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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放弃治疗及其原因对策分析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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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放弃治疗及其原因对策分析毕业论文.doc

    浅谈放弃治疗及其原因对策分析目 录摘要11放弃治疗在我国的现实意义及其立法前景22放弃治疗的概念及表现类型22.1放弃治疗的概念22.2放弃治疗的表现类型33放弃治疗的不同表现类型的效力分析33.1患者本人放弃治疗的效力33.2患者家属放弃治疗的效力53.3医生主动放弃治疗的效力64放弃治疗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64.1从患者方面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64.2从患者家属方面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74.3从医生方面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74.4从医疗付费方面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8参考文献9 致谢10 浅谈放弃治疗及其原因对策分析Simple talking about forgo treatment and its analysis of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摘要】在当今的医疗卫生实践中,经常遇到患者无钱医治,放弃治疗的情况,有患者自己主动放弃治疗的,也有患者家属主张放弃治疗的,也有无力支付医疗费,医院不给诊治的情况。在实践中,上述放弃治疗的情形时常发生,这不仅对患者的生命权益造成损害和威胁,而且还可能触犯到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我们根据放弃治疗的现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分析放弃治疗的行为效力,并进一步探讨放弃治疗的原因及其解决对策,以此达到规范患者家属及医疗机构等有关主体行为的目的。【关键词】放弃治疗;效力;原因;对策Abstract In today's medical practice, we often meet a phenomenon that the patient has no money to heal and only to give up the treatment .This phenomenon includes those types of that, the patient oneself forgo treatment actively, the family members of the patient forgo treatment actively, and the hospital not give the treatment for the patient unable to pay medical treatment. In practice, the above situation of forgo treatment is of common occurrence. it not only damages and threats to the patient's life rights, but also offends possibly to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Therefore, we according to the status of forgo treatment and the relevant legal knowledge to analysis effectiveness of forgo treatment, then further probe the causes and solutions into subject the relevant behaviors such as the family members and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Key words Forgo treatment; Effectiveness, The causes; countermeasures 1放弃治疗在我国的现实意义及其立法前景尽管社会上对放弃治疗的反应有各自的观点,但总的趋势是承认和赞成的人日益增多。死亡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当死亡已经开始或不可逆转时,放弃治疗是对客观规律的尊重。另外,放弃治疗体现出对人生命尊严的尊重,也体现出社会公益原则。无论是植物状态的维持,还是死亡过程的延长,均需支出较高的医疗卫生资源,而效益却仅仅是安慰性的;对病人和家属只能延长痛苦。在我国医疗卫生资源还短缺的情况下,放弃治疗显然是一种公正和公益的选择。1由于放弃治疗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立法,运用之前的法律去解决新出现的放弃治疗问题,往往会有一些冲突和矛盾。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法律去规范放弃治疗的情况,不仅患者家属在选择是否放弃治疗上进退为难,而且医生在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时也是举足维艰,有时甚至会导致触犯刑法的情况,这让家属和医生感到十分的无奈。因此,对放弃治疗问题法律化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相信立法后,是否放弃治疗、怎样放弃治疗都有法可依,对患者家属、医生都有一定的指引效果,更重要的是对患者的利益的绝对性保护。