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解读ppt&sid=dbNDNMqkj4cTV5&action=view.ppt
正义的求索,罗尔斯正义论,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出版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由它引发的各类争鸣或研讨文章,更是汗牛充栋,目不暇接。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表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正义论是一本不易读的大书,这不仅由于它的行文艰涩,术语满布,而且全书充满各种原创性的论证,不同论证之间又环环相扣,前后呼应,形成一个宏大的哲学体系。,一、罗尔斯简介,约翰罗尔斯(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纳格尔(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等。,生平,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役,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二、正义论写作背景,正义与公平分配问题是与福利国家政策相关联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新自由主义关注的一个理论重点。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具代表性。他是当代社会政治的混合制度的支持者,即把自由主义民主、市场经济和再分配的福利国家结合起来。他的独特和雄心在于,他想为这种综合提供一个系统而完整的正确理论。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被认为是社会的根本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人们通过自发的市场机制,解决了生产领域的效率问题,但社会领域所面临的各种基本价值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暴露了不少社会和政治问题。60年代中期以来在西方世界出现的几个运动如少数民族的民权运动,以学生为主的新左派运动、嬉皮士运动及反越战运动都促使人们对西方社会根基之一的自由主义的普遍有效性产生了疑问。就拿美国来说,黑人民权运动、反战运动以及社会贫困问题对现实社会提出了挑战。罗尔斯所要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他试图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研究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确立怎样的政治和经济制度、贯彻怎样的原则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而产生的利益和负担。换句话说,既然人们生来就存在社会和自然禀赋方面的不平等,那么,如何对待和解决这种原始的不平等才不失为公平呢?,三、逻辑结构与主要内容,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二十年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全书分三大部分:理论篇(第一章第三章)论述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出发点;制度篇(第四章第六章)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目的篇(第七章第九章)涉及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特别是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全书设计内容广泛,论述全面详尽。主要采用思辨的语言引经据典地阐述实质性的理论问题,而不是像分析哲学那样较多的集中于语言与形式方面。,基本内容,罗尔斯强调其“正义的至上性”。他声称,他的目的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一种新的正义论,以代替在道德思想领域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的传统学说。他提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观点。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他指出正义是一个内容很广泛的概念,从一定角度看,可以分为社会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区分这两种正义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特色。他论述了关于正义在社会中的作用,认为它们一方面规定了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划分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他认为,在实际生活中,良好的社会是罕见的,因为每个人对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正义论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建构一个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正义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合理分配社会合作中的利益与承担。,基本概念,1.正义正义论全书处理的,是有关社会分配正义的问题。“正义”一词,可以指涉不同意思。它一方面可以作为一个实质性的道德判断,形容一个人,一个行为或一个制度是正义或不正义的。但另一方面却可以中性地指涉一个主题,即正义的目的是关心该依据何种原则,决定人们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得的利益与负担。