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翻译论文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对等性与英语翻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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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对等性与英语翻译 摘要法系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可造成法律术语翻译的不对等和理解上的模糊。从事法律翻译不仅涉及到译者的语言表达能力,还关联到其法律知识历史常识认知水平等因素。本文旨在对法律术语翻译中如何处理术语的不对等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法律术语不对等性翻译策略 Abstract Due to the diversity of the legal systems and social systems,there exist inequality and fuzziness inlegal terminology.Legal translation is a specific language switching process;it not only involves translators lan-guage expression ability,but his legal knowledge,common sense,and cognition capability as well.This paper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above questions. Key Words legal terminology inequality translation strategy1引言法律术语law terminology是法律语言legallanguage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法律语言是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语言,其英文为:the language oflaw,legal language,或the language of law-yers1。法律术语作为一种专门语体已被语言学界广泛接受,它属于特殊用途语言(Lan-guage for Specific Purpose)的范畴。由于世界各国法律不尽相同,按区域分为“英美法”,“大陆法”,而我国是一个大陆法国家,有着自己的一套概念体系,在翻译、介绍英美法上的某些概念时,常常苦于找不到恰当的等值词,因此,翻译不准确在所难免2。同一法系,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在翻译法律术语时也会遇到不可译,或者没有完全对等词语的情况,有时也会因为一词多义或对所翻译文件国家法律不了解而产生歧义(模糊性)。 2法律术语不对等性的产生 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的不同是造成法律术语不对等的主要原因,英美法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较之我国的法律体系更显得纷繁复杂,普通法(common law)是以判例法(case law)为基础的,其法律规范非常详尽,很多概念在我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其次,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即我国的政治体制文明进程和法律渊源与英美等西方国家千差万别,因此导致了我们的法律文化与英美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例如,由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女权主义者提出和倡导妇女个性解放,因此marital rape“婚内强奸罪”得以产生,而这一罪名概念在我国法律里是没有的。在英美法系里非常注重诉讼程序,因而诉讼程序上的很多概念在我国司法制度中也没有,如plea bar-gain,plea agreement“辩诉交易,辩诉协议”(指经法庭批准,被告人为免受较重刑罚处罚而与控诉人达成的认罪协议)。反之,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某些概念在英文里也找不到等值词来翻译,如:“劳改收容调解钓鱼执法、失足妇女”等。第三,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造成了金融证券保险和票据法律术语的不对称。如英美的票据和保险业务较我国发达,因而,其票据法律方面的术语除了draft“汇票”check“支票”和promissory note“本票”外,尚有很多我国法律里没有的概念,如:pension warrants“年金支付通知”,share warrants“认股权证书”,fidelity insurance“职工忠诚保险”等。当我们把源语译为目的会发现有些概念非常吻合,很好对应,而有些则无法对应,这些概念在目的语中是“空缺或空白”,因而就产生了法律术语的不对等。 3不同法系、法律制度国家间不对等法律用语的翻译由于各法系的法律渊源不同,造成了法律概念的不统一,此法系拥有的概念彼法系没有,或同一概念但表述不同,这些均是翻译法律术语中存在的难题。 3.1翻译方法(translation strategies)纽马克把翻译方法分为word-for-wordtranslation逐字翻译,literal translation直译,faithful translation忠实翻译,semantic transla-tion语义翻译,adaptation编译,free translation自由翻译,idiomatic translation地道翻译和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交际翻译八种。 一般情况下,人们对法律用语的翻译使用“直译法”,但在法律术语的翻译中,由于法系和社会制度不同故而法律用语和术语也有所差异或不对等,这种差异性或不对等性就造成了法律用语互译中的困难,也就是所谓的“不可译性”,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人们会采用expla-national translation解释性翻译法。