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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doc

    • 资源ID:2321738       资源大小:63KB        全文页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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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doc

    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计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04128号)和河北省卫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医函2014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救助对象和范围(一)救助对象。为在我市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身份不明患者是指因昏迷、精神障碍或其他体征不能表述本人身份的患者;无力支付费用患者主要指持低保证或五保证的患者。(二)救助范围。1. 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政策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原则上是指医疗机构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期间(一般不超过72小时)发生的费用。对需要适当延长急救时间者,医疗机构需提前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延长结算时间申请表(见附件1)。其延长时限严格把握在所救治疾病出院标准的范围内,病情平稳但需进一步观察的患者应转至民政部门定点医院。二、基金设立与筹集(一)基金设立。1. 设立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已经对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和政策进行整合的县区,经批准可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 市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3.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是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二)基金筹集。1. 争取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补助。2. 市级财政部门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3.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4.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三、基金审批与支付(一)患者救治。医疗机构在接收救助对象后,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积极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要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杜绝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若违反诊疗规范,一经查实将停止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格。(二)基金申请。1. 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包括“急诊医学科”。明确本机构内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及协调工作,收集、汇总、审核临床科室提供的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材料,将已审核材料提交至市新农合管理中心。2. 医疗机构对符合申请救助基金条件的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查评判,及时采集填报相关信息,将上一季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进行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向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提交支付申请。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无相关补助需求,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可不受理过期申请。3.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无法核实身份的患者,应由医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填入审批表。身份明确但无支付能力的患者,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并提供患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救助或保险补偿的证明材料。或由患者居住地(县、区)人社、民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助核实其他补偿支付渠道及已支付情况,审核结果填入审批表。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应核实无支付能力新农合患者已报销情况。(2)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等相关病历材料的复印件。(3)加盖医院公章的治疗费用清单(包括诊疗费用、医药费用、护理费用、尸体处理费用)以及患者未交费的有关凭证。(三)审核。1.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及相关规定,对救助对象身份的真实性,诊疗、收费的合理性,支付渠道及能力等进行初审。2. 由市卫生局牵头,邀请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审,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协助审核。公安部门要协助对患者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并建立无法确定身份人员信息库。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对医疗机构上报无法确定身份的,要通过媒体公布其照片、相貌特征等相关信息,设法查明欠费者身份。对身份确定的欠费者,要在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实有无负担能力等信息,在人社部门核实是否参加城镇医疗、工伤保险,是否享受城镇医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提交财政部门。救助对象按规定程序获得医疗机构救治后,经查实际具有缴费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向该救助对象追缴费用,并将追缴回的费用主动退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救助对象拒不补缴费用的,医疗机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追缴,并报告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将其列入疾病应急救助黑名单。对费用追缴不力的医疗机构,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可给予通报、警告、列入资金申请黑名单等处罚。3.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在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医疗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向市卫生局书面申请复核。市卫生局应当组织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双方,对申请材料重新进行审核,并协调作出审核决定。(四)基金支付。对经过审核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应当在通知医疗机构后15天内,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四、基金管理与监督(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三)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四)成立由市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和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财政、卫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急救行为、资金支出等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项、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鼓励各县区政府建立部门联席决策机构,探索制定统一的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和政策,提高使用绩效。统一标准、统筹管理,使分散资金形成合力,建立起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五、工作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合理安排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纳入预算,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三)民政部门协助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四)人社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医保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核查患者身份。(六)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尽责追讨欠费。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后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八)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主动开展募捐活动。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 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延长结算时间申请表 2. 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附件1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延长结算时间申请表患者个人信息(无法核实身份患者可免填相关个人信息)姓 名性 别身份证号所住科室住院号年 龄户籍地址入住时间参加医疗保险种类救助类别联系方式入院救治及目前情况: 申请延长救治时间理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意见: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医院相关负责领导意见:签字(医院盖章):年 月 日经办管理机构意见:签字(经办机构盖章):年 月 日患者未住院应填写急诊留观病历号;救助类别应填写“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填表人及联系方式:附件2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 批 表申请单位: 患者姓名: 日 期: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入院时间所住科室住 院 号疾病诊断出院日期申请救助金额大写: 小写: 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贫困证件及编号参加医疗保险种类申请救助理由病情摘要科主任签字:年 月 日医院意见院领导意见:年 月 日医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查意见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民政部门审核意见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联系电话: 年 月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填表人及联系方式:(相关资料及凭证粘贴处)审批表填写说明1. 医疗机构填写救助患者基本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对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患者,应交医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查确认。不必填写表格中相关个人信息;对无支付能力的患者,应由患者居住地卫生计生、人社、民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助审核有无其他补偿支付渠道。如患者可提供居住地基层政府部门出具的无其他救助或保险补偿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可不必将此表送人社、民政部门审核。2. 相关资料及凭证主要包括患者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医院治疗费用清单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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