2 放弃治疗的概念及表现类型2.1放弃治疗的概念一般学术观点认为:放弃治疗是指医生根据患者、患者家属的决定,或者自己审慎的决定,对身患绝症,没有康复可能和治疗价值的患者,终止有效的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鉴于现实生活中放弃治疗案例的主体多样化,一般学术观点对放弃治疗的定义明显是对放弃治疗作了限制性的解释。因此,个别学者认为,放弃治疗是指医院、患者本人、患者家属任何一方或者几方决定对需要治疗的患者终止有效的治疗措施或者不给予有效的治疗,任由疾病自然发展。另外,根据临床经历,放弃治疗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指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对可治愈患者和不可治愈患者终止继续治疗,在这个范围内的患者有些是完全可以治愈的。例如一些疾病需一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治愈,但家属由于继续的经济支付能力单方放弃治疗。类似于这种情况或其他原因的可治愈患者的放弃治疗是一个社会问题。狭义的概念指的是对那些完全没有治疗价值的患者终止继续治疗。22.2 放弃治疗的表现类型2.2.1 主动放弃和被动放弃有些危重患者继续抢救、延长生命已没有任何意义,医生和/或亲属主张放弃治疗,或者患者生前就有这种愿望,这属于主动放弃;有些患者由于经济因素、家庭纠纷、孤寡老人、寄养关系或医疗条件等方面的因素不得不放弃治疗,则属于被动放弃。2.2.2 单方放弃和双方放弃医生和患者亲属方面均同意终止治疗是为双方放弃;单方放弃则有医生方面和患者方面两种情况。医生方面:由于公费或医疗保险经费的限制或医疗条件的限制,或者一些无关照的老人在病危时,医生单方放弃治疗。患者方面:有些亲属遵从患者病前意愿,有的主张厚养薄葬,有些因为经济因素等等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治疗,这里经济因素所占的比例要大一些。2.2.3 明示放弃和暗示放弃(或默许放弃)鉴于患者病情危重,治愈无望,患者家属方面和/或医生方面明确表示要放弃治疗,这属于明示放弃;在有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患者家属和/或医生方面想放弃治疗但又不好明说,医生默默执行。这些方面均有很多实际病例。2.2.4 完全放弃和部分放弃在执行放弃治疗的过程中,有时我们在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后停止一切治疗措施,听任患者死亡,这为完全放弃;有时则因为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的因素放弃能延长患者生命的主要治疗措施,仅使用一些辅助药物或无关紧要的药物或辅助器械维持患者的生命,这属于部分放弃。部分放弃的患者较完全放弃的患者的生存时间要略微延长一些。在临床实践中,部分放弃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在以上情况中,医生和患者双方主动明确表示的完全放弃治疗最易实施,单方被动暗示的部分放弃要麻烦一些。3放弃治疗的不同表现类型的效力分析3.1患者本人放弃治疗的效力3.1.1 患者本人放弃治疗权的基础任何人都是其身体的主人,所有的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类尊严以及自由、生命、人格的统一;根据人类自律性原则,患者对于自己的肉体将被如何处置当然有着不受限制的自己决定权。3另外,病人在同意或放弃治疗或同意治疗上的决定权,并不妨碍国家出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对某些可能危害大众健康的传染性疾病,会实行强制性上的隔离治疗。当一个“身患绝症”者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遭受沉重打击和折磨时,仍然以人工方式毫无医学意义地延长其存活时间,实际上是延长其受折磨的时间。这样的“治疗”实际上已失去治疗的目的,实质上是对病人痛苦的延长,对其躯体的持续的侮辱,也是对卫生资源的一种消耗。实际上,一个垂死的或已知“身患绝症”的病人对自己生命的质量和意义有最深的了解,理应对死亡这一事件有最终的决定权。因此,病人基于自决权,对其所患之病有权决定是否放弃治疗,即使放弃治疗会导致其死亡,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3.1.2 放弃或同意放弃治疗的有效性病人与医生是一种医疗契约的关系,只有病人有效的放弃或同意放弃治疗,才能使医生从原以成立的医疗契约中解脱出来,停止对病人的治疗。 意思表示有效性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于放弃治疗的形式要件,各国一般规定的较松,口头、书面均可。对于实质要件,法律上要求必须是成年人并且心智健全的人,在没有欺诈、胁迫、不当影响的情形下,才能做出有效的放弃治疗。在这点上,与民法中所要求的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没有多大的区别。但由于医学是有关人的生理和心理的高深学问,医疗活动是极其复杂,非常人所能理解。一般的病人对疾病以及疾病的治愈前景没有足够的知识。在这种情形下,让病人来选择继续治疗或放弃治疗是盲目的。这种盲目的选择,很难说是病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有关对治疗的放弃或同意方面是否有行为能力,不能单纯地从民事行为能力上来判断,而还应考虑病人是否能真正理解其病情、治疗的性质、目的以及治疗与不治疗的后果。另外,为了让病人在充分了解其病情及治愈前景的前提下让其选择是放弃或继续治疗,法律对医生科以告知的义务,并将此作为病人同意或放弃治疗的有效要件。3.1.3 病人预先放弃治疗的有效性 基于病人自主权,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患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治疗,即使该放弃治疗会导致其死亡。因此,他在其丧失行为能力之前,针对以后其可能出现的丧失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如昏迷、植物人、脑死亡等情形下的治疗预先做出放弃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据此,医生和院方可以放弃治疗,而且应该放弃治疗,但前提是该预先放弃的声明必须是有效的。