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73613604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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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613604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doc
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 (2012-2020年)(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1-2020年),有效控制布病流行,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计划。一、防治现状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牛、羊、猪、鹿、犬等哺乳动物和人类共患的一种变态反应性传染病。该病主要侵害患病动物的生殖系统,以母畜发生流产和公畜发生睾丸炎为主要特征。人主要通过接触发病动物及其产品感染,造成发热、乏力、流产、睾丸炎等病症,严重影响生殖健康和生活质量,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和生育能力。2000年以来,该病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持续上升趋势,严重威胁当地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畜间布病疫情大面积回升。据统计,2011年42个重点县市畜间布病调查结果表明,31个县出现布病疫情,其中牛布病血清学阳性率为2.1%,羊的阳性率为3.1%,个别地方牛羊布病阳性率达70%。当年全国布病人间报告病例38151例,疫情范围涉及28个省份的946个县,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相比,病例数上升170多倍,发病县上升20多倍,为近50年来历史最高。其中,农牧民占报告病例总数的88。近年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通过采取加强检疫、加大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坚决扑杀发病畜和阳性畜、推进布病区域化防治试点等一系列防治措施,对缓解疫情及积累布病防治经验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布病疫源广泛存在、牲畜调运频繁、养殖方式落后、防治投入不足及一些地方防疫体系薄弱等因素,我国布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和巨大挑战。二、防治原则和目标(一)指导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实施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采取人畜同步、分区防治、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综合防控措施。(二)分区防治。按照畜间和人间布病发生和流行程度,考虑到家畜流动以及布病防治整片推进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划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净化区三个区域,对布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其中,一类地区,为按照人间报告发病率超过1/10万或畜间疫情未控制的县数占总县数的30% 以上的省份,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等15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类地区,本地有新发人间病例发生、报告发病率低于1/10万或畜间疫情未控制县数占总县数30%以下的省份,包括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5省份。净化区,无人间病例和畜间疫情的省份,有海南省。农业部、卫生部定期联合评估各省(区、市)布病疫情状况,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并发布布病区域划分范围,以及防治政策措施。(三)防治目标1.总体目标。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区域联动的综合防治机制,全面提升布病监测预警能力、流通监管能力、疫情处置能力,显著降低布病发生风险,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2.阶段性目标。到2015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达到控制标准;其他区域达到净化标准。到2020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维持控制标准;海南岛达到消灭标准;其他区域达到净化标准。3.工作指标2015年2020年组织机构一类地区省级成立负责布病防治领导小组,二类地区和净化区省级设立负责布病防治协调机构。全国所有省级均有负责布病防治的协调机构。经费支持足额落实免疫、监测、检疫、扑杀等各项布病防治经费;建立与市场价格联动的扑杀补贴评估制度。足额落实免疫、监测、检疫、扑杀等各项布病防治经费;完善与市场价格联动的扑杀补贴评估制度。监测80%的县级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布病血清学监测;先进省级兽医实验室有效开展布病病原学监测。 100%的县级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布病血清学监测;所有省级兽医实验室有效开展布病病原学监测。 免疫开展免疫的地区,免疫密度达到80%以上。布病免疫牛羊的专有标识(二维码耳标)佩戴率和免疫建档率达到80%以上。 开展免疫的地区,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布病免疫牛羊的专有标识佩戴率和免疫建档率达到100%。 检疫监管牛羊调运报检率达到100%,检疫到位率达到100%,跨不同区域调运80%经省级动物卫生检查监督站运输。牛羊调运报检率达到100%,检疫到位率达到100%,跨不同省区调运100%经省级动物卫生检查监督站运输。宣传培训一类地区畜主布病防治知识知晓率80%以上、兽医从业人员布病防治知识知晓率90%以上,对布病防疫人员年培训率达到100%。一类地区畜主布病防治知识知晓率90%以上、兽医从业人员布病防治知识知晓率98%以上,对布病防疫人员年培训率达到100%。三、技术措施布病防控区域划分,实行一类地区以免疫和检疫为主;二类地区以监测和扑杀为主;净化区以监测和无疫认证为主的技术措施。全国范围内,牛羊种公畜禁止免疫,定期开展血清学检测、扑杀阳性畜;奶畜实施检疫和扑杀为主的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实施免疫,未经免疫的奶畜,定期开展血清学检测、扑杀阳性畜。对其他牛羊按照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下所提“牛羊”均不含种畜和奶畜)。各级医疗、疾控机构做好布病的病例发现和通报工作。各省均需开展布病病原学分离鉴定工作。根据疫情形势,联合农业部门开展哨点监测,分区域设置国家级监测点,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设置省级监测点,实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通过高危人群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就诊的及时性。