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学.ppt
,“天生蒸民,有物有则”诗经大雅 蒸民取意为“合乎天道自然之制度规则”,其中的“制度”既包括很多。,自然资源法学,主讲:杨华主教409C,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自然资源法概述第三章 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资源法的法律属性与理论定位第五章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构成第七章 自然资源法律责任第八章 土地资源法第九章 水资源法第十章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章 森林资源法第十二章 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第十三章 草原资源法第十四章 防沙治沙法第十五章 海洋资源法第十六章 渔业资源法,绪论第一节自然资源概述,一、自然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由“自然”和“资源”两部分组成 二、自然资源的分类按照自然资源的自然赋存条件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两类。按照自然资源的再生程度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恒定资源三类。,自然资源还可以按照其存续状态划分为存量资源和流量资源;按照其对人类社会的用途划分为工业资源、农业资源、旅游资源等;也可以按照其基本属性划分为土地资源、水资源、矿物资源、生物资源等。究竟采用如何的分类标准,主要取决于研究的目的与要求。,人均土地占有量却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3;人均矿产资源占有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3;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林木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5。,三、自然资源的特征,(一)自然资源的自然性(二)自然资源的社会性(三)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四)自然资源的相对性,四、与自然资源的相关概念,(一)自然资源与环境(二)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第二节 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一、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的相互作用与影响二、自然资源与可持续发展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对可再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具体方式和途径 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也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四、自然资源的保护,第三节 自然资源与法,一、自然资源日益显著的社会属性,(一)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二)自然资源与绿色核算体系(三)自然资源与生产力的密切相关性,二、自然资源的社会属性及其法律调整,第四节 自然资源法学,一、自然资源法学的概念新兴的学科重视不同学科的借鉴与发展必须吸收自然科学的成果,是指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规律,以及自然资源立法、执法和司法时间进行理论概括的学科。,二、自然资源法的研究对象三、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第二章 自然资源法概述第一节自然资源法概念和调整对象,一、自然资源法的概念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意理解:(一)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关系(二)自然资源法是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一)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二)自然资源的流转关系(三)自然资源的管理关系(四)自然资源的其他关系,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的特征,自然资源法的特征,宏观性综合性社会性科学技术性可持续发展性一定的国际共同性,第三节自然资源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一、自然资源法的任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二、自然资源法的目的一是保障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二是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三、自然资源法的作用,一是合理开发加强保护二是提高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自然资源法意识三是维护我国自然资源权属并加强立法和国际交流,第四节 自然资源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第五节 自然资源法律规范,一、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定义和特征概括性综合性确定性,二、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分类,(一)根据自然资源法律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将其分为抽象性规范和具体性规范。(二)、根据自然资源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同作用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第六节 自然资源法的体系,一、自然资源法体系的概念主要是从自然资源法的内部结构上对自然资源法进行的理论分析和定位,它是指一个国家的自然资源法所应具有的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性与整体性。,二、合理确定自然资源法体系的主要考虑因素,(一)、确定对自然 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管理的宏观战略和基本制度安排(二)、对自然资源的分类管理(三)、自然资源行业管理(四)、生态保护(五)、与国际接轨,三、自然资源法体系的构成。,(一)综合自然资源法(二)自然资源品种法(三)自然资源行业法(四)自然资源保养法(五)国际自然资源法,第三章 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自然资源法主体在自然资源开放、利用、保护、管理等社会关系中形成的,由自然资源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是以自然资源为基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由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三)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一、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自然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二)自然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三)自然资源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综合性,二、自然资源法律关系内容,(一)自然资源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是指根据自然资源法的规定,自然资源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即自然资源法律权利和义务。(二)自然资源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三、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产品(二)自然资源行为,第三节 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运行,一、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运行的概念是指自然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二、自然资源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第四章 自然资源法的法律属性与理论定位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的法律形态演变,一、自然资源法的法律形态演变概述是指自然资源法在其不同发展阶段借以存在的法律形式与状态的外在表现,自然资源法律形态演变的社会因素:首先,对自然资源的社会定位不同 其次,对自然资源的社会定位不同 最后,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的社会情势不同,二、自然资源法法律形态的发展与进化,(一)十九世纪以前的特别物权法时期(二)十九世纪初期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单行法时期(三)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的体系化时期,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的法律理念变迁,一、自然资源法的法律理念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社会化(二)生态化,第三节 