预先放弃治疗声明必须符合以下实质要件:(1)做出声明时,病人心智健全;(2)病人基本上知道将要放弃的治疗的性质及其后果;(3)病人的拒绝是自愿的、清楚的、真实的,没有受到胁迫、不当影响、错误信息、对相关信息的无知等因素的影响;(4)病人的拒绝决定是针对此后发生的特定情形而做出的;(5)病人明确放弃治疗所反映出来的是其坚定的决心,而不是对他人病情或对自己特定病情折磨下的偶然的感慨。43.1.4 未成年子女对自己放弃治疗的行为无效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治疗很重大的事项,未成年子女不具备决定放弃治疗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因而未成年子女对自己放弃治疗的行为无效。3.2患者家属放弃治疗的效力3.2.1 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放弃治疗的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只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保护子女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父母不能侵害子女的权益,虽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但是,父母能代理未成年子女做主的只是维护子女的合法权利,父母无权代理未成年子女做出放弃治疗的意思表示。作为父母对患病子女放弃治疗,实际上是放弃了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法定义务,行为违法;同时,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子女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2.2 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放弃治疗的行为无效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老人,为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是法律赋予赡养人的法定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只有提供医疗费用的义务。子女对患病老人放弃治疗,是对法定义务的放弃,是对老年人的遗弃,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放弃治疗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3.3医生主动放弃治疗的效力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这里病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当然也包括从医院获得各种诊疗服务的权利,而且医疗卫生是由国家利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支持发展起来的,当然也对患病之人承担治疗的义务。我国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立法性文件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条规定:“任何人都有固有的生命权。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被武断地剥夺生命权。”因此,未经病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医生主动放弃治疗会直接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相违背。 另外,医生主动放弃治疗会与医生的契约义务产生矛盾。从民法上讲,医疗行为是医疗契约中的院方的给付行为。病人挂号就诊,院方接受就诊义务,契约已经成立。院方主动放弃治疗属于单方面终止合同,是违约行为。4放弃治疗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4.1从患者方面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放弃治疗多见于脑死亡、植物人和不可逆性重症昏迷的患者。脑死亡的患者作为一个社会人,其生命已经不存在,想尽一切办法去维持其心跳、呼吸对于一个没有生命的躯体来说没有任何意义;植物人有极少部分是可逆的,经过坚持不懈的治疗可以苏醒,但大部分是不可逆的,利用任何现代医学手段也不会使其苏醒,就这部分不可逆的植物人来说,活着不是作为一个人,而仅仅是类似植物躯体一样生存着,没有任何生活质量,其生存价值是负数;不可逆性重症昏迷的患者多处于濒死状态,依靠现代高科技医疗手段可以延长其生命数日,甚或数周,这样对其生命的存在价值没有多大的意义,而且有些患者病前就曾表示过不希望延长自己无价值的生命。针对患者放弃治疗的情况,笔者建议要尊重患方自主权。从实质上说,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病人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在放弃治疗这个问题上,如果病人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意识丧失,可由家属代替。以往医院或医生一贯采用的“家属同意”形式,实际上是剥夺了不少病人自主参与决定的机会,这是不合理的。家属同意不能代替病人自主权,除非有病人明确表示由家属决定的委托和声明。另外,如果患者有预先放弃治疗的声明或证明,则应尊重患者的选择,而非一味地单方面考虑患者家属的意见。4.2从患者家属方面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就现在的医疗状况,所有患者的家属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都需要有相应的支出。