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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减污降碳调节资金收缴返还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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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减污降碳调节资金收缴返还办法.docx

    山东省减污降碳调节资金收缴返还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减污降碳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根据各市(指设区市,下同)上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以下简称“四项主要污染物”)、碳排放总量,按照一定标准收缴,并根据各市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资金。第三条调节资金收缴返还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负责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负责提供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碳排放总量的环境统计数据以及大气、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碳减排相关指标,核算调节资金收缴返还金额。省财政厅负责调节资金的核定、收缴和返还。第四条调节资金收缴返还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第五条调节资金收缴标准实行差别化政策,根据四项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东部地区(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标准为IoOO元/吨(氨氮按照每百公斤计算,碳按照每千吨计算,下同),中部地区(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标准为800元/吨,西部地区(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荷泽市)标准为600元/吨。第六条调节资金每年收缴一次,各市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年终体制结算上解省级财政。各市上缴调节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属地企业另行收取。第七条省级财政收缴的调节资金,除按政策规定返还各市外,其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第八条调节资金返还根据各市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权重30%)、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权重40%)和碳减排(权重30%)等情况综合确定。第九条根据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情况返还调节资金。以各市上缴调节资金总额X30%X45%为基准值,再根据各市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较参考值(20182020年优良天数比例平均值)变化情况,确定实际返还金额。某市返还调节资金额度=该市上缴调节资金总额X30%X(45%+(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参考值)/(IO0%-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该项调节资金返还额度以该市上缴调节资金总额的30%为上限,以10%为下限。第十条根据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情况返还调节资金。具体分为水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达标返还和维持改善返还两种情况。(一)水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达标返还资金。对完成地表水省控及以上考核断面达到或好于In类水体(以下简称“优HI”)比例、劣V类水体比例两项指标年度目标的市,某市返还调节资金额度二该市上缴调节资金总额X40%X45%,仅完成一项指标年度目标的市,返还资金额度减半,两项指标年度目标均未完成的市,不再返还该项调节资金。(二)水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维持改善返还资金。对国控断面优I比例达到IO0%的市,返还某市调节资金额度=该市上缴调节资金总额X40%X55%°对国控断面优I比例未达100%的市,在完成优I比例年度目标基础上,根据该市优HI比例及优I断面个数较基准值(2020年、2021年优In断面个数平均值)变化情况,确定实际返还金额,返还某市调节资金额度二该市上缴调节资金总额X40%X55%X2X(优HI比例XO.1+(优HI断面个数一基准值)/16市中优I断面较基准值增加最大个数X0.1),其中南四湖流域4市返还资金额度二该市上缴调节资金总额X40%X55%X2X(优In比例X0.2+(优In断面个数一基准值)/16市中优In断面较基准值增加最大个数XO.1)。第十一条根据碳减排情况返还调节资金。以某市上缴调节资金总额X30%X45%为基准值,根据各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率年度变化情况,确定实际返还金额,即返还某市碳减排调节资金额度=该市上缴调节资金总额又30%X(45%+IOX(本年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率一上年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率)。该项返还额度以该市上缴调节资金总额30%为上限,以10%为下限。第十二条某市返还调节资金总额二根据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情况返还调节资金金额+根据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情况返还调节资金金额+根据碳减排情况返还调节资金金额。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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