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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归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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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归属.ppt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一节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第二节 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一节 专利权的归属,教学内容与重点:发明人、专利申请人、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一)发明人(设计人)1、概念: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或完成外观设计的人。2、发明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一,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第二,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领导、后 勤、提供技术服务的人是否是发明人?)3、发明人的资格(地位)第一,自然人;第二,有行为能力;第三,人数无限定。(共同发明人),(二)申请人 1、概念:就一项具体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就是发明人。2、申请人与发明人非同一人的三种情况:(1)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2)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3)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申请权.,3、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条件(1)在中国有居所或营业所;(与中国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2)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国际公约;(3)所属国与中国有对等的互惠原则;(4)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有居所或营业所.(后三种情况只能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4、中国人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条件(1)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中国专利(修改后将取消);(2)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专利;(3)在国外完成发明创造的,由我国驻外使领馆酌情处理.,(三)专利权人指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被授予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从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关系来看,有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履行单位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二)各国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1.单位业务范围;2.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3.工作时间;4.单位立项;5.岗位职责;6.聘用合同约定.,(三)我国的规定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四)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1、执行本单位任务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适用合同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教材82页张教授案例),三、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教材82页李工程师),四、共同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教材85页例1),五、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但委托人可以实施。(85页例2),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一 著作权的一般归属作者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二 著作权的特殊取得演绎作品汇编作品视听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美术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自然人,1.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作者首先是自然人,作者享有最完整的著作权3.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案例)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作者通过创造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4.作者确认的方法: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叶毓山是四川美术学院教授,1981年受共青团重庆市委等机构的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主题思想、创作过程向有关方面作了说明。而刘国础是四川省重庆市歌乐山烈士陵园管理处的一名美工,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为说明群雕所处的位置,制作了烈士墓模型。在群雕初稿的基础上,叶毓山又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这时,刘国础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叶毓山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放大制作和其他制作和其他工作。在泥塑放大制作过程中,叶毓山经常到现场进行指导和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国础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毓山认为符合自己的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亦予以采纳。198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大稿完成后,经分割成400余块,由叶毓山等人分别按1:4的比例放大制作成泥塑,翻成石膏,交由工人用花岗石进行1:1石刻制作。1986年,泥塑正式落成。在此之前,以叶毓山个人名义署名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和刘国础等人设计制作的烈士墓沙盘参加了全国首届城市设计方案展览会。刘国础认为,自己与叶毓山共同创作了群雕,故自己也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叶的做法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问:刘的主张是否成立?