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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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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课件.ppt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北京国税2015年1月,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二部分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增值税涉税问题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 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第三部分 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接受政府投资的税务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接受政府指定用途资产的税务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政策规定(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接受政府其他形式无偿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将接收资产计入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的税务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划出企业股东赠予资产如为非货币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将接收资产计入收入的税务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资产股东按公允价值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提示保险企业按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计算的准备金一是应经精算师签字;二是应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加速折旧税会差异的处理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政策内容1.六大行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政策解析:1.六大行业企业的确认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计算主营收入占比仅对购进当年进行考核,以后年度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购进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购进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购进固定资产时间点的判定标准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赊销是信用销售的俗称。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最低折旧年限的计算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60%,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5)加速折旧方法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税会差异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对仪器、设备加计扣除的要求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小型微利企业的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上述1.2项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持有:指通过外购、自行建造、接受投资等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与购进不同,持有强调的是拥有所有权。单位价值即计税基础,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考虑预计净残值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折余价值即资产净值,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后的余额。不考虑残值。,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5.加速折旧政策的选择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近期出台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国税发200981号加速折旧政策: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管理要求1.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2.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执行期限上述规定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2014年未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以后年度也可以采用。,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政策解析适用范围适用于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关于零售业的范围界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明确零售业包括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和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九类零售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存货包括内容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物料是指最终产品之外的、在生产领域流转的一切材料、燃料、零部件、半成品、外协件以及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边角余料、废料以及各种废物。,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1.企业取得存货时计税成本的计量(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使用或者销售存货计税成本的计算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其计税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增加商业零售企业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情形增加了清单申报损失的情形将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除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以外,为存货正常损失,采取清单申报的方式。增加了专项申报损失的情形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正常存货损失。,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五)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如裙楼、公寓、住宅、写字楼等,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变相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加强后续管理。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修正;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二部分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一、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为了保证应纳税额计算的准确,解决涉税事项能不能扣、扣多少、扣在何时的问题,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税前扣除遵循以下原则:税法独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应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的要求。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等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一)税法独立原则1.税法独立于财务会计处理办法(1)按照新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时的政策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的两种情形:一是税法规定了低限标准,企业的会计处理不低于此标准属于符合税法规定。如企业的折旧年限,税法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企业会计核算中确认的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属于与税法规定一致,可按会计核算确认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二是税法规定了高限标准,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不高于此标准属于符合税法规定。如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高于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合的5%即属于符合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某企业2013年度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罚款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在2011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计入损益的10万元罚款支出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不涉及适用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问题。税法规定企业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缴纳的罚款不得扣除,其与会计核算产生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纳税年度内,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因计算口径不同、扣除标准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存在。除罚款支出外,税收滞纳金、罚金、业务招待费等涉税项目,也属于永久性差异。,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某企业购置一台电脑,该电脑计税基础为1.2万元,企业会计核算按2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3年,假设该计算机预计没有残值。每年税会差异及调整情况见下表:,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在该例的税务处理中,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对计算机折旧计入损益(税前扣除)的总额相同,只是因折旧年限不同每年形成暂时性差异。虽然第三年会计核算未计算折旧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收仍应允许其当年扣除4000元。从本例分析,税会暂时性差异不适用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三: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未低于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问: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实施条例规定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10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答:按照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机器设备确定的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税会主要差异(1)收入类涉及视同销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等。(2)扣除类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利息支出、等。(3)资产类折旧折旧、资产损失、资产减值准备金等(4)特殊事项如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等(5)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税法独立于其他法律法规(1)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与其他非税规定不一致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如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与其他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如与增值税、营业税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不同(2)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其他法律规定可作为税法执行的参考如企业违反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适用政策问题,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企业在2014年度补缴2011年度营业税,应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税金在其纳税义务发生年度扣除,因此企业补缴2011年度税款应在其纳税义务发生的2011年度扣除,不是扣除在缴纳税款的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问:按照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对于补缴以前年度允许扣除的,是在补缴当年扣除还是在所属以前年度扣除?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在发生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实际发生的原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尚未发生的事项不得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准备金、预计负债等不得从税前扣除关联企业间未计算且未支付的费用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按照新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支出可以扣除的弊端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1.相关性原则的政策体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合理性原则的政策体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用于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存货、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六)需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合法有效凭据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在未明确前按以下标准涉及缴纳流转环节税收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凭发票税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自制凭证(如工资单等),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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