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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509630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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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509630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ppt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讲人:房香荣西南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部分 行政法第一章 行政法绪论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 行政行为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 行政合同第七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八章 行政处罚第九章 行政赔偿第十章 行政复议第十一章 行政程序,第二部分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法原则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一章 行政法绪论,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章着重介绍了行政法的涵义、特征、渊源、地位分类、原则等行政法的基本知识,以通过对他们的了解,概括地认识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原理,为全面掌握行政法打下基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与行政权(一)行政1、行政的基本涵义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2行政的特征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具有法律性。行政具有强制性。,(二)行政权1、行政权的涵义对于行政权的内涵的理解,必须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来把握:行政权与政权。行政权与行政职权2、行政权的特性(1)执行性。(2)法律性。(3)优益性。行政优益权其内容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那里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效率,维护行政秩序,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二、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二)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的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内容上的特征和形式上的特征。、内容上的特征()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易变性。、形式上的特征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行政法的这种特征有两大弊端,哪两大弊端呢?其一、容易使人们产生误解,认为我国没有行政法,因为人们判断法律部门是否存在的标准往往是以法典为标准。,其二、容易造成混乱,在立法上带来名称、用语、内容的不一致或矛盾;在司法和执行上带来依据不统一和行为前后不统一;在理论上带来体系庞杂和不完整。因此,行政法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其复杂程度远超过其他法律部门,要掌握行政法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三、行政法的形式即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是一个概括的名称,在实际的法律文件中,很少有以行政法定名的。由于行政活动范围广泛,种类繁多,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用分散的法律文件来表现行政法规范,是我国行政法的一大形式特点。我国的行政法规范散见于以下法律形式之中:(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规章(六)法律解释(七)条约和行政协定四、行政法的效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星期二)(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注: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不同于“社会道德”、“伦理”之类的哲理,而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2、行政行为具有合理的动机3、行政行为必须考虑到相关的因素4、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三)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四、行政应急性原则,第二 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主要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涵义、特征与类型,其资格、地位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介绍,以便全面掌握和理解。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对行政法理论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还是对推动与促进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涵义从对它的界定看,其包括如下构成要件:(一)在形式上是一定的组织(二)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二)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三、行政主体的种类(一)行政机关以及派出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托组织,四、对行政主体概念的挑战五、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行政机关之间1、隶属性关系领导关系 单一领导关系 双重领导关系指导关系2、公务协助关系法定公务协助关系 自由公务协助关系(二)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三)其他行政主体之间,行政相对方,一、行政相对方的涵义二、行政相对方实体法上的地位三、程序法上的权利四、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五、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国家组织 社会组织,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体系和具体的行政法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行政法学而言,行政行为的理论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行政法学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研究都是围绕着行政行为理论的研究而展开。对于行政法律制度而言,行政行为的理论是各种行政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赔偿制度都是在行政行为理论指导下围绕着行政行为建立的。对于行政法实践而言,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是否为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无论对行政主体还是相对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涉及到对行政主体行为的最终评判,同时也涉及到相对方的权益问题。所以,本章重点研究的是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等基本理论问题。,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涵义(一)主体要素(二)职权、职责要素(三)法律要素(四)目的要素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从属法律性(二)裁量性(三)单方意志性(四)效力先定性(五)强制性(六)无偿性思考问题之一:公务人员行为性质的界定思考问题之二:行政主体行为性质的界定,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二)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六、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七、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设定权利和义务二、实现权利和义务三、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四、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五、确认法律事实,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效力的涵义效力特征:(一)效力先定(二)单方意志性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三)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005年9月27日星期二三、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一)主体条件(二)职权、职责条件1、行政行为手段、方式上的特定性,2、管理事项的特定性3、管辖地域的特定性(三)内容条件(四)程序和形式条件四、行政行为的生效(一)即时生效(二)送达生效(三)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和终止,一、行政行为的撤销二、行政行为的变更三、行政行为的终止,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一)对象是不特定的(即普遍性)(二)可以反复适用的(即持续性)(三)是向后发生效力的(即无溯及力)(四)具有不可诉性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涵义二、行政立法的特征(一)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二)从属性立法(三)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四)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三、行政立法的种类,四、行政立法的主体(一)国务院1、制定行政法规2、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3、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三)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厦门、汕头、珠海等某些开发区的市人民政府。,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立法的原则1、必须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权限立法。2、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3、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二)民主立法的原则1、公开原则 2、咨询原则 3、听证原则(三)效力原则1、时效原则 2、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四)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六、行政立法程序(一)编织立法规划(二)起草(三)征求意见(四)协调和衔接(五)审查(六)审议通过(七)签署和审批(八)发布和备案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一)对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二)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四)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涵义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特征(一)主体的广泛性(二)效力的多层次性和从属性(三)规范性三、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程序四、对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监督(一)行政监督(二)司法监督,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将“具体行政行为”确立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实践作过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尚嫌不够深入细致。