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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doc

    • 资源ID:2303374       资源大小:19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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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doc

    长卫基妇发200921号关于转发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推进全市孕产妇和儿童两个系统管理的标准化进程,现将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吉卫发20091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规范两个保健手册的管理为契机,全面落实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列服务。二、依法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附件: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规范二九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卫生工作 保健手册 管理规范 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2日印发 联系人:王晓梅 联系电话:84692060 (共印25份)附件: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规范为了加强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管理,获得及时、准确、完整的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信息,以便动态掌握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状况,落实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列服务,提高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妇幼卫生年报报告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一、全省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统一使用“吉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吉林省儿童保健手册”。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地区,保健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应与手册相一致,不得减少内容;因管理工作需要增加内容的,须报省卫生厅备案。二、“吉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吉林省儿童保健手册”(简称“两册”)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并按计划免费供给各地使用。市(州)、县(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两册”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统一领取“两册”,并负责按计划免费发放给辖区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免费向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发放“两册”。负责手册发放(建册)的单位要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三、为充分体现妇幼保健工作的公益性质,首次建立“吉林省围产期保健手册”和“吉林省儿童保健手册”一律免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工本费。因孕产妇和儿童监护人个人因素导致“两册”丢失,需要补办者,要交纳“两册”工本费。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承担居住地的孕妇的早孕建册、孕早期保健服务以及产后访视服务,没有条件提供孕早期保健服务或提供服务时发现可疑高危孕妇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及时将孕妇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孕中、晚期保健服务,但不得为孕产妇提供建册服务。手册丢失要到原建册单位补办。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后,要交给孕产妇,并告知妥善保管,当接受孕产妇保健服务(孕检和住院等)时必须携带,手册在分娩出院后3日内交给提供产后访视服务的人员或原建册单位。孕产妇保健手册收回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负责进行信息登记和统计,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统计报表。六、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要负责向来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孕检和住院等)的孕产妇索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认真逐项填写,要将检验单粘贴在手册规定位置。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在产妇办理出院时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给产妇,并告知在出院后3日内交给提供产后访视的保健人员或原建册单位。七、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吉林省范围内可代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病志使用,有关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的服务内容。八、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要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书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对所要求的必检项目不得空项。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产妇提供孕期保健服务时,筛出高危因素,要在该孕产妇保健手册首页上注明“高危”标识(标识设为红“”符号),并按要求对该孕妇进行高危专案管理。十、儿童保健手册的建册应由儿童现居住地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及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村医(保健员)负责,并妥善保管,同时负责后续的保健服务管理,直至年满7周岁或转出本辖区(包括入托)。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保健人员要认真填写保健手册各项内容,不得空项,并负责将提供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统计报表。十一、各级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告知新生儿家长,在新生儿出院后,3日内到现住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及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村医(保健员)处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儿保医生(村医生)在接到新生儿出院的通知三天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将进行新生儿访视。如遇到新生儿有疾病在一周内不能出院时,由该院的儿科医生按3、7、14天进行查房,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中的新生儿访视记录,同时告知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将新生儿健康情况通知所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儿保医生或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村医(保健员)。十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幼儿园、学前班儿童提供保健服务,及时将服务信息填写在保健手册中,并进行全程登记(登记从出生开始接受服务的信息和入幼儿园后每次接受服务的全部信息)和统计,按规定逐级上报统计报表。十三、幼儿园、学前班在儿童入托(班)时负责向儿童家长索要儿童保健手册,并妥善保管,在儿童每次接受体检后将儿童保健手册交给儿童家长查阅,待儿童脱离开幼儿园(转园、上学前班)和学前班(上学)时返还给儿童家长。十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及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村医(保健员)在为儿童提供保健服务时,筛出“体弱儿”要在该儿童的儿童保健手册首页上注明“体弱儿”标识(标识设为红“”符号),并按要求对该儿童进行体弱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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