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分析,一、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研究现状的概括与评析,二、确定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的基本思路,(一)超越传统的法学思维定势(二)破除相关部门法之间的门户之见(三)体现自然资源法自身的演化规律及其发展趋势,三、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分析首先,对环境法的拓展理解 其次,自然资源法进一步的生态化发展,第四节 自然资源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与联系,一、自然资源法与民法二、自然资源法与行政法三、自然资源法与经济法,第五章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贯彻自然资源法整个法律领域始终,具有普遍知道意义和约束力,全面体现自然资源法内在质地的规定性与本质特征并购成该法律领域的根本性规则,(二)特征首先,显示自然资源法价值取向的独特性其次,表现自然资源法自身法律价值的普遍性与整合性最后,体现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与规范的指导性,第二节 自然资源权属确定的国家控制原则,一、自然资源权属确定的国家控制原则的概念是指在确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范围、归属及其流转等问题上,应该由国家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通过相关立法予以确定,保证国家占据决定性的支配地位.,二、自然资源权属确定的国家控制原则的依据,(一)体现和贯彻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要求(二)发挥国家对自然资源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保证(三)满足自然资源特殊属性对权属制定设计的内在要求,三、自然资源权属确定的国家控制原则的贯彻,(一)重要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二)由国家依法确定自然资源各种用益性权利(三)由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权属流转进行必要的干预和限制,第三节 合理规划与利益平衡的原则,一、合理规划与利益平衡的概念是指在围绕自然资源的开放、利用、保护、管理等各项工作而展开的一系列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应该由国家在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分布状况、承载能力及社会经济需求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方式和程度等方面的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规划在自然资源的配置过程中统筹兼顾其自身特点及不同利益要求。,二、合理规划与利益平衡的依据,(一)自然资源分布的地域性差异(二)自然资源多功能性及开发利用的多目标性所导致的潜在利益冲突,三、合理规划与利益平衡的贯彻,(一)制定自然资源规则,合理确定自然资源开放利用的基本战略(二)注意协调不同利益主张的冲突,逐步建立适当的利益补偿机制,第四节 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原则,一、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原则的概念,二、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原则的依据,(一)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潜在冲突(二)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相互依存(三)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三、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原则的贯彻,(一)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影响评估与论证(二)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同时加强生态保护对策和手段的运用(三)增收生态补偿费,第五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概念,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依据,(一)在经济上实现自然资源的价值(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三)形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自然资源的配置效率,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贯彻,(一)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配置的一级市场(二)发展和完善自然资源的税费制定,第六节 最优利用原则,一、最优利用原则的概念,二、最优利用原则的依据,(一)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二)自然资源的整体性与多功能性(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三、最优利用原则的贯彻节约利用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第六章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构成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基本制度构成概述,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是指在自然资源法中,调整特定自然资源社会关系,并具有相同或相似法律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整合性的规则系统。,(二)特点调整对象特定性 法律规范整合性 法律功能同质性 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二、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构成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流转制度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第二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一、自然资源所有权,(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实现(二)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及其改造,二、自然资源他项权利概念: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自然资源的非所有权人对自然资源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各种权利的统称。,(一)自然资源他项权利的法律属性首先,自然资源他项权利属于特别法上物权 其次,自然资源他项权利是定限物权 最后,自然资源他项权利是用益物权,(二)、自然资源他项权利的改进和完善,1、自然资源他项权利不以实际占有为前提2、注意协调自然资源他项权利与相关权利的关系3、强化自然资源他项权利的独立性,第三节 自然资源流转制度,一、确立自然资源流转制度的必要性,(一)体现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二)推动自然资源价值的真正实现(三)促进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二、构建自然资源流转制度的基本思路(一)促进流转 是构建自然资源流转制度在宏观方面的基本指导思想,它要解决的是一个必要性的问题。,(二)有限流转是构建自然资源流转制度在实施层面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它所解决的是一个可行性的问题。,三、自然资源权利交易的层次和种类,(一)自然资源权利交易的层次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交易2、自然资源各种开发利用权利的交易首先,从“管理的交易”向“买卖的交易”转变 其次,对自然资源进行科学定价 最后,要理顺立法思路,树立新的交易观念,(二)自然资源权利交易的种类 1、设定性交易和传递性交易 2、一般性交易和牟利性交易,第四节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一、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概念:是指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结构及组织方式,即采用何种组织形式以及这些组织形式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并以何种方式完成其自然资源管理的职责。,(一)专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中央机构自然资源行业管理部门 专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基于特定自然资源区域而设置的中央派出机构 2、地方机构(二)辅助性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的主要领域,(一)编制各种自然资源规划(二)确认自然资源权属(三)审核和颁发各种自然资源许可证(四)征自然资源税费(五)进行自然资源行业监管(六)监督检查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第七章 自然资源法律责任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律责任概述,一、自然资源法律责任概念是指违反了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规定,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责或不履行自然资源义务,或者侵犯合法自然资源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自然资源法律责任研究的基本思路,(一)法律责任的生态化首先,在自然资源法律责任对象或客体的认定方面,在考虑财产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同时,应更充分考虑生态利益和长远利益。