为此应当继续潜心研究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下面仅就几种最常见并且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一扼要分析。,行 政 征 收,一、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二)行政征收的特征(三)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一)行政征收的内容(二)行政征收的分类三、行政征收的方式与程序(一)行政征收的方式(二)行政征收的程序2005年9月26日星期一四、健全与完善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行 政 许 可,一、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过程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创举与局限(一)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创举行政许可法与以往立法相比,可以说创新之处迭出。其立法上的进步与创举,至少有如下表现:1、紧扣时脉许可立法与审批改革互动2、世界首创专门而统一的立法3、切中要害把握许可的本质及其时弊4、概念诠释开基本行政领域立法之先河5、避免一统对待规章的务实态度6、过程关注许可与监督并举,7、期限规定独具匠心的设计8、责任创新有益的启迪(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局限尽管行政许可法在上述诸多方面存在可圈可点之处,但按其条文顺序进行疏理我们仍可以找到一些缺憾。大致说来,这些局限与缺憾主要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1、概念与适用范围和程序的特别规定之间难以照应2、原则规定存在漏洞公平与公正界分不明“平等权利”并不平等补偿规定并无具体条款保障3、许可设定模棱两可,4、受委托机关与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许可”进一步的疑问5、实施程序设计上的欠缺申请程序上的缺漏公示制的局限内外部程序不明重大利益的界限何在“视为准予延续”有利有弊6、不得收费留有缺口7、责任体系不配套,行 政 确 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二)行政确认的特征(三)行政确认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1、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2、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行 政 监 督,一、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监督的分类三、行政监督的方法四、行政监督的程序,行 政 强 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二)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三、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一)行政强制行为的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1、对人身的强制措施2、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行为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1、即时性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措施2、执行性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执行四、行政强制措施(一)涵义(二)分类(三)条件与程序五、行政强制执行(一)涵义(二)种类和方式(三)程序,行 政 给 付,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一)行政给付的内容(二)行政给付的形式三、行政给付的程序,行 政 奖 励,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奖励的原则(一)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二)公正、平等原则(三)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三、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一)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二)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三)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四)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四、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五、行政奖励的程序,行 政 裁 决,一、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平等主体 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民事纠纷(争议)与行政仲裁与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行政调解,第六章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也称为行政契约,行政合同具有相应的适用领域,我国目前常见的合同主要有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行政征用合同、土地等国有资源的有偿转让合同、公共工程建设投资合同等。行政合同的缔结应遵循相应的规则和方式,缔结中和缔结后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双方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可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合同的涵义(二)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前提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解决,二、行政合同的缔结(一)缔结原则1、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2、不超越行政权限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二)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1、招标2、拍卖3、邀请发价4、直接磋商,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制裁权(二)行政机关的义务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保证兑现其应给予合同相对方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3、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合同规定的给付价金的义务,(三)相对方的权利1、取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3、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四)相对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四、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二)自己履行原则(三)全面适当履行原则五、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变更(二)解除,第七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行政行为,行政不当行为是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政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当行为都是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是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和根据。在行政法中设立行政责任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纠正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并补救由此而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督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 政 违 法,一、行政违法的涵义与特征(一)行政违法的涵义(二)行政违法的特征1、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2、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四)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四、行政不当(一)行政不当的概念(二)行政不当的特征,行 政 责 任,一、行政责任的涵义及特征(一)行政责任的涵义(二)行政责任的特征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二)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三)主观有过错三、行政侵权责任的概念,四、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免除(一)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行政责任的追究(三)行政责任的免除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不可抗力4、外交豁免,行 政 责 任 的 种 类 与 方式,一、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一)通报批评(二)赔礼道歉、承认错误(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四)返还权益(五)恢复原状(六)停止违法行为(七)履行职务(八)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九)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十)行政赔偿二、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一)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特点(二)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1、通报批评 2、赔偿损失3、行政处分 三、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二)接受行政处罚(三)履行法定的义务(四)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五)赔偿损失,第八章 行政处罚,本章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注重阐述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等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基本问题。