是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稿酬之前,只有书目、图书简介及相关书评可以上网供公众阅读。如果读者想进一步了解图书的内容则需要到图书馆按传统的办法借阅。1788-893制作多媒体课件。学者陈冰,陈凌在文章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思考中谈到:新技术的发展为未来教学方式和课本形式的改革创造了条件。通过网络,教学可以采取远程的方式,学生也可以直接自学,课本的形式也会变得多样化,成为融文字、图形、颜色和声音于一体的多媒体形式。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过程,将可能面临大量的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问题,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教学与科研利用权”的规定已落后于现实的发展,无法适应多媒体教学制品大量出现的情况以及未来的网络通讯形式。18 4. 网络中还有一种诸如BBS留言板、论坛等类似公告栏的形式。学者郑坤山认为在这种形式下,访问者可以自己上传文字、图片等信息,由于网络是一个极为便捷、宽泛的领域,如果作者自己将作品以自助方式登录到BBS上,视其为自己的创作作品,就应该允许网络的所有使用者进行共享,既合理使用。但如果BBS上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出现,比如是匿名或假名上传的文章侵权,著作权人则有权要求BBS的版主对文章进行删除或做出更正说明。6 四、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未来之路的思考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存在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多元选择,存在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在行使权利中一定程度的对峙等现实,著作权法在实现其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保障作者及其他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等多重价值目标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平衡协调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对于网络著作权,我们应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类型和范围,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满足公众需求的利益之间寻求网络合理使用权和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最佳边界。(一)合理使用适当向法定许可模式的转变“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即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19111-112作为著作权的一项限制,法定许可的制度功能旨在平衡权利人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因权利人对作品的垄断妨碍作品广泛迅速的传播,同时也可以保障权利人相应的经济收益。所以,法定许可是衡平价值取向更侧重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的一种著作权限制体制。“有学者提出在网络中的下载问题上普遍推行法定许可制度,并辅之以健全的知识产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实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张平提出,国家应将网站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给予网站一定的法定许可,明确使用后付酬的观念。这不但不会损害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20 “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在网络上适当扩大,有利于更多的人从网络上获得信息和接受教育的机会。”21因此,在网络环境中,社会公众受益的同时,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可以将合理使用中的部分情形转化为给付报酬但仍无须事前征得同意的法定许可。但不言而喻的是,由默示许可产生的使用权应当进行严格的狭义解释:使用者只能根据合理期待,将作品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22227-229(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司法建议法律对于任何问题的规置都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面面俱到。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官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无所适从,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无法找到合适的规则进行裁判。而对于目前立法尚且不完善的网络著作权来说,如何司法就更成为一个捉襟见肘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湖南大学的民商法学硕士陈蓉给出了这样的建议:面对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法官被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便显得尤为必要!法官必须首先着眼于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刺激作者积极创造,同时兼顾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对著作权进行合理的限制。而不应仅局限于现有的法律条文,应依据现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文化的传播。例如在处理著作权人、网络供货商与网络终端用户之间的关系时,法官应该首先解决著作权人与网络供货商的利益关系,因为著作权与网络商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网络供货商是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使之进入互联网的。一般而言,著作权人对于网络终端用户使用其作品的情况很少了解的,因此法官一旦能处理好网络供货商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关系,就能平衡著作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23(三)其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一份文件中指出:“版权集体管理是适合于在作者和使用者利益中创造合理平衡的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可以预见的其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保护也将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我国应继续建立健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相信学者们也正酝酿着对此进行研究,社会也在期待见仁见智的观点。五、总结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并不会因网络时代的到来而走向灭亡。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通过不断的完善,仍然是平衡创作者、传播者 和使用者利益的必然选择。合理使用制度绝不能成为技术的牺牲品,技术 应当为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让出一定空间。但面对着日新月异的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合理使用制度诸多理论基础和客观前提都发生了变化。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使得合理使用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著作权法衡平核心的作用,显得尤为紧迫。在作者权利和公众利益紧张对立与频繁的争夺中,合理使用制度扮演了不可忽视的缓和作用。当然处于利益冲突的风头浪尖,合理使用制度所受到的挑战和质疑也显得最为激烈。新兴的权利运作模式和保护方法最大限度的排挤遏制合理使用制度的发挥,如著作权统一清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的运行使得市场失灵理论无法发挥作用,24 “部分权利保留”和“创意共同公共许可” 25等全新的权利体系,将合理使用制度内化为互联网和数字时代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而不再是著作权的限制手段;自由使用和开放创作的兴起,也对于合理使用的内涵做出了不同于传统的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折射出网络信息时代法律思想和立法精神的变化,由单纯的私权和权利限制逐步过渡到复合权利形态,越来越激烈的利益冲突和平衡需求也使得新时代新环境下的法律制度需要不断突破,不断创新。创新是人类进步之源,也是法律制度之树常青之源。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是任重而道远。要完成这个任务,得要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在网络条件下的立法环境,还得对网络中的数字化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个人使用、在线教育和数字图书馆等等做出理性地把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修改、完善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权时,一定要立足本国国情,同时积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权。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立法和完善是一个很新的法律课题,而网络空间合理使用原则的建立也表明,信息技术的发展并没有敲响知识产权制度的丧钟;相反,知识产权制度将在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下进一步发展。26由于刚接触知识产权法,法律理论水平有限,望日后积累一定的知识基础,再作出深入的研究。参考文献:1 季大坤.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6.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杨崇森.著作权之保护M.台湾:正中书局,1977.4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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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rary Resource Services,2005(3).25吴汉东,肖尤丹.网络传播权与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J.知识产权研究,2004(4). 26冯晓青.著作权合理使用与其在网络空间的发展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09-12.文献综述成绩评阅表学院专业姓名题目指导教师意见(包括选题是否恰当、文字表达水平、论文的难度和创新性、参考文献质量、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请使用钢笔书写或打印):论文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