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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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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ppt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审批相对于一般公司是比较严格的。,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四,第二章第十二条变更审批“(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报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这两款对于一般公司而言是不需要审批的。从目前来看担保公司高管人员变更是比较频繁的,并且按照银监会正在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高管不仅包括副总、总监等,还包括主要部门的负责人,所以报批的事项会比较频繁,并且有任职资格的要求。,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四,再就是5%以上的股权发生变动,就需要报批。这一方面股权变动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原来有些想买壳的受到了更大限制,这是因为:监管部门想控制机构总量,新设立审批将很严格,同时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已有的担保机构需要慢慢过渡,会宽松一些,因此就像现在典当业一样,出现反复转手,而这一条规定使转手买壳变得十分困难,因只要有5%的股权变更就要报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本章共4条允许经营、可以兼营、特殊经营、禁止事项允许经营的范围。默许经营 委托贷款 贸易、项目融资担保主体仍是贷款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可以兼营非融资担保业务中介服务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特殊担保业务再担保和发债担保应具备的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禁止从事的活动。未禁止委托贷款。没有查处责任。,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三,这一章共四条,第十八条是可以经营的范围,融资担保业务;第十九条是可以兼营的范围,非融资担保业务、中介服务、投资;第十九条是有条件的经营范围,再担保与发债担保;第二十条是不得从事的活动。这一章的关键是文字外的意思表示。担保机构目前从事的一项业务是“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即没有列入“可以经营的范围”,“可以兼营的范围”,“有条件经营的范围”,也没有列入“不得从事的活动”。可以做委托贷款吗?回答是:可以。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直接放贷,担保公司对企业、对客户十分了解,这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条快捷的渠道。最后开了一个口子,没说不允许,就是允许。用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文主任的话说:“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本文也没有禁止”。这个答复已经很明确了。,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三,应该强调:开了口子和允许还是有区别的,因此担保机构应该注意。一是量,二是单笔数额,三是期限。出台监管办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科智等一些担保公司出了问题,不出问题可能办法暂时还不会出台。现在没有禁止,我们要注意适度,不要等出了问题,给予严格限制。因此,一是量不要太多,要适度;二是单笔数额不要太大,要量力;三是期限不要太长,一般应在半年以内,并能有效掌控。再加上一条不要太黑,防止出现不良反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是有争议的焦点之一,开始为8倍,后定为10倍,又改为担保责任余额。投资限制是有争议的焦点之一,先是全部存入,后是限于债券,又改为共20,现为债券外20。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一,根据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只能从事“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2009年北京市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各类投资(不含债券类投资)113.95亿元,占注册资本253.05亿元的45.03%,这与管理暂行办法中20%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据我们对全国各地担保机构了解,实际投资比例多数都在50%左右,部分民营担保机构投资比例稍高一些,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多数民营担保机构受到银行的限制,平均放大倍数只有2-3倍,有些只有1-2倍,即使交足了保证金也仍有大量闲置资金,民营担保公司经营者必须考虑投资者的回报,不可能将80%的资金趴在银行,成为银行存款,因此投资比例普遍超过20%。,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一,2.资本的本质是追求最大利润,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只要是市场化运作,必然考虑投资收益。因此投资普遍高于20%,包括股权投资,也包括投资于房地产市场和股票二级市场。3.除了真正意义上的上述投资外,还有部分民营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少,实收资本也不少,但由于资金闲置,股东以拆解的形式,变向抽走注册资金,股东自己做投资或其他业务,据调查北京现金类资产最少的15户担保机构,注册资金55.90亿元,现金类资产只有1.04亿元,仅占注册资本的1.85%。必须重视、纠正。,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一,上述三条原因,核心是:资本的本质是逐利的,企业是要考虑资金成本,是要盈利的,是要给予投资者必要的回报的。我们看一组数据:2008年北京71户担保机构,保费收入7.76亿元,实现利润8.46亿元,投资收益9.14亿元。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投资收益降低,投资比例有所下降,如前所述,仍达注册资本的45%。这组数据也说明担保机构的利润主要来自投资收益,投资规模受到限制后,有可能会造成部分投资者撤资。对于担保公司来说需要认真研究自身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重要争论焦点之一,原定不低于2,20后差额提取。财政部原规定不超过1。拨备率1.5的概念。,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二,根据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担保公司要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并按不低于在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我们认真分析会是什么情况呢?1.目前北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保费费率一般在2%左右,有些还低于2%。按2%计算,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需提2%的50%,即1%;再提取赔偿准备1%,正好提完,还不用说要交5.5%的营业税,显然企业要亏损,积累到10%实行差额提取一般需要3-5年,即需要3-5年连续亏损。,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二,2.假定在执行中理解为未到期责任准备可以差额提取,即,假定第二年的保费收入与第一年相同可以不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如果第二年保费收入高于第一年,则实行差额提取。即:如果第一年保费收入1200万元,第二年保费收入1600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按(1600-1200)50%提取,即按400万元的50%提取,这样担保机构可以正常运营但没有盈利,也可以不亏损。3.如果保费费率达到3%,担保机构在正常运营条件下可以获得合理盈利。因此,对于原来按2%收取保费的,为了维持正常运营,显然要适当提高费率水平。,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二,假定一个注册2亿元的担保机构,年担保额6亿元,如果保费费率是2%,到年末在保余额也是6亿元。那么,它的保费收入是1200万元,按规定需要交5.5%的营业税,按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按在保余额的1%提取赔偿准备,计算公式是:1200-12005.5%-120050%-600001%=1200-66-600-600=-66万元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实行差额提取,第二年的收入仍为1200万元。则:1200-12005.5%-600001%=512万如未发生代偿,准备金只是企业资金存在的形式不同。如果是未到期责任准备每年都差额提取,显然需要10年时间,如果担保余额有所增长,那就不止10年。客观上保费费率只收2%显然不行,要达到2.5%以上。,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二,4.非贷款担保准备金如何提取。非贷款担保既包括融资性担保,如:发债、中小企业集合债担保;也包括非融资性担保,如: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这类担保一般费率为3-5之间,这类担保的准备金,显然无法按规定提取。我们认为这类担保应该按实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赔偿准备由担保机构根据风险和成本自主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实际等于发生代偿就要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五,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就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这一规定意味着担保机构只要发生代偿就需要报告。举个简单例子,注册资金1亿元的担保公司,5%是500万元,也就是说只要发生500万元的代偿,就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果是注册资金2000万元的担保公司,发生100万元的代偿就需要报告,显然规定是很严格的,报告事项会很多。,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五,各地执行中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上面说的是一种理解,另一种理解是:5以上的“担保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如果按这种理解就宽泛多了。以北京为例,近几年代偿率一直在1%-1.5%之间,而代偿损失始终在2以下。北京的监管部门最初就是按第一种方式理解并将其细化,分成两句说:“担保代偿达到净资产的5%,或投资损失达到净资产的5%”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在征求意见中,我们讲了第二种解释,希望能放宽一点。总之报告的事项、审批的事项已经相当多了,希望能尽可能少一点,减轻担保机构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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