换言之,正义原则是指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罗尔斯称此为“正义的概念”(concept of justice)。它是形式化的,因为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实质正义的充分条件。要决定何种原则符合实质正义,不同理论必须提供更多的道德理由。罗尔斯称这些不同的理论为“正义的观念”(conception of justice)。透过这种区分,罗尔斯想说明正义问题的独特性及重要性。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合作,正义问题便会出现。缺乏合理而稳定的正义原则,社会迟早会解体。而所有政治理论,必然是在辩护某种特定的正义观念。而每种正义观念的背后,则必然预设了某种对社会及对人的理解。,2.社会观什么是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罗尔斯理解社会是一个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这种合作同时具有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特点。一方面,我们活在一个自然及其它资源适度匮乏的世界中,彼此合作较独自生存,对所有人都有更大的好处。另一方面,合作者却有不同的人生计划,对何谓美好人生各有不同的理解。由于他们都重视自己的人生目标,因此总希望从合作所得中多分一些。在这种正义环境之下,社会合作既有必要亦有可能,但我们却需要一组正义原则,规定社会合作的模式及利益分配的合理准则,并裁决人们各种相冲突的诉求。但我们得留意,正义环境的出现,并不意味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主义者,参与社会合作只为极大化一己利益,并视得出的原则纯粹是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因为严格来说,这样的原则并不是道德原则,而只是各方迫于现实而作的暂时妥协而已。罗尔斯认为,人们除了重视自己的利益,同时亦有正义感的能力,能够作出道德判断并自愿遵从合理的道德原则。正义原则最重要是体现一种公平的精神,得到自由平等的参与者的合理接受。所谓互惠必须是在以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的结果,而非由现实社会中各方不平等的位置来决定。因此,我们应视社会为一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这种社会观是罗尔斯整个理论的出发点。,3.良序的社会而这样一个理想的公平合作体系,是罗尔斯所称的“良序的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这样的社会有三个特点。第一,每一成员都接受,并知道其它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第二,社会基本结构公开地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最后,合作成员普遍具备有效的正义感,能自愿遵从正义原则的要求。良序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正义社会模式,帮助我们比较及判断不同正义观念的优劣。例如如果一正义原则只是由外在权威强加于公民身上,又或只得到社会某部分人的认同,此原则便不值得追求。良序社会的优点,是所有人都能公开地接受同样的原则,亦清楚原则背后的证成理据。当彼此出现纷争,便可有一共同标准作出裁定,因此能成为多元社会统一的基础。而这个公共的原则亦能有效培养人们的正义感,从而确保社会稳定。罗尔斯最终希望论证,他提出的正义原则,较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更能建立一个良序的社会。,4.对社会的界限的界定既然社会正义关心的是社会分配问题,我们便须先界定社会的界限,否则便难以确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罗尔斯假定,正义原则只适用于一个封闭的社会体系,和其它社会没有任何联系,而只是一个自足的民族社群。国际正义并不是此书关注的问题,罗尔斯亦不讨论得出的原则能否用来规范国与国之间的资源分配。即使在此封闭体系之内,正义原则也不是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而只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个基本结构,包括规范一个社会的主要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互相调合交织成一个系统,决定人们的权利、责任及利益分配。例如宪法、竞争性市场、法律上所承认的财产形式,以至一夫一妻等都属于基本结构的一部分。为什么基本结构是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主要是因为这些制度,对每一个人的人生影响至为深远。我们一出生,便无可选择地活在某种社会制度之下。这些制度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的生活前景、社会地位以及追求各种价值成功的机会。活在社会主义或自由主义之下,我们的人生前景便完全不同。因此,没有所谓价值中立的制度。任何制度都预设了某种道德取向,并导致某种社会合作模式。再者,我们无法抽离社会基本结构,判断某一个别行为是否正义。一个人应得多少,必须视乎他活在那种分配制度之下。,5.分配物分配正义另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分配什么?什么物品应作为人际间比较的标准?很明显,没有一个共同接受的标准,根本难以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分配,因为我们无法衡量、比较公民的不同诉求,亦难以决定他们的社会位置。但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如果不接受效益主义将所有价值都化约为欲望或偏好的满足的方法,有什么东西是既能和不同的价值观念兼容,同时又能被全体成员合理接受呢?为解决此问题,罗尔斯遂提出社会基本物品的概念。这些物品被界定为对所有理性的人生计划都有用的价值,拥有愈多,对实践特定的价值观念便愈有利。这些基本物品包括:权利与自由、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等。