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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无线网络全覆盖及上网行为管理器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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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无线网络全覆盖及上网行为管理器采.doc

    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无线网络全覆盖及上网行为管理器采购项目谈 判 文 件采购编号:0635-1503N238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15年9月目 录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4第二部分 竞争性谈判须知6一 总则61.资金来源62.采购方式及谈判供应商要求63.谈判费用6二 谈判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64.谈判文件构成65.谈判响应文件构成66.谈判文件的澄清77.谈判文件的修改7三 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78.谈判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9.谈判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710.谈判报价711.谈判货币712.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文件813.证明投标产品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814.谈判保证金815.谈判有效期816.谈判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8四 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917.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918.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919.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9五 谈判过程920.开始921.谈判程序922.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1023.谈判过程的保密性10六 授予合同1124.合同的授予1125.否决所有谈判和重新谈判1126.成交服务费1127.签订合同11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格式)12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24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资料表27第六部分 谈判项目资料表28第七部分 招标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31第八部分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31一 谈判复函格式33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4三 竞争性谈判报价表35四 资格申明36五 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偏差表38六 售后服务计划39七 供应商承诺函40八 货物(产品)规格一览表41九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42十 其他证明文件43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采购编号:0635-1503N238日 期:2015年9月16日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委托,就其所需无线网络全覆盖及上网行为管理器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1. 招标项目: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无线网络全覆盖及上网行为管理器采购2. 货物需求:见货物需求一览表,详细参数见招标文件。3. 交货期/工期:合同签订后15日之内交货并安装完毕。4. 购买谈判文件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每天上午 8:30-12:00下午3:00-5:3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5. 购买谈判文件地点: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9层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三部(购买文件时请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缴纳社保证明、生产厂家授权及设备的相关文件)6. 谈判文件售价:100元/本,谈判保证金:人民币1500元整。7. 投标人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2)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且企业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内容; 3)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无线AP及无线上网行为管理设备具有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及3年硬件质保承诺函; 5)无线AP设备须具有3C认证证书;无线上网行为管理设备须具有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ISCCC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EAL3级、公安部信息安全产品检测中心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检测报告,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通过ISO9001认证; 6)投标人须提供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9月25日下午3时00分(北京时间)。9. 谈判时间:2015年9月25日下午3时00分(北京时间)。10. 谈判地点: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11. 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开标地点。投标人应派代表到谈判现场参加谈判过程。采购人: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371-68090658招标机构名称: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详 细 地 址: 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9层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三部邮 编: 450008联 系 人: 李 炎 王 晓 冬联 系 电 话: 0371-65954154传 真: 0371-65954154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银行帐号:41001526010059688888(人民币)货物需求一览表序号名称规格参数简介单位数量1室内无线AP吸顶式;2.4GHz :1-450Mbps;5GHz:1-900Mbps台172无线上网行为管理标准机架式设备,吞吐量100Mbps,并发会话数60,000,并发用户数500;设备接口千兆电口4,支持故障时BYPASS,具备一个串口。台13交换机16口千兆电口+2个千兆光口台14交换机48个千兆电口,4个光接口台15光纤收发器1个光口+4个电口对26网线优质产品、国标超五类箱47辅助材料水晶头、线槽、线管批1第二部分 竞争性谈判须知一 总则1.资金来源1.1财政资金。2.采购方式及谈判供应商要求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人。2.2谈判供应商要求:符合“谈判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具有较好的同类货物制造/销售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谈判供应商。3.谈判费用3.1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 谈判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4.谈判文件构成谈判邀请函竞争性谈判须知合同条款(格式)合同条款资料表合同格式谈判项目资料表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5.谈判响应文件构成谈判复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竞争性谈判报价表资格申明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偏差表售后服务计划供应商承诺函货物规格一览表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谈判响应文件没有满足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谈判文件的澄清6.1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6.2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如有疑问,应在谈判开始日前1天按谈判邀请书或谈判项目资料表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7.谈判文件的修改7.1必要情况下,采购人可能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7.2采购人对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说明函的形式通知供应商,说明函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7.3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人可以决定延长谈判开始日期,延长谈判开始日期的决定将以说明函的形式通知供应商。三 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8.谈判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1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谈判问题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8.2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9.谈判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9.1供应商必须对其谈判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一旦成交,其谈判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9.2供应商不得在未征得采购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谈判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时有可能被认为是未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而终止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10.谈判报价10.1谈判响应文件的谈判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单价或总价。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10.2谈判报价表上的价格为谈判时的参考价格,谈判小组以最终谈判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格。11.谈判货币11.1谈判须以人民币报价。12.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文件12.1供应商在其谈判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质证明文件。12.2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能力。13.证明投标产品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13.1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文件证明其投标产品的合格性,且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谈判保证金14.1供应商谈判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谈判项目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14.2谈判保证金可采取下列形式投标担保函、电汇、银行汇票(投标保证金需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中转出;投标担保函须为河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机构出具)。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开标地点或提前汇入如下账号:开户名称: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银行帐号:41001526010059688888(人民币)电话:0371-6593358714.3对于未在谈判截止时提交谈判保证金的,采购人将视其为对谈判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14.4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五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14.5下列情况发生时,将不退还供应商谈判保证金:1供应商在谈判函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的;2成交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5.谈判有效期15.1本次谈判的有效期为:见“谈判项目资料表”中的谈判有效期要求。供应商承诺的谈判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采用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或电报等。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谈判项目资料表”中的有关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6.谈判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16.1供应商应准备“谈判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的谈判响应文件份数。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必须一致;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16.2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证书”附在谈判响应文件上。16.3谈判响应文件必须装订成册,不得散放、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 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7.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标明谈判编号、谈判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并盖有供应商公章或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的印章或签名,封口处要有骑缝章。17.2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指谈判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17.3谈判响应文件须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按上述17.1和17.2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谈判邀请书中注明的地址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地点。17.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18.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18.1采购人将拒绝接受谈判开始后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19.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9.1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开始前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19.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按17中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发送。五 谈判过程20.开始20.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谈判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谈判,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其授权代表参加。20.2开始前,先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进入谈判程序。20.3检查的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书面修改和撤回谈判的通知、是否提交谈判保证金,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它详细内容。21.