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布病诊断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一)一类地区1. 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按牛羊按照确定流行率的方式抽样检测。人间各县区仅开展布病血清学检测。病原学监测:牛羊按照确定流行率的方式抽样检测,对早产、流产等疑似病例及血清学阳性畜,采样送指定实验室开展病原学检测。2.免疫。牛羊实行全面免疫,连续免疫3年,免疫前监测淘汰阳性畜。免疫3年后以县或场(团)为单位,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免疫退出评估,达到控制标准的,可停止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达到控制、稳定控制和净化标准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施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奶畜个体阳性率超过2的县或场(团),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可实施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3.流通监管。免疫动物:免疫动物不得向非免疫区域调运,实验室检测阴性的可以在省内调运,阳性畜严禁调运。非免疫动物:经实验室血清学检测为阴性的,仅在一类地区内调运。4.疫情诊断和报告。家畜布病的诊断按照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发生疫情按照动物疫情管理办法上报。发现集中流产病例及时上报县级兽医主管部门。5.病畜扑杀与处置。扑杀病畜和未经免疫阳性畜;对流产胎儿、胎衣和排泄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6.病例治疗和管理。实行布病免费检查和急性期病人免费抗菌治疗政策,将布病诊疗费用纳入新农合等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慢性病例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加强病例管理,诊断急性期布病病人后,县级疾控机构建立病例档案,由基层医务人员跟踪、随访病人治疗,确保急性期布病病人得到全程规范治疗,预防慢性化,切实降低布病危害。7.病例发现。一类地区的布病高发县区由乡镇卫生院开展布病初筛检验,初筛阳性者转诊至疾控中心或其它有条件医疗机构进行确诊。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早发现、早报告疑似病例。(二)二类地区1.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血清学监测:牛羊按照按发现疫病的方式抽样检测。人间各地市需开展布病血清学检测;病原学监测:对早产、流产等疑似病例及血清学阳性畜,采样送指定实验室开展病原学检测。2.免疫。原则上不实施免疫。存在未控制县的省份,可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可在未控制县实施免疫。3.流通监管。牛羊等动物经实验室检疫阴性的,可以在二类地区之间调运,也可调入一类地区。免疫县的牛羊禁止调运。4.疫情诊断和报告。家畜布病的诊断按照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发现集中流产病例及时上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5.阳性畜扑杀与无害化处理。二类地区扑杀阳性畜,必要时扑杀同群畜。(三)净化区防治措施1.监测。人间各地市需开展布病血清学检测;畜间按发现疫病的方式实施血清学检测。2.免疫。禁止免疫。3.流通监管。活畜调出不受布病区划限制;只得从净化区和通过认证的无疫区调入。4.疫情诊断和报告。发生疫情或检测到阳性动物按照动物疫情快报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5.阳性畜扑杀与处置。扑杀全部阳性畜及同群畜。四、管理措施(一)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各级农业和卫生部门要本着“各负其责,同级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布病防治工作合作机制。实行部门例会制度和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会商疫情形势,研究防控策略,联合处理人畜间疫情,联合开展检查指导,形成布病防控工作合力。(二)强化养殖业者、协会防疫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义务,依法做好免疫、监测、检疫、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养牛协会、奶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布病防治工作。对提前完成布病净化的养殖场(户),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通过财政补贴、贴息贷款等多种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对主动报告疫情的养殖场(户),确认后给予适当奖励。(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调运动物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隔离期满,经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才可混群饲养。屠宰用家畜调运途中严禁与其他用途的家畜混群。进入屠宰场的活畜均要佩戴标识,按规定开展布病检查和监测,发现阳性畜应及时开展追溯。(四)及时开展无疫评估工作。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联合制定“无布病群”及“无布病区”评估标准。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净化区内,按照国家标准,及时开展“无布病群”和“无布病区”的评估工作。“无布病群”和“无布病区”牛羊等活畜的调运与流动,不受布病风险区划限制。(五)做好布病高危人群的防护。在从事人畜布病防治、畜牧养殖和畜产品加工等高危职业的人群中,广泛开展布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布病体检,提供必要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卫生设施。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布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六)实行信息化管理。国家建立完善布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布病疫情信息及防治工作进展,及时更新一类区、二类区、净化区和“无布病区”等信息,为活畜调运等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加强网络系统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转。(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农业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人员防护和防治新技术培训。针对不同目标人群,因地制宜,制作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多种形式普及布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布病危害的认识程度和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五、保障措施(一)加强政府领导。