它们遂成为社会分配的参考指数。,至此,已阐明了正义论中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其实它们是环环相扣的:在一个正义问题出现的环境底下,我们视社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而合作者在两种最高序的道德关怀推动下,共同寻求一组人人接受并满足良序社会要求的正义原则,以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方式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公正分配各种社会基本物品。接下来的问题是:透过什么方法,得出一组怎样的原则,才能满足这一系列要求?罗尔斯声称,他要沿用自洛克、鲁索(Rousseau)及康德以来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并将其提升到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证成他的正义原则。为此,他提出了两个重要概念:,1.原初状态。“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但他所讲的“原始契约”并非洛克等人所讲的“社会契约”,而只是为了得到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这种原则是那些自由的和有理性的人,为了增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站在“原始的平等地位”上来规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款时可能接受的原则。在此,罗尔斯并不是真的认为历史上以及现实中真的存在这样一种状态,原处状态只是一个逻辑假定,它求的只是如同数学公式般的逻辑真实。,2.无知之幕。它是原初状态中最重要的设计,它是对处于原初状态中主体智识情况的假设,包括没人知道自己的阶级出身和社会地位、人们无从知晓具体的善,自己生活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心理特征、各方不知道自己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及文明程度;人们只知道身处在正义的环境内,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处于“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中的人们,最终会选择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据此成立的社会是具有永恒正义的社会,由于这个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是通过人们订立契约的方式所产生的,因此人们作为自律的道德主体就必须承认它合法有效,借此企图一举建成人间天国。这两条正义原则是:“第一,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在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得:(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加上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系统来看,罗尔斯陈述了3条普遍正义原则:(一)自由平等原则。它适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方面。罗尔斯解释说,“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机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上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二)差别原则。人民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最少受惠者”是“指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差别原则通过制度性的安排把人们由于自然命运降临的差异所产生的后果尽量驱除,同时安排好福利和负担的框架,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弱者与幸运者之间的不平等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三)公正平等机会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职和社会职位在形式上是开放的,而且要求所有人都应该有获得他们的公平机会,以保证那些拥有同等天资和能力并有同样意愿的人们具有相同的成功前景。在罗尔斯看来,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就在于保证社会合作体系成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认为第一个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由此可见,罗尔斯的正义论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四、分配正义抑或持有正义罗尔斯与诺齐克政治观的比较,罗尔斯和诺齐克同为自由主义者,所以,诺齐克对罗尔斯提出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正义第一原则,诺齐克没有异议。这是所有自由主义者的基本立场。二者的主要分歧是:正义第二原则中的差别原则,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家通过强力介入经济利益分配领域。我们可以把正义原则中的第一条正义原则看做是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原则,而把正义第二原则中的差异原则看成是经济上的自由平等原则。诺齐克反对的就是把政治上的自由平等扩大到经济领域。从自由的角度讲,罗尔斯保守,诺齐克激进,相反从平等的角度讲,罗尔斯是激进的,保守的反而是诺齐克,诺齐克固守自由主义的阵地,在平等面前,不敢越雷池一步。