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重点青少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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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重点青少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doc
兵团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一、重点工作在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兵团指导、师级统筹、团级铺开的要求,用两年半的时间,将试点探索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分三步在全兵团范围内推广实行,努力在兵团师团两级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实现青少年犯罪重要数据指标逐年下降。二、工作内容(一)实现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汇总和动态监测1.将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纳入基层综治工作体系,及时汇总政法、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掌握的信息,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管理台帐和信息平台。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青少年,有关单位应依法办理其相关信息。兵团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设在团委)将建设五类青少年群体数据库,各师、团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单位五类青少年群体数据,综治、政法、教育、民政、人社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为数据库建设做好数据支撑。2.依托各地综治网格化管理平台,定期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排查摸底,动态掌握该群体的基本情况,特别注重对流动青少年群体的排查监测。3.探索建设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服务工作站、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等基层工作载体,积极发挥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实现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接触联系。(二)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1.针对青少年不良行为转化的边界抓好临界预防。政法、教育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组织要重视普通青少年向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边界,重点关注青少年偷拿财物、逃学、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早期典型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防止青少年与家庭和学校关系紧张、联系断裂,避免青少年受外界不良行为影响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化倾向;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有不良行为倾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2.引入专门力量开展教育矫治。公安机关通过案件侦查阶段与青少年的接触开展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社会调查环节与青少年的接触开展宣传教育;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通过当事人和解、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强化法制教育效果;法院在庭审环节通过法庭教育的方式将教育、感动、挽救有机结合,增强效果。组织政法干警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制教育志愿者,对学校、团场、社区中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以及特殊场所内的青少年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三)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服务管理1.组织社会正面力量接触联系。民政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组织党政部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正面力量与闲散青少年保持长期联系,确保每个月至少接触一次,使闲散青少年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教育引导其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2.根据闲散青少年的需求和特点开展分类管理和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开展社会救助;对缺少谋生技能的,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就业创业扶持;对存在社会融入障碍的,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服务,搭建参与公益活动等有利于逐步适应和融入社会的平台。3.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的失学问题。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流失,确保适龄青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政法、教育、民政、人社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实现家庭、学校、社区等单位间的有效衔接,建立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跟踪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闲散青少年的产生。4.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的失业问题。对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闲散青少年,提供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机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有就业意愿的闲散青少年,积极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政策扶持。对有能力创业的闲散青少年,帮助其争取小额贷款等扶持。对闲散青少年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要积极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四)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1.加大主动救助和打击整治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救助保护机构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应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2.积极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回归安置。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找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民政、教育、公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防止本地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外出流浪。(五)加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帮扶1.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监所及其管理部门要完善服刑在教人员入监、入所信息统计制度,增加其未成年子女信息内容,通过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安置帮教组织。团场、街道、社区安置帮教组织要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确定帮教联系人,在保护隐私前提下定期保持电话联系或进行家庭走访,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失学、监护人缺失等家庭重大变故情况,向团场、街道、社区报告,同时利用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向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通报。2.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难救助和心理抚慰。综治组织、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有需求的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关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况,探索建立以团场、街道、社区为主导,共青团干部、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及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的心理干预队伍,引导他们走出心理阴影,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司法行政部门要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探视和联系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巩固完善亲子关系。(六)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1.发挥学校关爱服务留守儿童的重要作用。教育部门要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要加快团场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加强家校联动组织工作,团场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和班级组建家长委员会时,要遴选热心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家长或监护人参加。家长委员会要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协助学校加强留守儿童教育。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协调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实行普查登记制度,建立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2.整合党政与社会资源开展关爱。教育、民政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组织要组织党政工作人员与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开展法制、自治、心理健康教育、学业辅导、困难帮扶和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留守儿童的教育转化工作。要依托妇女儿童之家、文化活动站、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七彩小屋”等留守儿童托管中心和服务站点,积极开展各类关爱活动,丰富留守儿童课外生活。要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各类团场、连队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为留守儿童父母及监护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与服务,帮助和引导家长切实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建立健全基层自护教育工作网络,加强对留守儿童的自护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三、推进步骤1.部署动员(2013年10月):兵团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以下简称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兵团综治办联合下发通知,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2.第一轮推动(2013年11月2014年2月):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八师石河子市。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兵团综治办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各地工作进展、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同时,总结和推广成熟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各师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重要问题。3.第二轮推动(2014年2月2015年1月):第二师铁门关市、第四师、第五师、第十师北屯市。4.第三轮推动和总结验收(2015年2月2016年1月):第七师、第九师、十二师、十三师、十四师。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兵团综治办对各地工作情况、成效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对推动全局、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进行部署。四、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争取支持。各级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综治办要积极推动党政从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党政统一领导、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综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度。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将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纳入本级党政工作规划,在固定经费投入、工作力量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2.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由兵团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师级综治办、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团级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他们按照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团级综治办、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内容落实,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3.用好经验,专业推进。各级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综治办要认真学习、借鉴试点形成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规律的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4.尊重基层,因地制宜。各地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综治办在推动工作中要把普遍性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深入研究当地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状况和特点,充分依靠、大力支持基层职能部门开展工作,重视发挥他们在第一线接触、联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优势,尊重和鼓励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创造,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5.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兵团综治办开展定期评估和随机抽查,对于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师(市)将纳入下一轮实施计划,重新开展工作。各级预防专项组(领导小组)、综治办要建立督导机制,通过建立联系点、定期抽查和通报等方式,加大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防止搞形式主义。要推动将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纳入本级综治工作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体系。联 系 人:刘 刚 周 印联系电话:0991-2890587电子邮箱:xueshaobu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推进路线图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推进路线图工作阶段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实施单位备注动员部署下发具体实施方案2013年10月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综治办推动将此项工作纳入兵团综治及“预青”工作考核体系第一轮推动在1/3师推广试点探索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工作方法和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2013年11月-2014年2月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八师石河子市共4个师(市)每个师结合本单位实际至少探索总结一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经验,向全兵团推广第一轮检查督导对第一轮推动工作进展、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并推广成熟工作经验2014年2月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综治办对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师市,纳入下一轮实施计划第二轮推动第二轮推动在2/3地区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2014年2月-12月第二师、第四师、第五师、第十师北屯市共4个师(市)第二师、第四师、第五师、第十师共4个师(市)1.完成试点群体的排查摸底和调查研究2014年2月底前2.形成工作方案报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2014年2月3.召开动员部署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单位的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场地、人员和经费。2014年2月底前4. 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对重点青少年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服务措施2014年3月-6月5.中期检查评估2014年7月上旬对评估情况进行通报6. 逐步深化推进,拓展工作范围2014年7月-12月7. 提交工作总结报告2014年12月每个师至少探索总结一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经验,向全兵团推广8.举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培训班2014年12月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综治办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工作培训第二轮检查督导定期评估和随机抽查相结合2015年1月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兵团综治办对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师,纳入下一轮实施计划。召开总结会,部署第三轮推动工作第三轮推动第三轮推动在全兵团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2015年2月-12月第七师、第九师、十二师、十三师、十四师共5个师1.完成试点群体的排查摸底和调查研究2015年1月底前2.形成工作方案报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2015年2月3.召开动员部署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单位的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场地、人员和经费。2015年2月底前4.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对重点青少年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服务措施2015年3月-6月5.中期检查评估2015年7月上旬对评估情况进行通报6.逐步深化推进,拓展工作范围2015年7月-12月7.提交工作总结报告2015年12月总结验收对各师工作情况全面检查验收,对推动全局、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进行部署2016年1月兵团综治委预防专项组、综治办召开工作总结会,迎接中央专项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