谈判程序21.1谈判组织:谈判工作由谈判小组独立进行,谈判小组由3人以上的经济、技术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经济、技术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1.2谈判初审与复审:21.2.1谈判小组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1.2.2在初审阶段,属于下列情况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不得进入复审阶段: (1)未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或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未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的; (2)谈判响应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 (3)谈判响应文件没有装订、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谈判文件格式化文件的; (4)谈判响应文件中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21.2.3在复审阶段,谈判小组还需对供应商的谈判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打印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如果总价与单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21.3谈判:谈判小组分别与通过基本资质审核的供应商单独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双方可以就谈判项目所涉及的价格、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谈判,但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对实质性要求条款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将视为无效谈判供应商,对非实质性要求条款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条款数达到“谈判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上限的供应商将视为无效谈判供应商。21.4谈判小组将允许供应商修改其谈判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的名次相应排列。21.5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1.6 所有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符合采购需求的谈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进行报价(二次报价),即最终报价。21.7评定标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评标价最低的谈判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具体评审方法见“谈判项目资料表”。成交价格为最终报价。21.8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推荐成交供应商,由谈判小组成员在谈判记录上签字。22.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22.1为有助于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须以书面形式,但谈判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23.谈判过程的保密性23.1谈判期间,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与谈判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等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3.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如向谈判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被拒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记录其不良行为。 六 授予合同24.合同的授予24.1谈判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谈判小组的推荐意见,将谈判情况写出谈判报告上报采购人,经批准同意后,由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谈判结果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25.否决所有谈判和重新谈判25.1如谈判小组认为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均未能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否决所有的谈判,依据谈判小组评审结论,采购人将宣布本次谈判无效,并重新组织谈判。26.成交服务费26.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谈判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成交服务费。27.签订合同27.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7.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履行成交的各项承诺,采购人将取消该成交决定,该成交供应商不得要求采购人退还其谈判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合同授予第二成交供应商或重新谈判。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格式)1、适用性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定义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部门。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6)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9)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11)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2)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3)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4)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文件。15)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6)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8)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19)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20)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2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3、原产地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4、标准4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6、专利权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履约保证金71 供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二十(20)天内,向付款人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需方可接受的格式;或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3) 由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74 在供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付款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方。8、检验和测试8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 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由需方或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规格、数量或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l 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88 所有上述的检验和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对第三方参与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总额中扣除并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检验部门。检验和测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资料表”。89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装 9.1 供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海运、水运和陆地的长途运输。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装运标记101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约定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 收货人2) 合同号3) 发货标记(唛头)4) 收货人编号5) 目的地(港)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11、装运条件111 合同货物的:1) 运输条件和保险、运费支付;2) 交货日期认定;3) 目的港项目现场;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112 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需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2、装运通知121 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三(3)份,包括货物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122 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123 如果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好有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此条款的适用对象见“合同条款资料表”。13、交货和单据131 供方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要求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132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4、保险141 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142 根据需方在“谈判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办理、支付货物保险,供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15、运输151 根据需方在“谈判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152 如果合同中有进口货物,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同意或使用需方指定的承运人。16、伴随服务16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 在供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162 供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7、备件17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 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72 供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8、保证18.1供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货物的全部组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一级正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全部最新改进。供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需方的要求设计或按需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供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项目是工作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8.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18.3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货物的缺陷。18.4供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l8.5如果供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9、索赔191 如果供方对货物的偏差负有责任,而需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 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需供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供方应按合同条款第l 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92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需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合同货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20、付款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21、价格211 供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22、变更指令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供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需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 交货地点;4) 供方提供的服务。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供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需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23、合同修改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4、转让241 除特殊情况下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其他方转让。25、分包251 由需方确认的分包货物,供方应书面通知需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供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52 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26、供方履约延误261 供方应按照谈判文件中需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62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1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7、误期赔偿费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O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8、违约终止合同281 在需方对供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 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需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项义务。3) 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其定义如下: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需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供不满足合同要求的货物,损害需方利益的行为。28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末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方应承担需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9、不可抗力29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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