在财力方面,如果是自费医疗,个人必须全额支付医疗费。如果是公费医疗、保险医疗和劳保医疗,个人也需要支付一部分的医疗费用,只是支付的比例不同罢了。现实生活中,有钱人可能会耗费财力去延长患者毫无生存价值的生命,但这对许多一般家庭来说是一笔很大的经济负担,有些家庭甚至必须借债才能支付这笔医疗费。在这种情况下放弃治疗显然可以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在人力、物力方面,重症患者的人力、物力消耗是很大的,他们昼夜都需要有人护理,有的需要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家属反映,有的在职职工因为看护患者而面临下岗的危险,有的干部由此而影响晋升。毫无意义的延长生命常常使这部分患者家属感到无奈,放弃治疗对他们显然是一种解脱。另外,由于现在许多患者的子女主张厚养薄葬的观点,尤其是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他们认为在老人病前多尽孝道,使他们心情愉快,有较高的生活质量,而在他们病危或死亡之后则没有必要再做无意义的耗费。持这部分见解的人主动放弃治疗的要多一些。针对患者家属放弃治疗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病人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意识丧失,可由家属代替。如果病人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且与家属选择不一致时,则应从遵循必要程序准则,由一个科学客观的第三方组织对病人和家属的情况多方面评估,进而做出一个合理的决策。例如,在卫生行政机关里设立放弃治疗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绝症”、“治疗无效”的鉴定;对放弃治疗是否符合病人最佳利益,是否适当做出鉴定;在病人无意识表示能力而病人家属反对放弃治疗的情况下,根据院方的请示做出是否放弃治疗的决定。放弃治疗审查委员会应由医学专家、医学伦理学家、法学专家,尤其是医事法学专家组成。54.3从医生方面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医学科学发展到今天,一些以往被认为是不可治愈的疾病现在已有一些已能治愈或好转。对于那些有希望抢救生命、或能好转的重症患者,医生会利用当今一切可以应用的医学手段去挽救他们。但是即使医学科学再发展,也仍会有一些疾病是我们无法解决的。对诸如脑死亡、持续性植物状态、不可逆重症昏迷的患者,想尽办法去延长他们的生存时间,对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对医学科学的发展来说也没有任何推动和促进作用,放弃治疗实在是在所难免。另外,由于患者或患者家属无法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一些医院也会主动要求患者放弃治疗。针对医生主动放弃治疗的情况,笔者认为对某个患者该不该放弃治疗,对某种治疗手段该不该放弃,都必须首先进行医学判断和评价,只有具备充分详实的科学依据,才可做出放弃治疗的医学决策。另外,医师有一定的干涉权,即医师对患方所做出的不利于其正常诊治、护理的错误决策,有权抵制和纠正,以实施和坚持正确的医疗决策;对患者出现有害于他人和社会健康权益的行为,医师有权按相关规定加以限制和纠正。这也是医师必须尽到的医德义务。因此,在面对患方做出明显是错误的“放弃治疗”选择,或者是迫于某种利益和条件而做出的无奈选择时,医师必须行使干涉权,恪守劝导、解释、挽留、纠正等职责。当然,也存在医生主动放弃治疗的例外。如果患者之所以成为绝症患者,或之所以成为植物人、脑死亡者或永久性昏迷者,是由于医生或院方的严重过失所导致的,则未经病人及其病人家属同意,医生不得放弃治疗。理由是在这种情形下,病人并非绝症患者,医生本负有治好病人、使病人恢复健康的义务,由于其重大医疗事故而使病人成为植物人等,给患者家属带来了其本身在签订医疗契约时根本无法遇见的事情,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心里痛苦。如果此时,法律还赋予医生不顾病人家属的痛苦,激化病人家属和院方之间的矛盾,对病人家属是极其不公平的。64.4从医疗付费方面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我们的患者除少部分自付医疗费外,大部分是由保险医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支付费用,这部分费用按人均有一定的比例,其支出并不是无止境的。对于没有治疗价值的患者,为延长其生命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是相当大的,这部分支出纯属浪费,往往造成给付方沉重的负担,而且使有治疗价值的患者的支出大打折扣。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其实大多数的放弃治疗都是由于经济原因引起的,如果政府或社会能在医疗费用方面给患者提供支援,那么放弃治疗的情况应该会大大减少。因此,政府或有关组织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保险体制,另一方面,可针对特定人群建立一些特殊的社保体制,如建立一种治愈费用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出或由社保基金支出的针对非传染可治愈性重大疾病的社保体制。参考文献1 刘军,葛国文, 魏瑞荣.关于放弃治疗的伦理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6):55-56.2王苏平.放弃治疗面面观.医学与哲学, 2002,(9):19-20. 3李朝霞,张睢扬,徐海燕.放弃治疗与医学伦理.临床误诊误治,2001,14(6):20-21.4戴庆康.病人及病人家属放弃治疗的法律问题.医学与哲学,2002,23(3):59-60.5戴庆康.医生主动放弃治疗的法律问题. 医学与哲学,2000,21(6):18-19.6 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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