其能否成为作者?,案例:作者的认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演绎作品,1、演绎作品的概念: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2、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创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著作权人的同意。图示3、案例,原著作权人,演绎人,原作品,第三人,演绎作品,创作完成,享 有,享 有,权利:对原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义务:允许他人合理使用作品,权利:演绎作品时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改编,注释,义务:行使对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合理使用原作品和演绎作品,义务:任何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演绎作品法律关系图示:,许 可,原告陈世哲于1995年6月创作完成富有闽南风土特色的电影文学剧本草台KTV,该剧本尚未发表。1996年1月1日,被告福建电影制片厂与树根有限公司签订协助拍摄影片合同书,把剧本草台KTV改编成电影一生一台戏。影片拍摄后,于1998年10月17日由香港艺术发展局在香港艺术中心进行新片推介,并由寰宇镭射录影有限公司制作成VCD影碟。2001年12月25日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放影片一生一台戏。原告陈世哲遂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树根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撤销注册后解散。问题:本案有哪些侵犯著作权行为?,案例:演绎作品,原告陈世哲,树根有限公司,电影文学剧本草台KTV,被告福建电影制片厂,香港艺术发展局,电影一生一台戏,寰宇镭射录影有限公司,改 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2002年1月11日申请撤销注册后解散,尚未发表,1995年6月创作完成,拍 摄,1998年10月17日在香港艺术中心进行新片推介,制作成VCD影碟,香港公司注册处,2001年12月25日,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汇编作品,一、汇编作品的概念 指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编起来,经过独创性的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例如,杂志、百科全书、唐诗三百首等。二、汇编作品与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对作品或素材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所产生的权利;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原作者享有。三、汇编作品权利归属,汇编作品权利归属,1、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即汇编他人的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会侵犯他人的汇编权。2、汇编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独创性设计和编排的结构和形式部分享有著作权。3、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该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权人享有。(图示),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2002年9月20日,徐肖冰、高帆、侯波、杨绍明等32位摄影作家诉经济日报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32位摄影作家共获得132万元的赔偿。原告32位摄影家均为我国摄影界著名的摄影家或记者,长期以来创作了大量优秀的摄影作品,其中包括为我国老一代革命家拍摄的工作照、生活照。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是一家专业的出版机构,该社于1998年2月出版的百年老照片一书,书中收录了20世纪一百年来我国珍贵的历史文献照片1683幅,但无一为作者署名。其中,经济日报出版社还在未征得原告32位摄影家同意的情况下,在书中使用了原告拍摄的作品110幅,并且在出版后未按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这一系列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自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其中包括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原告32位摄影家将经济日报出版社告上法庭。,案例一:摄影界第一大著作权案,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简称杂志社)办有经济论坛性刊物中国国情国力。华龄出版社(简称出版社)准备出版中国大趋势一书。该社编辑续宏伟通过原杂志社负责发行工作的曹维彬以杂志社的名义签署了出版社中国国情国力文章的“许可使用函”,内容是“华龄出版社:我社同意贵社使用已出版的各期中国国情国力的文字、资料,并按贵社规定计酬。”落款为“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编辑部,1996年4月30日。”并加盖了“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的钢印。1996年5月,出版社编辑部出版发行了中国大趋势一书,编著署名为史比克,书中收录了包括叶水乔、宋少英等29位作者在内的29篇文章。出版社在出版该书前未就使用中国国情国力上的文章一事征得叶水乔、宋少英等29位作者的许可或者签订出版协议。1996年5月,出版社虽曾向杂志社汇去稿酬3000元,但杂志社未予领取。同时出版社在出版中国大趋势一书时,对叶水乔、宋少英等29人的文章均作了改动,其中标题被更改的文章有16篇,有些更改后的标题含义已发生了变化,有12篇文章被作了不同程度地删节。另外该书在使用上述文章时没有在每篇文章中署名,而是在该书的后记中列举各位作者的姓名,使每篇文章与其作者不能一一对应。问:1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的“许可使用函”是否有效?2叶水乔、宋少英等29人著作权是否遭到侵犯?,案例二:,汇编作品权利关系图示:,原著作权人,汇编权人,原作品,第三人,改编作品,创作完成,享 有,享 有,权利:对原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包括汇编作品中可以独立存在,单独使用的原作品),义务:允许他人合理使用作品,权利: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选择,编排,义务: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原作品;无权对原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权利:合理使用原作品和汇编作品,义务:第三人要整体使用汇编作品时应分别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一、视听作品的基本含义: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三、案例,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例如: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案例:,某A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并发表在一文学月刊上。某电视制作中心欲将该小说改编成电视连续剧,便与A联系,但经过相当的努力未找到本人。为此,电视剧制作中心决定由B先行改编成剧本,由C担任导演,由D任摄影,由E作词作曲。当电视剧拍摄完成后,终于与A取得了联系。问题:(1)如A认为剧本与原作差距太大,能否拒绝改编?