差异原则,正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精髓所在,也是充满争议的地方,诺齐克正是代表自由主义阵营以“持有正义”批判“叛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抑或持有正义,分配正义。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他同情弱者,关心处境最差者,强调平等,希望尽量消除天赋差别,只要保证基本社会需要,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被允许的,从而在结果上实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使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尽可能地达到公正与合理,它们就是正义的。罗尔斯在这里主张将国家功能扩大到分配领域,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群体,认为国家是必需的。,分配正义抑或持有正义,持有正义。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自始至终强调了天赋自由权利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认为任何个人都没有理由为他人或团体利益牺牲自己的权利。他注重个人独立的主体,坚决捍卫合法财富的应得;他希望拉开差别,看重效率,论功行赏,尊重市场的自发机制的调节作用。罗尔斯这种“分配的正义”受到了诺齐克的质疑。在诺齐克看来,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而“分配正义”的理论主张国家进行再分配,这必然要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必然是不正义的;真正的正义是“持有正义”,只有这种正义才能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所谓“持有”,诺齐克指的是人们对某物的拥有,实际上就是“财产权”。,分配正义抑或持有正义,那么,如何判断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呢?诺齐克提出了两个标准:一是持有的最初获得是否正义,也即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否合法;二是持有的转让是否正义,也即持有物从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的过程是否合法。第一个叫做获取的正义原则,第二个叫做转让的正义原则。关于持有的最初获得是否正义的问题,诺齐克基本上同意洛克的“劳动所有权”思想,即一个人通过把自己的劳动加在一个对象(无主物)上,就能产生对这件东西的所有权,条件是“还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其他人的状况不致因这个人的占有而变坏。只要符合这个条件,这种占有就是正义的。,分配正义抑或持有正义,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分歧主要纠结在:个人对自己的天赋是否具有所有权?社会最不利处境者是不是应该受到照顾?这是不是社会处境较好者的义务或是责任?国家在此过程中承担什么角色?结果正义还是过程正义?,个人是否拥有自己天赋的所有权,罗尔斯“差别原则”是建立在他将个人的自然天赋看作是一种“集体财富”这一理论预设上的。罗尔斯认为,在一个集体当中天赋较好的人只是少数,人们在“无知之幕”下同意了对天赋较差人的关怀,而不应当在得知自己属于天赋较好的一类人而反悔。较好天赋是个小概率事件,谁拥有它谁就也拥有了对集体的一种集体责任。不能说你占有了它就理所当然的同时拥有了对它的权利。,个人是否拥有自己天赋的所有权,在诺齐克那里,天赋是一种“应得”,天赋差别仅仅是一种事实,由此产生出的利益不平等也将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自然倾向。在他看来,平等仅仅是一种目标,一种理想,对这一理想是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人为的中止或干预(即社会再分配)是合理的或正当的。诺齐克认为,这种将天赋看作是“集体财富”的说法无异于一种“人头税”(按人口无差别征收的税收),社会最不利处境者是不是应该受到照顾?,罗尔斯认为社会处境较好者之所以取得较高社会地位占有较多社会财富除了天赋较好外,离不开其他社会成员的合作。此外,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社会合作能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立生存所过的生活要好。由于有了合作就产生了如何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从而产生了分配的社会正义问题。最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为了效率的需要要把有限的资源集中要部分效率较高的社会成员手中,因此作为对公平的补偿自然要对受益较少的人有所照顾。,社会最不利处境者是不是应该受到照顾,罗尔斯坚持照顾社会最不利处境者的原因之一是其对社会稳定的关注。罗尔斯认为:为了具有稳定性,政治的正义概念必须产生出它自己的支持力量,它所导向的制度必须是自我强化的(self-enforcing)。社会的稳定必须是保证社会最不利地位者过上拥有基本的物质保证和做人起码得尊严的生活。这也需要差异原则对过大的贫富差距做微调。,社会最不利处境者是不是应该受到照顾?,诺齐克认为,天赋较差者在社会合作中,受益更多,因此无需补偿。从效率的角度看,如果按照差异原则对才智较差者进行补偿只会只会挫伤天赋较好者与天赋平庸者合作的积极性。,这是不是社会处境较好者的义务或是责任?,罗尔斯认为,为了效率,社会成员在自由平等原则下牺牲了实质上的平等,而平等在罗尔斯的体系中是正义的必然要求,而正义只能因为正义的原因被牺牲。因此,罗尔斯认为对社会最不利处境者的照顾不是施舍而是是补偿,不仅是道德上的当为,还是法理上的应为。,这是不是社会处境较好者的义务或是责任?,对罗尔斯的这种观点,诺齐克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分配的差别导致一部分人处境悲惨确实是一种不幸,但不幸不表示不公平。