,行 政 处 罚 的 概 念,一、行政处罚的涵义和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涵义(二)行政处罚的特征1、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2、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二、与相近的行政法概念的差异(一)与行政处分(二)罚款与执行罚,行 政 处 罚 的 基 本 原则,一、处罚的法定原则(一)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二)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三)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四)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的法定性二、公正、公开原则依据、处罚的程序、处罚结果等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四、保护相对方合法权利原则(一)陈述权、申辩权(二)复议及诉讼权五、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六、职能分离原则(一)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二)调查、检查人员和决定人员分离(三)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四)由非本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原则,六、一事不再罚原则(一)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的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及 其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一)学理上的分类1、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等2、财产罚:罚款、没收等3、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4、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及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二)行政处罚规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4、责令停产停业,5、吊扣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一)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二)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四)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地方性规章的设定权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一 之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二)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巡警队(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一)职能管辖(二)地域管辖(三)级别管辖(四)指定管辖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五)移送管辖,行 政 处 罚 的 适 用,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涵义及对象(一)涵义(二)对象1、有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2、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3、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二、行政处罚适用的几个特殊情况(一)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二)“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三)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四)单处与并处(五)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竟合的适用(六)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行 政 处 罚 的 程 序,一、决定程序(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原则1、查明事实后、才决定处罚2、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二)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三)一般程序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调查结果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决定书的送达,(四)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2、听证主持人员3、听证的举行4、决定二、执行程序,第九章 行政赔偿,行政责任中的核心责任便是行政赔偿。本章的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主要依据从行政法理的高度,阐述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及程序等基本问题。,行 政 赔 偿 概 述,一、行政赔偿责任(一)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二)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是造成的(三)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五)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失二、行政赔偿的特征(一)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赔偿范围是特定的(三)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三、行政赔偿与其他近似概念的区别(一)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责难(三)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四)行政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五)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行 政 赔 偿 的 范 围,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1、违法拘留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三)以殴打等暴力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一)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请求人(一)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三)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四)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六)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行 政 赔 偿 程 序,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三)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四)行政赔偿申请书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一)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申请的处理(二)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的内容(三)赔偿处理不成三、行政赔偿诉讼四、行政追偿程序,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一、赔偿方式(一)金钱赔偿(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二、赔偿计算标准(一)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三)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四)赔偿费用(五)赔偿请求时效(六)请求国家赔偿免缴费用(七)免征赔偿金税,第十章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内部自我解决行政纠纷、自我纠正错误的救济和监督机制,是带有一定司法的行政行为,也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对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章的任务时:阐述行政复议的涵义、特征、范围及管辖等基本问题。,行 政 复 议 概 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二)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性 2、职权性3、程序性 4、监督性5、救济性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一)与一般行政行为(二)与行政诉讼,行 政 复 议 的 基 本 原 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行 政 复 议 的 基 本 制 度,一、一级复议制度二、书面复议制度,行 政 复 议 范 围,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县以上人事部门的人事仲裁委员会或人事仲裁厅规定,行政复议管辖,一、一般管辖二、特殊管辖 共同上一级三、转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行 政 复 议 参 加 人,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及资格(二)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代理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一)复议被申请资格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申请人的确认三、行政复议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涵义1、第三人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2、第三人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4、第三人实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申请有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二)第三人的种类四、行政复议代理人,行 政 复 议 程 序,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复议的条件1、一般条件2、时间条件3、形式条件(二)受理1、审查2、受理二、行政复议审理(一)行政复议的审理1、被申请人的答辩2、审理方式3、撤回复议申请,(二)行政复议审理的特殊规则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2、行政复议证据规则3、关于复议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三、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一)行政复议决定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变更决定4、撤销决定5、确认决定6、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二)行政复议的执行,第十一章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遵从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是调整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和,是规定行政权运行的方式、方法、步骤、空间、时限的法律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根据行政法治原则,需要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调控和制约。,行 政 程 序 概 述,一、行政程序的涵义(一)与立法程序的区别(二)与司法程序的区别二、行政程序的特征(一)行政程序多样性(二)行政程序法定性(三)行政程序分散性三、行政程序的宗旨和原则(一)行政程序的宗旨(二)行政程序的原则1、公正原则 2、公开原则3、听证原则 4、效率原则5、法定原则,行 政 程 序 的 分 类,一、事先程序与事后程序二、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三、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四、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五、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行 政 程 序 的 基 本 制 度,一、听证制度(一)通知(二)举行听证(三)决定二、辩论制度三、回避制度四、职能分离制度五、情报公开制度六、时效制度七、说明理由制度,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主要解决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其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法律制度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提供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和途径,故又称为“民告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在我国产生较晚。