其次,在自然资源法律责任功能方面,更加突出和强调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二)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异化和转化,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中的民事责任,一、自然资源法中的民事责任概念特点(一)概念是指自然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因破坏或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的自然资源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二)特点首先,我国自然资源发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体系中的侵权责任。其次,自然资源发中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功能在于恢复和补偿,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在此需要与相关行政责任进行明确区分。,二、自然资源法中民事责任的主要适用领域1、直接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行为。2、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导致自然资源破坏的行为。3、破坏自然资源利用设施的行为。,三、自然资源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评析,第三节 自然资源法中的行政责任,一、自然资源法中的行政责任概念概念:是指自然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自然资源法中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在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二、自然资源法中的行政责任的分类(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二)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执照和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没收财物行政拘留,(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做出机关不同对象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形式不同,第四节 自然资源法中的刑事责任,一、自然资源法中的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开采自然资源,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应承担的在形式方面的法律责任。,二、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构成特点三、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的主要罪名,第八章 土地资源法第一节 概说,一、土地和土地资源的概念,(一)土地的概念是一个由气候、土壤、地貌、岩石、水文、动植物等自然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而不能仅仅理解为土壤或者耕地。(二)土地资源的概念是指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土地。,二、中国的土地资源状况,(一)中国土地资源的特点1.人均占地少 2.总体质量差 3.资源匹配失衡 4.后备资源不足,(二)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存在的问题1.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盐渍化、次生潜育化面积大。2.人口增加,使人地矛盾更加突出。3.盲目、违法批地,浪费土地现象严重。4.城镇建设外延扩张,村庄建设分散无序,土地被乱占滥用的现象突出。5.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过多。6.土地粗放经营,忽视生态保护,土地质量下降。7.耕地抛荒、闲置现象时有发生。,第二节 我国土地资源的立法沿革,一、我国土地资源立法的历史进程,1、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矿山、湖、沼、河港为国家所有”。2、1982年宪法作出了“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的规定。3、1997年3月14日,在党中央的建议下,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刑法,第一次设立了3项土地犯罪条款,即“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这是我国土地立法的重大突破。修订后的刑法于1997年10月l日起正式实施。随后,1998年4月29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决定,将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交由全民讨论。这是继宪法之后我国第一部让全民讨论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一次将土地基本国策写进法律,即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本法第3条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第2条第4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将第43条第2款、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9条、第51条、第78条、第79条中的“征收”修改为“征收”。,二、我国土地资源立法现状,第三节 我国土地资源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土地权属规定,(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公有制 2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4“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6土地权属登记制度,(二)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1)具有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2)特定的出让标的(3)法律关系的双重性(4)土地出让的有期限性(5)出让金交纳的一次性2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 3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都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4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土地特点对土地利用分区,明确土地用途,这是县、乡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主要依据,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1划分土地用途:按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三种,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家实行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3为了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并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四、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1对耕地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即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2省级政府负有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3耕地保护的重点是基本农田。4推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5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6严禁抛荒。7破坏土地者复垦。8保护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防止水土流失。,五、有关建设用地的规定,1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严格实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下列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须经国务院审批:(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3)涉及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3严格规定征地审批权限其中须经国务院批准方可征收的土地为:(1)全部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4征收土地要按原土地用途给予补偿。5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还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6加强对农民兴建住宅基地的控制。7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第四节 土地资源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一、1994年防治荒漠化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是关于防治干旱和荒漠化问题最主要的国际公约,有着独特之处。