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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社会保险法实施下企业工资策略调整与应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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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社会保险法实施下企业工资策略调整与应对.ppt

    新社会保险法实施下企业工资策略调整与应对,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罗欣,罗欣律师 简介,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发与对外合作事务负责律师 劳动法资深律师、高级培训师,曾参与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及民盟上海法制委员会的立法调研工作及撰写相关调研报告 专职从事劳动法律事务服务工作多年,全权负责多家沪上知名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事务 多次参加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列席的有关劳动法律事务的高级研讨会议 执业范围:人力资源管理合规框架设计、审计;人员整合方案设计、辅助执行;商业秘密保护方案设计、辅助执行;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等。,罗欣律师,提纲,一、全面客观看待社会保险法 二、社会保险法要点分析 三、社会保险事务典型案例精析,一、全面客观看待社会保险法,(一)贯穿中国社保政策的“两条线”1、劳动关系及身份 2、统筹与个人账户,(二)社保法特点及影响 1、社保法特点 2、社保法影响,一、全面客观看待社会保险法,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1)立法层次高 权威性、统一性、稳定性。,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2)体系框架全 总则、“五险”、社保征缴、社保基金、社保经办、社保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3)后续立法多 比如多处授权国务院立法等。,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4)内容变化大 前述每章内容中均有新内容。,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5)覆盖范围广“广覆盖”是新法坚持的第一方阵。,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6)保险待遇好 保险的深度加强:比如缴费不满15年的养老待遇的变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变化等,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7)统筹协调强 提高统筹层次+实现跨统筹区域转移,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8)监管力度大 对社保的征缴、基金、经办均加强监管。,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9)违法责任严 比如新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等。,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10)贯彻实施难 新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将面临与劳动合同法相同或类似的挑战。,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1)合规管理方面 社保合规管理的意识、观念、知识、技能、规章制度等,均需 与时俱进。,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2)社保争议方面 企业社保合规管理提高的缓慢性、员工社保法律意识增强的快速性、新旧社保法律法规的冲突与衔接等,均可能将导致社保争议的显著增加。,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3)员工流动方面,提高统筹层次+实现跨统筹区域转移等的逐步实施,将方便甚或促进员工的流动。,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4)用工成本方面,视新法前社保缴费是否“打折”而不同:(1)新法前社保缴费未“打折”的企业:影响不大,但仍有 影响(如社保种类的变化、社保范围的扩大等,会在一 定程度上增加用工成本);(2)新法前社保缴费“打折”的企业:折将不折,用工成本 增加明显。,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4)用工成本方面,条文原文: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 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5)人员配置方面,社保成本的增加,与当前的“加薪潮”等因素叠加,致使企业在人员配置方面将更加“收紧”和“精简”。,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6)用工方式方面,社保成本的增加,与当前的“加薪潮”等因素叠加,致使企业在用工方式方面将寻求更加灵活低成本的用工方式,比如派遣、外包、劳务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7)薪酬福利方面,薪酬福利的上升在目前形势下是“刚性”的,但社保成本的增加会压缩薪酬福利方面的上升空间。,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8)方式转型方面,社保成本的增加,与当前的“加薪潮”等因素叠加,将迫使依靠低用工成本生存发展的企业加快“转型”。,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9)区域转移方面,如“转型”不能,则企业会寻求向用工成本相对较低的区域迁移,这种迁移正在进行,新法的实施将使之“加速”。,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10)利润空间方面,社保成本的增加、薪酬福利“刚性”的增长、“转型”和迁移之不易,将使得企业的利润空间受到压缩。,二、社会保险法要点分析,“五”大方面解读相关变更,1、养老保险事务2、医疗保险事务3、失业保险事务4、工伤保险事务5、生育保险事务,1、养老保险事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思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决定似乎是非常坚定?,1、养老保险事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1、养老保险事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养老保险事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二、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规定调整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与原有规定的对比,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原有规定的对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超龄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三、超龄人员中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含缴足部分的年限),但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5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同时满足缴费年限满15年和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医疗保险事