这种不幸可以通过说服、慈善的形式进行克服。但是任何强制,无论是道德强制还是法律强制都只会导致更大的不幸。任何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非正义的。在诺齐克看来合法的财产再多也无可厚非,任何“劫富济贫”都会侵犯个人权利而不被允许。,国家承担什么角色?,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无疑有着福利国家的倾向,国家是再分配的主角。罗尔斯在这里主张将国家功能扩大到分配领域,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群体,认为国家是必需的。罗尔斯的理论起点就是社会契约论,在他的理论中,国家就是因为订立正义原则契约的产物,国家自然就是契约实施的保护者,保证的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异原则的实施。,国家承担什么角色?,诺齐克主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流行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在诺齐克看来,自由市场本质上是正义的,任何违背自由市场的制度或行为都无法获得一种道德正当性。诺齐克将个人权利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对个人权利的任何侵犯都是不正义的,即使是国家也不能以美好的社会理想的名义去干涉个人的生活。诺齐克强烈反对国家可以依据谋求平等的理由对财富进行统一的分配,因为这意味着剥夺一些人正当的东西给另一些人。,结果正义还是过程正义?,罗尔斯不仅强调起点和机会的平等 更强调结果的平等。他的正义观属于“结果正义”。他认为自然方面的偶然性导致的不平等应予以关注,自然天赋是共同的财产,个人不应从中获利。诺齐克主张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与坚持人的权利,他只强调起点和机会的平等、过程的公平。他所赞同的是“过程正义”。在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体现了一种浓重的平等主义倾向,是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一种超越。,概括的说: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国家的权力应延伸至再分配领域。政府的政策应向境遇较差的人倾斜。依据“公平的正义原则”分配公共资源,尽量消除天赋造成的差别。诺齐克依据“持有正义原则”来反驳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他认为正义意味着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个人没有理由为他人或团体利益牺牲自己的权利,国家的权力仅仅是在于维护过程的公正。,其他学者对其评价,正义论出版后,在学术界引起了极为广泛的讨论,右派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效益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国际正义理论以至自由主义内部等,都对此书作出了不同的诠释及批判,累积的文献也多不胜数。可以说,很少人会完全同意罗尔斯的观点,但却几乎没有关心社会正义的人,可以不响应他的理论。正义论遂成为过去三十年各派理论展开论战的中心。罗尔斯本人亦没有置身事外,一直为自己的理论作出辩护、澄清、重新诠释以至修改及加入新的论点。他九三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论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今日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萨托利指出,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政治哲学的复兴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具有“创造性突破”的思想试验。美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贝尔把罗尔斯比作20世纪的洛克,认为他的正义论将决定该世纪后期的发展,如同洛克和亚当斯密的理论决定19世纪欧美社会进程一样。即使是罗尔斯在学术上的对手诺齐克也对其给以很高的评价:“正义论是一部有分量的、深刻的、精致的、博大的和系统的著作,今天的政治哲学家要么加入罗尔斯的阵营,要么就得说明他不这么做的理由。”如此看来,罗尔斯成了当今政治理论和学术的一个标准,要么赞成他,要么反对他。,个人观点,罗尔斯的契约论方法忽视了阶级冲突的严重性,在以阶级区别为基础的社会里不存在共同利益,从而排除了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能够达成任何一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具有自由主义的特征,赋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优先性,而没有认真对待这样的问题,即社会经济不平等能够导致权利行使之效果的不平等;罗尔斯试图提出一套普遍的正义原则,但是并不存在能够适用所有时代所有社会的正义原则,任何正义原则只能适用于某种生产方式,而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或许罗尔斯的理论过于抽象或脱离历史时代,罗尔斯的理论无疑充满理想色彩,即使今日西方先进的福利社会,依然和他的正义原则有相当大的距离。但罗尔斯深信,他的理论是一个能够实践的乌托邦,透过人类不断的努力,一个更加正义的社会总有可能实现。再者,他的正义论充满对现实世界的批判。他拒斥效益主义,指出不能以多数之名,牺牲个人权利;他反对右派自由主义,对现代放任资本主义造成的贫富不均作出强烈批判;他肯定多元主义的合理性,致力寻求人们可以合理接受的政治原则,从而使得持不同宗教及价值观的人可以在一起和平生活。更重要的是,透过严谨的哲学论证,罗尔斯向我们显示,启蒙运动及自由主义的传统,仍然有丰富的理论资源,帮助我们建立实质的道德原则,对历史及当下的社会作出批判,并指向一个更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