在语言学界和翻译界,已经有人尝试着给法律语言和法律文本进行分类,并提出法律文本翻译的主要策略是直译和解释性翻译。 笔者认为,法律用语和术语的翻译除了直译和解释性翻译外应该有更多的方法。法律翻译中令译者最感头痛的是概念或术语的不一致问题,对于概念空缺概念不对等和概念类似等各类翻译中的难题,要求翻译者具有明晰的不同法律体系和制度间差异意识,找到合适的翻译方法,使那些对于译文读者陌生的,模糊的概念变得清晰。 在法律翻译实践中,对付这些法律翻译难题的方法通常有直译法(直译加注法)解释性翻译法借用/替换法创造新词法(创译法)、不译(或照抄)和意译等,此外,解读法律条文也非常重要,有时会因为对于法律条文的误解而造成误译。下面讨论其中几种方法的具体使用。 3.2解释性翻译(explanational translation)英国司法组织的体系错综复杂,与我国的司法体系更是大相径庭,故很多司法名词要通过“解释”方可表达其意思。例如,英国的magistrate一词在词典中的释义是“a civil of-ficer administering the law,esp.an official con-ducting a court for minor cases and preliminaryhearings:a Justice of the Peace”,一般英汉词典把这个词译为“地方行政官(尤指执法官);治安法官”。对于中国读者来说这一概念较为模糊,因为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没有“治安法官”这一概念,中国的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警察)处理,而不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在英国司法体制中有“magistratescourt”,所以就有了“治安法院”的称谓,其审理案件的法官就叫“治安法官”。在法律语境里把magistrate译为“审理治安案件的法官”,通过解释翻译使这一概念变得清晰和准确。 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对等,有些词在翻译过程中牵强对应而造成了误译,使读者产生模糊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西方庭审制度之Jury在汉语里译为“陪审团”是误译5。从美国联邦宪法和英美法制史考证,Jury制度并不等同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请看美国联邦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Article III,Section 2:“The Trial of all Crimes,except inCases of Impeachment,shall be by Jury;andsuch Trial shall be held in the State where the sa3 idCrimes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but when notcommitted within any state,the trial shall be atsuch place or places as the Congress may by lawhave directed.”*该条款非常明确地指出:所有犯罪的审判(trial),除了弹劾案以外,应由Jury审判(trial)。在线查阅 to make decisions of fact in legal pro-ceedings.”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并不是make decisions的人,做出决定(判决)的是职业法官(审判长)。故牵强地以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将Jury对应译为“陪审”团是4期包克纪: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对等性及其翻译策略33不恰当的。根据前面所述,可以根据Jury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解释性地译为“公民审判团”,因为Jury在诉讼中的作用是参与法庭审理案件并进行裁决。这样处理更加符合原意,也更加准确。 3.3不译(not to be translated)在论及专有名词和机构术语的翻译时,纽马克认为应采用“不译”(not to be translated)的方法。 不译就是原文照抄和音译,是与翻译相对的。法律专有名词以及案例名称的翻译有时候就需要用到这种方法。如机构名称WTO(世界贸易组织)、NATO(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OPEC欧佩克(石油输出国家组织)等等,上述机构名称虽然有对应的中文译名,但是在法律业界更倾向原文照抄。案例名称如United States v.Brown(No.399)(美国诉布朗案第399号)Watkins v.U.S.(沃特金诉美国案)也是原文照抄,这是约定俗成,一般法律业界人士均知晓其含义。 有学者认为,术语的翻译应该强调“等值原则”,确保语义准确,有效传递原文信息。 有些术语的含义相当宽泛,例如英国的barrister和solicitor的翻译可谓五花八门,有的译为“大律师”和“小律师”,有的译为“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等等。无论翻译为其中哪一种“律师”,都不能将这两种律师的本质特性全部概览,这就造成了“语义亏损”。英国的律师制度是二元制,该制度源远流长。barrister和solicitor有着其不同的起源,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中根本没有对等的概念。 陈忠诚先生列举了日本东京大学研究英美法的名家田中英夫教授在上世纪90年代的一个做法,“一反日本的定译法庭辩护士,断然采用音译,分别译作和。”并认为这是对他“所建议的译名巴律师与沙律师的莫大支持。”8“巴律师”和“沙律师”是音译和意译兼而有之的一种翻译,在解决不对等法律概念的翻译时是可行的。当源语言的一个新概念翻译到目的语,而这一新概念在目的语里又没有相对应的表达方式时,多采用音译。如“芭蕾舞”源于法语“ballet”,上海方言中的“老虎窗”源于英文的loft window,均采用了音和意并举的翻译,“巴士”,“的士”和“士多”分别源于bus,taxi和store是单纯的音译等等,不一而足。 