国家建立布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国布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农业部牵头,卫生、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布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规划,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布病防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省际或区域之间开展联防联控,促进布病防治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一类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农业、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布病防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类地区和净化区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布病防治协调机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布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资源,确保防治经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农业部落实家畜布病免疫、监测等工作,开展畜间布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及时修订家畜布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卫生部门负责病人的发现、报告、管理和治疗,开展人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并提供技术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大卫生和兽医部门布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门负责将布病有关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支持范围。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布病防治必要的经费。商务部门负责协助农业部门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和交易市场的布病防治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制定相关政策,对国家布病防治工作人员和基层防疫人员给予适当的卫生津贴,提高人员卫生津贴标准。卫生部门有标准(三)防治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确定的目标任务,建立科学、持续的投入机制,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负担的经费投入机制。根据东、中、西部经济条件和各地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不同比例负担疫苗、监测诊断试剂、阳性畜扑杀补偿、布病防护物资、人间病例筛查与治疗、疫情调查处置经费;地方财政承担从事布病防治工作人员工作补贴,以及宣传培训等经费,为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其他地区可根据疫情输入、流行风险及防控工作需要,配套相应防治经费。配备足量的应急防控经费和人员防护经费。(四)健全防治制度规范。各级农业和卫生部门要制定免疫、检疫、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和控制相关工作方案,建立奶牛布病疫情发布制度,健全健康教育、生物安全管理和病人救治等制度,修订人畜布病防治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形成完善的布病防治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五)加强布病防治科研。将布病防治科研列入国家、各省(区、市)和相关部门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研究我国不同地区控制布病传播的策略和措施,探索各类地区布病的防治模式;建立敏感、特异、便捷、能区分疫苗免疫和野毒感染的布病检测方法,研发高效、安全的布病标记疫苗等新型疫苗和药物;深入开展布病病原学、流行病学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布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一类地区的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防治科室(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监督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布病防治人员;乡(镇)畜牧兽医站及各村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布病防治工作人员。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布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制定和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在牧区县配备流动围栏和流动检测车,提高畜间布病检测能力。在牲畜养殖重点地区,建设动物及其产品隔离、无害化处理场所。改善一类和二类地区疫控机构布病防治相关工作条件,提供监测和疫区处理装备,补充实验室仪器,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达到规定的生物安全标准。加强布病防治专业人员培训,重点地区要对相关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检验、监测、调查处理、感染控制和诊疗水平。二类地区参照一类地区加强能力建设。六、监督与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计划的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制定相应的绩效管理目标,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职责和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布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建立评估、督导机制。根据防治工作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专家以县为单位对本地区布病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最终向国家提出达标考核评估申请。农业部、卫生部联合制定考核验收办法。农业部和卫生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定期对全国布病防治情况进行联合督导,对在布病防治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