它强调了国家行动过程而非国家行动的重要性,并且保障公众参与到防治荒漠化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中来,规定受影响国家有义务谋求解决荒漠化的深层原因和要求那些采取错误政策促成荒漠化的发展中国家承担责任。,二、保护阿尔卑斯山公约,保护阿尔卑斯山公约于1995年3月6日生效,其目标是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也维持这个环境中的人类对资源的持久管理。要求各缔约国采取行动保障生态系统,以持久运作的方式恢复自然,保存动植物生境,并以传统的自然保护方式对国家的生产能力进行严格控制,承认阿尔卑斯各国的平等利益并保障其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第九章 水资源法第一节 概说,一、水与水资源的概念,(一)水的概念(二)水资源的概念特点:流动性、时空分布不均性、可重复利用性、可再生性、多功能性、利害双重性等特点。,二、中国的水资源状况,第二节 我国水资源的立法沿革,一、我国水资源立法的历史进程,1、1949-1966年恢复水法制时期。2、1966年到1978年11届3中全会前的发展阶段,为我国水法发展的停顿时期。1978年11届3中全会以后的发展阶段。,二、我国水资源的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水资源权属的规定,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1、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2、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3、规定了水资源分级管理的职责。4、规定了有关部门在水资源有关工作中的关系。,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一)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多方兼顾。即兼顾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兼顾工农业和生态用水;兼顾水资源调出入地区的需要;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等等。,(二)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多方兼顾。1、在鱼、虾、蟹洄游通道修建拦河闸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3、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4、因地制宜原则,(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四)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五)水运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四、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的规定,(一)水道的保护(l)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3)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二)地下水的保护(1)要求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在地下水己经超采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2)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于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3)水域的保护。,(三)水工程的保护(1)规定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2)规定在河道范围内因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3)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4)规定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五、用水管理的规定,(一)实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二)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四)有偿用水的规定(五)水资源管理年报制度(六)依法解决水事纠纷,六、保护水资源的规定,1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要“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这些条款界定了水资源保护的范围和目标,提出了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处理原则,即“兼顾三水,统筹量质,地表地下,生态为本”。2确立了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制度。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3规定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4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向江河湖库排污是导致水体污染的主要原因,监控排污口是为水资源保护把门守关。5明确了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第四节 水资源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一、国际河流利用规则(赫尔辛基规则),重要性:1、它规定了国际河流的概念。2、它编纂并宣告适用于国际流域内的水域利用的国际法一般规则。3、确认了国际河流的公平利用原则。规则第四条规定,国际河流内的每个国家有权合理公平地利用国际流域内的水。4、它规定了国家有责任防止和减轻对国际流域水体的污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水体,对于利用国际河流所产生的争端,应予以和平解决并规定了解决程序。,二、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1、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非航行利用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平等、合理利用和参与原则、不引起严重损害原则、合作原则、定期交流数据和信息原则和不同用途之间的关系原则。2、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3、关于国际水道的保护、保存和管理的规定。,第十章 矿产资源法第一节 概说,一、矿产资源的概念矿产资源,是天然赋存于地球表面或地壳内部的聚集物,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一种自然资源,形态有呈固态、液态和气态三种。,(一)矿产资源的分类1.能源矿产 2.金属矿产 3.非金属矿产 4.水气矿产(二)矿产资源的特点1.不可再生性 2.有限性 3.赋存状态多样性,二、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第二节 我国矿产资源的立法沿革,一、我国矿产资源立法的历史进程,1、我国政府早在1950年就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矿业暂行条例,1965年底国务院针对矿产资源保护专门制定、公布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2、进入1980年代以后,我国在大力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积极发展矿业,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有关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我国于1986年制定颁布了矿产资源法。到1996年,我国对矿产资源法作出了修改。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提出“要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二、我国矿产资源的立法现状,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第三节 我国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注意:所有权的客体,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不论其现已被发现或将来被发现的均为所有权的客体,都属国家所有。,二、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规定,(一)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取得(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规定(三)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规定,四、关于煤炭资源的规定,1.煤炭资源勘查、开采规划的规定2.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定3.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4.煤炭经营的规定,第四节 矿产资源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一、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条约,(一)南极矿物资源制度的一般保护原则(二)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法律规定,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区域和资源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二)区域活动政策(三)勘探和开发制度(四)国家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一章 森林资源法第一节 概说,一、森林与森林资源的概念从生态学角度,森林指以树木为主体的绿色植物群落。