同时,为我国具体情况所决定,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其他国家的行政诉讼有较大的差异。了解和掌握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内容,就必须首先了解我国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等一般性问题。,行 政 诉 讼 的 概 念 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一)联系(二)区别,行 政 诉 讼 法,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一)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二)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三)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四)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一)空间效力(二)时间效力(三)对人的效力(四)对事的效力,行 政 诉 讼 的 原 则,一、三大诉讼的共有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四)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五)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六)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七)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三)不适用调解原则(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行政诉讼的基础性为题。我国根据具体国情,采用结合式确定受案范围,并主要限定在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一范围基本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受案范围概述(一)受案范围的涵义(二)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二、受案范围的设定标准(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人身权、财产权标准(三)违法侵权标准(四)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三、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肯定标准(二)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标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其他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人民法院分四级,同时同级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又有多个,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应当有哪一级以及同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受理,必须有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行 政 诉 讼 管 辖 概 述,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涵义和种类(一)涵义(二)种类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一)便于当事人诉讼(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三)便于人民法院相互之间的合理分工,级 别 管 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地 域 管 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一)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二)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裁 定 管 辖,一、移送管辖二、指定管辖(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三、管辖权的转移,管 辖 权 异 议 与 处 理,一、管辖权异议二、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管辖范围,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行政诉讼程序的发动者或整个过程的参加者,他们与行政诉讼的标的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当;被告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充当,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被告;在一些案件中,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可能有第三人;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时必须或者可以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诉讼主体的案件合并审理,从而形成共同诉讼人的情形。,概 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三、行政诉讼代理人,原 告,一、原告及原告资格(一)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必须有足够的利害关系,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三)必须是人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原告资格的转移(一)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的转移三、原告资格的确认,被 告,一、被告及被告资格(一)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二)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二、被告的确定(一)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二)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四)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五)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七)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八)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九)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十)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共 同 诉 讼 人,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 三 人,一、第三人的概念(一)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源、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四)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其行使权利的结果二、第三人的种类(一)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二)在房地产、矿产、森林、专利等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三)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四)受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为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五)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或者补偿问题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起诉,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六)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法定授权的非行政机关三、第三人身份的确定四、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共同被告与第三人诉讼当事人,诉 讼 代 理 人,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二、诉讼代理人的分类(一)法定代理人(二)指定代理人(三)委托代理人三、代理人的权限及期限,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证据,任何都是有两个环节构成:一是查明案件的事实;二是正确适用法律。而查明案件的事实离不开证据。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在基本规则上是相同的,但由于行政诉讼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而具体行政行为又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因此,在诉讼中的法定举证责任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这与其他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又是不同的。,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及种类,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二、证据种类三、关于规范性文件即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行 政 诉 讼 的 举 证 责 任,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二、举证责任的性质三、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被告应负的举证义务(二)被告应负的举证责任(三)被告举证责任的履行(四)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保全与审查判断,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一)被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二)原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三)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主要由起诉和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构成。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的特点在于事后性、被动性,其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或者“告了才处理”。因此,行政诉讼案件的形成必须首先由原告起诉,法院才能手里,并进而进行审理。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都具有自身的特点。,起 诉 与 受 理,一、起诉(一)起诉的概念(二)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人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有明确的事实根据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6、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受理(一)受理的概念(二)审查的内容(三)审查的结果(四)对起诉的制约,行 政 诉 讼 的 第 一 审 程 序,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二、审理前的概念(一)组成合议庭(二)诉讼文书传递(三)处理管辖异议(四)合议庭阅卷及补充调查、取证(五)审查、调整诉讼参加人(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七)其他准备活动三、庭审程序(一)庭审方式1、开庭审理2、书面审理,(二)庭审程序1、开庭准备 2、宣布开庭 3、介绍案情 4、法庭调查 5、法庭辩论 6、合议庭评议7、宣读判决四、撤诉五、调解六、审理程序中的几种情况(一)延期审理(二)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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