(2)如A同意改编,B对剧本是否拥有著作权?为什么?(3)对此电视剧谁享有著作权?为什么?,B改编成剧本,电视剧,电视制作中心,C导演,A,小说,E作词作曲,D摄影,相当努力未找到本人,创作并发表,决 定,拍摄完成,改 编,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职务作品,一、职务作品概念,二、职务作品特征,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例),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1983年6月至1985年10月,张延华借调到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下属的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按编委会的指示,张延华编辑了临猗县地名志一书。该书于1985年出版,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延华创作。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下乡采访,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临猗县志是编委会根据临猗县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主持编纂,在数百人及70多家单位的参与下,历经12年完成的地方志。全书约120万字,由人口志经济志社会志人物志等9个分志和大事记附录志余3部分组成,各分志内按章、节编排。临猗县志中,使用了张延华收集整理的“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张延华编辑的临猗县地名志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案例:职务作品,1991年,张延华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张延华给临猗县志提供部分初稿。张延华为完成委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的作品临猗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提供给编委会。经编委会修改,临猗县志的人口志部分,采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约2万字;社会志第1章“民俗风情”中,利用张延华的初稿编辑成民俗风情、歌谣、谚语等内容;社会志第3章“方言”中,采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约3万字。“方言”采用初稿的这些内容中,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临猗县志一书,书前有被告编委会成员、县志办公室成员、编辑等人员的署名,书后有后记、提供资料单位名单,还以“志人掠影”为各分志主编、编辑等16人列了传记。但对张延华未作任何介绍与说明。张延华因未被署名也未得到稿酬,起诉到法院。问:1.临猗县地名志 和临猗县志著作权归属如何?2.临猗县志哪些部分属职务作品?哪些部分属张延华所有?,案例:职务作品(续),当事人法律关系图:,张延华,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临猗县志,临猗县地名志,1983年6月至1985年10月,借调,按编委会的指示编辑,1991年张延华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供稿,临猗县志的人口志部分,采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约2万字;,社会志第1章“民俗风情”中,利用张延华的初稿编辑成民俗风情、歌谣、谚语等内容;第3章“方言”采用3万字。,使用张延华编辑的临猗县地名志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王干的故事1800字。,组织编写,职务作品特征,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4 作者是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创作。案例:教材99页,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16条的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适当奖励。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这类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该优先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即: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合作作品,一、含义: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二、合作作者认定条件:共同对作品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参与了创作活动必须具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三、合作作品权利行使规则,合作作品权利行使规则,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案例:,1985年至1990年,由沙孟海口述录音、刘新执笔撰写了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稿。1991年夏,沙孟海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文稿进行了审阅修改和补充,并且重写了部分章节。文稿还大量摘录了沙孟海已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1992年9月18日至10月25日,该文稿以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连载于浙江日报,作者署名为刘新(沙孟海要求不署自己姓名)。同年10月10日,沙孟海因病去世。,案例(续):,1994年10月,该文稿以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署名为刘新。因刘新多次称是文稿唯一作者,1997年5月沙孟海的亲属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沙孟海为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和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的合作者,著作权中的有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享有和保护;确认沙孟海的口述录音资料的著作权属于沙孟海,其著作权中的有关权利,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享有或保护;要求刘新立即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问题:(1)本案争议的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2)不署名是否表明放弃其署名权?(3)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994年10月,该文稿以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署名为刘新。,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刘新执笔撰写,沙孟海口述录音,1991年夏,沙孟海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文稿进行了审阅修改和补充,并且重写了部分章节。文稿还大量摘录了沙孟海已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1992年9月18日至10月25日,该文稿以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连载于浙江日报,作者署名为刘新(沙孟海要求不署自己姓名)。同年10月10日,沙孟海因病去世。