,(二)森林资源的概念,1、概念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其中: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2、特征生长的周期性 可永续利用性 利用的多功能性,二、我国森林资源的状况,1、我国曾经是一个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古代森林覆盖率曾高达49%,到了清代初年还有26%。2、到1996年,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只剩下13.92%,只有世界平均水平(22%)的59%。在世界上居第122位;人均占用森林面积仅0.11hm,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而且我国的森林资源分布极不均匀,西北、华北森林资源奇缺,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西北五省森林覆盖率仅有3.34%,有的地区森林覆盖率不到1%,至使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现象严重,江、河、湖、库、淤,洪涝旱灾频繁。1998年的特大洪灾,造成3000多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高1666亿元,这与上游天然林惨遭破坏有极大的关系。,第二节 我国森林资源的立法沿革,一、我国森林资源立法的历史进程,1、1973年lO月10 日农业部颁发森林采伐更新规程。2、1979年2月17日至23日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森林法试行。3、1984年9月20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森林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4、1998年4月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对森林法进行了修订。5、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细则。6、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7、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8、1994年1月2日林业部颁布施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9、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根据森林法制定并发布施行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二、我国森林资源的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第三节 我国森林资源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森林资源权属的法律规定,(一)森林资源权属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森林资源权属转让(三)林权纠纷的处理,二、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一)森林资源清查和资源建档 1.森林资源的清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地区内的各类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质量等因子进行调查和核查。2.森林资源建档,是指将森林资源清查所得到的资料、成果按一定的方法进行汇集、整理,并给以妥善保存的一项制度,(二)林业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1.林业规划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植树造林规划。2.森林经营方案,(三)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最高每平方米收取10元,最低每平方米2元。城市及城区规划区的林地,可按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三、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一)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二)封山育林的规定(三)森林采伐的规定(四)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的规定,四、关于森林资源的其他法律规定,(一)建立林业基金制度(二)建立群众护林制度(三)建立森林防火制度(四)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五)建立自然保护区,第四节 森林资源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一、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二、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为生产和耗用热带木材的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商提供一个有效的纲领,促进国际热带木材贸易的扩展和多样化以及热带木材市场结构条件的改善,推广和支持研究和发展工作以求改善森林管理和木材利用,鼓励制定旨在实现持久利用和养护热带森林及其遗传资源,以及旨在保护有关区域生态平衡的各种国家政策。,三、森林资源的区域性条约,1、1989年12月15日第四个洛美协定强调了砍伐森林的危害,呼吁缔约国遏止土地和森林资源的恶化,并建议扩大农业森林系统和制定森林管理计划。2、1993年10月29日,中美洲国家在危地马拉签署了管理和保护自然森林生态系统及植树造林的区域公约(未生效)。建议采取治理措施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持续管理,在遭到破坏的地区植树造林,鼓励有关居民包括土著人民的参与。3、2001年7月16日至18日,亚欧“森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在中国贵阳举行。,第十二章 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第一节 概说,一、野生动植物的概念,分类(1)珍贵的、稀有的、濒于绝灭的野生动物,如大熊猫、虎等;(2)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食肉鸟类、蛙类、益虫、益兽等;(3)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动物,指那些可作为渔业,狩猎业的野生动物;(4)有害野生动物,如害鼠及各种带菌动物等,二、中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状,中国有高等植物30000种,占世界10,居第三位。其中木本植物7000多种,裸子植物250种。中国有脊椎动物6347种,占世界14,其中陆栖动物2100多种,爬行类300多种,鸟类1244种,鱼类3862种,兽类400多种,均居世界前列。属于中国特有的高等植物17300种,脊椎动物667种。,第二节 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立法沿革,一、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立法的历史进程,二、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立法现状,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第三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主要法律规定,一、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规定,(一)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的法律规(二)各级政府关于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法律规定(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的法律规定(四)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划分的法律规定(五)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法律规定(六)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管理的法律规定(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的法律规定(八)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法律规定(九)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十)外来动物品种管理的法律规定,二、野生植物资源的法律规定,(一)野生植物管理体制及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职责(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级别的划分与管理的法律规定(三)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法律规定(四)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管理的法律规定(五)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六)涉外管理的法律规定,第四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一、国际保护鸟类公约 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濒危物种贸易公约)四、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五、保护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