3.4创译(creative translation)律师一词在现代汉语实用词典里定义为: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词汇中有“讼师”一词(新世纪汉英大词典译为legal counsel)。如果按照英美法,律师一词属于“具有模糊性质”的法律词汇,因为在英美法(common law)里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员有非常明细的划分:advocate,attorney,attorney-at-law,barrister,counsel,counselor,conveyancer,law agent,lawyer,practicing law-yer,solicitor,proctor以及procurator,这些单词对英、美社会中从事法律服务这一职业的分工作了精确的界定,但在文章中出现的上述任何一个词,英译汉时都只笼统地译为“律师”。在我国替别人处理法律事务或代为诉讼的专业人员的称谓有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者(法工)。如果将这些职业词汇翻译为英语,律师译为lawyer没有问题,也是业界所共识的,因为在英语里lawyer除了作“法律人”解释外,根据语境可以统称所有类型的“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译为enterprise legaladvisor,而“法律工作者”英译为“legalworker”就可能会引起歧义了,假设一篇文章中说某人为了一桩法律事务而聘请了“legalworker”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英美人士就会感到困惑,因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均可称为legal worker,包括法官检察官等。而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是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在基层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而他们的工作性质又接近于律师的工作。有人把这一职业直接译为legal worker或legal professional是不妥当的,根据其工作性质可创造新词,译为civic legaladvisor“公民法律顾问”,以区别于enterpriselegal advisor“企业法律顾问”。翻译上的再创造(recreation)是指在源语与目的语无法对应的情况下,为传达近似的效果而采取的非对应手段。 3.5意译(paraphrase)以英美法上的lien制度为例,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这一概念,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便将lien的某种表现形式当成了lien本身。”2故而造成了误译。我国出版的法律辞书一般均译为留置权;扣押权;抵押权等。然而lien是英美法上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并非译为留置权、扣押权可以概览的。孙新强认为,“由于lien被误解为“留置权”(优先权),因此,在我国出版的各种英美法译著中充斥着所谓“自由留置权”、“非自愿留置权”、“法定留置权”等令人啼笑皆非的译法。这些译法不仅严重扭曲了原著的本意和精神,强化了英美法不讲逻辑不讲体系的传统偏见,而且还无情地冲击了我国现有的担保法理论体系。”lien一词源于拉丁文ligamen,指英格兰法中一个人享有对属于他人的财产予以保留占有直至该占有人针对该他人的请求权得以清偿止的权利。 lien分为法定的和衡平法上的lien。(牛津法律大辞典)可见lien是英美担保法上的一个核心概念和上位概念,在翻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意译。 “钓鱼执法”是我国新近出现的一个法律词汇,指行政执法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采用一种非正常手段诱惑守法公民“违法”,从而进行经济处罚的一种行为。有人将“钓鱼执法”译为entrapment,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英美法上的entrapment一般译为“执法圈套”“警察圈套”,是指警察唆使或引诱某人“犯罪”。而“钓鱼执法”则是行政执法人员诱惑守法公民“违法”,如利用控制的卖淫女引诱某人嫖妓,从而进行治安处罚或罚款; 或假扮乘客将非营运车辆引诱至“执法伏击区”,然后对驾驶人进行罚款,以至于上海出现“防钓鱼车”,车主在车窗上贴上“防止钓鱼,拒绝搭乘”的字条。所以在两者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如果简单地将“钓鱼执法”译为entrapment会使英美读者感到困惑或误解。 “钓鱼执法”可以用英文解释为:For the eco-nomic interest,the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en-trap law abiding citizens to break laws and imposea fine。但这毕竟是一段描述性解释,我们可将其意译为seduce sb.into breaking the law。 4充分理解法律条文避免误译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准确翻译法律术语的基本要求。汉语“收容”一词在英语里没有对等的概念,“收容”一词来源于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旨在“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由此说明“收容”一词是政府对特殊人群的一种救济行为,然而国内主流英文媒体之一的China Daily的一篇文章却将“收容”译为internment(China Daily,August 1,2003)。 在一篇题为Vagrants get aid as new system begins的文章中提到“the tw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