,19851990,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定作作品,一、定作作品,又称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二、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案例),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要求文字短小简洁、流畅易记上口,充分体现“东方的企业形象”。并规定相应奖励办法及截稿日期为7月27日。原告王定方阅看该征集启事后,在规定投稿期限内,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经审评原告应征广告语被专家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同年9月4 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广告用语之一,作者为王定方,被告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1993年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始知应征广告语已获奖。两天后,原告应邀参加了被告的开张典礼,在庆祝晚宴上,原告上台畅谈了获奖广告语的创意,构思并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处使用该广告语,而向被告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试分析:该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属,该商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案例一:定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一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美术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手稿、美术等作品原件被特定人持有,著作权除了署名权以外都可以由持有人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著作人身权的继承,按照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继承,但著作权法又同时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著作权财产权的继承,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包括单位或企业合并、企业破产等情况,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蒋碧微回忆录于1996年首次在台北出版,蒋碧微女士1978年逝世后,徐悲鸿及蒋碧微之子徐伯阳继承了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利。2000年7月,被告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省出版了潘某撰写的纪实小说回首碧雪情蒋碧微、徐悲鸿、张道藩的爱情故事,一年后,该书经适当删减后,由被告上海文艺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徐伯阳认为,其著作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将三被告告上法庭。法院比较两部作品后认为:回首碧雪情以蒋碧微回忆录为基础,通过内容取舍、变换人称、增加文学描写等方式改编而成。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改编行为,构成侵权;联经出版公司和文艺出版社出版回首碧雪情,均未对作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构成侵权。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某和两家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徐悲鸿及蒋碧微之子徐伯阳经济损失23800余元。,案例:徐悲鸿之子打赢侵权官司,徐悲鸿,骏马图,第三节 商标权的归属,一、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商标权的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商标权的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历史共有、共同注册共有),同门起纠纷争夺白热化,亨得利的起源可追溯到清朝光绪年间,由应启霖、王光祖、庄鸿奎三人合伙创立于宁波,取万事亨通,大得其利之意。先后在杭州、天津、北京等地设立分号,并于1915年在上海设立总店,负责全国分号的经营管理,分号的资产和经营管理权属于应、王、庄三姓的同族或后代。而亨达利原是一家洋行,清朝同治年间创立于上海,与亨得利同样经营钟表、眼镜等,两家本是竞争对手。新中国成立后,同许多老字号一样,亨得利、亨达利的各地分号分别进行了公私合营,各分号之间各自独立。但这些店铺大多还保留了亨得利或亨达利的字号。亨得利、亨达利也被分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1985年7月,在天津亨得利、青岛亨得利和武汉亨得利的联合倡议下,上海、北京等7家亨得利联合成立了全国亨得利、亨达利钟表联合会,承诺实行钟表业的全国联保,并选举天津亨得利为理事长单位。到1992年,两亨联合会加入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成为规范的协会组织,会员单位最多时达到80多家,涉及全国29个省市区,成为国内颇具规模的钟表行业协会。,由于我国最初的商标法只保护产品商标,加之企业当时并没有意识到商标名称的价值,国内许多店铺都挂着亨得利或亨达利的招牌经营,原本相安无事。1993年,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增加了服务商标内容。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与天津亨得利钟表眼镜公司同期递交了在第14类钟表计时器和第37类钟表修理服务上的亨得利商标注册申请,但由于天津亨得利在提交证据过程出现偏差,北京方面被核准注册。1997年3月,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取得注册后,以种种理由不履行承办会员大会的承诺,导致同年的两亨分会第13次会员大会停开。此后,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不再参加两亨分会的活动。为保护自身的权利,在多次协商共同使用注册商标未果的情况下,两亨分会成员从1999年6月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消北京注册不当的申请。商评委于2000年9月做出终局裁定,撤销北京方面的不当注册。据一位两亨会员单位透露,为撤销北京方面的不当注册,会员们向商评委递交的资料有15卷304件共2440页,总花费超过了50万元。2000年,两亨分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亨得利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商标局初步核准之时,却因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提出异议而被搁置,2005年夏天,两亨分会在哈尔滨召开了第19次理事会,确定了亨得利、亨达利商标注册和使用条件:将亨得利在第14类钟表计时器和第37类钟表修理服务类,由现在的两亨分会注册的商标改为由多个权利人共同注册普通商标,并一致推选天津市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注册申请人的代表。由于两亨会员都希望尽快解决商标之争,所以哈尔滨会议开得十分顺利。会议形成的“纪要”规定:凡是1949年10月1日前已建店并延续使用的亨得利、亨达利企业均为商标注册权利人;凡是1993年7月1日以前建店将延续使用的亨得利、亨达利企业均有权继续无偿使用。两亨商标权的问题有望得到妥善解决,也得益于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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