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思考:可能出现第三人的情况为哪些?,与原有规定的对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不予支付的情形)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四)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五)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2、医疗保险事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2、医疗保险事务,关于下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医疗保险待遇(四)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3、失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原有规定的对比,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与原有规定的对比,3、失业保险事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失业保险事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三、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仍为1%。,4、工伤保险事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与原有规定的对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思考:单位能否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实现支 付责任的转移?,4、工伤保险事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4、工伤保险事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工伤保险事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四、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五、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4、工伤保险事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4、工伤保险事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4、工伤保险事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三、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工伤保险事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四、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五、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的规定调整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5、生育保险事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思考:生育津贴按照企业平均工资计发的好坏?,5、生育保险事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一、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规定调整为:(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二)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生育保险事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二、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三、典型案例精析,(一)有关难点的共性问题,1、技术性规范导致的操作“掣肘”2、关联性模块导致的“边界不清”,三、典型案例精析,(二)各模块中所牵涉的典型社保难点,1、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的关联与分割2、公司福利与缴费基数的平衡3、退休的界定、处理及社保待遇的享受4、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及合同解除5、女职工生育待遇管理6、异地人力资源配置政策中的社保关系理顺,1、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的关联与分割,小王自大学时期便精通PC相关技术,毕业后自己做起了“小老板”,以为他人装配和维修电脑为业。A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在公司内部架设局域网,通过关系介绍找到了小王。在委托小王配置了10台电脑后,A公司要求小王提供现场支持及设置服务半年,费用现金形式月结。小王欣然同意,并与A公司签订了有关服务协议。问:A公司的操作安排是否妥当?,1、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的关联与分割,老张系某国有企业的协保员工,现在A外资公司担任收发室工作人员。老张在给公司某办公室传递信件的时候不慎跌了一跤,结果造成了骨裂,医生开出证明要求休养2个月。A公司表示休养期间不能支付薪金。于是,老张要求用休年休假的方式进行冲抵,以其工龄计算,其至少享有15天年假。公司对此也不同意。问:A公司的操作安排是否妥当?,2、公司福利与缴费基数的平衡,小王作为销售每个月有底薪1500元,另有按照销售业绩享受的提成(每月不定)。此外,公司对销售有每月200元的“车贴”及500元的“饭贴”,但必须以发票形式报销。今年4月,公司于调整社缴费基数时将小王缴费基数设定为基本工资。问:公司的操作安排是否合规?,3、退休的界定、处理及社保待遇享受,王阿姨,在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已近10年。本月底,王阿姨将满50周岁,公司人事考虑要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总经理认为王阿姨服务多年,兢兢业业,业务娴熟,希望能够留用。问:A公司人事应当如何操作方算妥当?,4、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及合同解除,王师傅,在A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合同将于2009年底到期。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王师傅在下车时不慎跌了一跤,造成小趾骨折,经医院出具证明连续了6个月仍未见好转,公司遂决定与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问:A公司人事应当如何操作方算妥当?,5、女职工生育待遇管理,A公司系一家外资金融公司,雇佣了在加拿大拥有居留权的李女士。在3个月前,李女士告知公司,其有了第二个孩子,并准备回加拿大生育。问:A公司人事应当如何操作方算妥当?,6、异地人力资源配置政策中的社保关系理顺,某A公司中国总部设于上海,但在北京及深圳设有分公司。按照A公司的现有政策,有关分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均与上海总部签订,但通过有关劳务派遣公司的“人事代理”服务在当地缴纳社保。问:A公司的操作安排是否妥当?,总结,1、社保本身事务,多以法律为框架,辅助地方具体规定执行,注重技术操作。2、与社保相关的招聘、薪酬及劳动关系等事务多有约定、自治空间,不限于技术性操作,更有大量定性问题。3、社保合规操作便如税务事务,其成本控制不要在应税项及税率上做文章,而应考虑的是“成本列支”项目和“免税”项目。,致谢,感谢易才举办的本次活动!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大家随时与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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