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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律的适用与案例分析(PPT-13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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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律的适用与案例分析(PPT-137).ppt

    政府采购法律的适用与案例分析,主讲人:上海市财政局 王周欢,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与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与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政府采购合同如何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质疑与投诉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采购人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与修改情况基本内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 200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 2009年4月),国办发200935号的主要内容,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国办发200935号的主要内容,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财政部规章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2004年8月财政部关于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2003年4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007年1月”,财政部规章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2004年8月信息公告的范围信息公告的媒体,财政部规章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2004年8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2007年1月)”,财政部规章6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2010年10月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2010年1月,61号令的主要变化,61号令与31号令的主要差异第九条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61号令的主要变化,资格申请条件的变化:1、注册资本:乙级100万;甲级500万。2、专职人数:乙级不少于十人;甲级不少于30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取消了确认资格的程序。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的处罚权。对代理机构的处罚情形有原来的二项增加到七项(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3年11月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11月,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109号 2011年8月第十期),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2005年12月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2006年3月,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108号 2011年8月第八期),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2007年12月,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主要内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采购文件应当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照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按照要求采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八大类十三种产品边界安全: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通信安全:安全路由器;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智能卡COS;,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数据安全: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基础平台: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内容安全:反垃圾邮件产品;评估审计与监控: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应用安全:网站恢复产品,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2000年10月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2001年6月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 12号令 2001年7月,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国家计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 2002年1月)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30号令 2003年3月),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 2003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第27号令 2005年1月),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第13号令 2004年1月),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2号令 1998年1月),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实务存在的问题与案例分析,编制招标文件阶段招标文件公告与投标阶段开标与汇标评标阶段中标结果公告阶段质疑与投诉合同签订与履行非招标采购方式,一、招标文件的编制,关于合格投标人的要求关于招标文件的禁止性规定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评审因素的确定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与废标情形,合格投标人的要求与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问题供应商的诚信状况与履约能力问题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参加投标?案例二:关联企业是否可以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案例三:被检察机关列入行贿记录名单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资格审查,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前,先发出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按规定提交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投标。资格后审是指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经过评标已有中标人选后,再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选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注册情况、经营状态、以及是否存在准入禁止等。对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包括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设备配备及技术能力等。提供的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许可证明、业绩证明、财务报表等。,案例分析(二),案例一:申请加入供应商库或报名登记是否属于资格审查?案例二:进行资格预审是否可以进行资格后审?,如何避免招标文件对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案例分析(三),案例一:招标文件规定只接受注册在本行政区域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是否对潜在的供应商构成限制?案例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200万,招标文件规定合格供应商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是否对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案例三:招标文件将具有政府采购业绩作为合格供应商的条件是否构成限制?,如何认定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倾向性的表现形式:指定供应商和确定品牌;以某品牌特有的技术参数和特殊功能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规定投标产品某一部件或材料的原产地和品牌。,案例分析(四),案例一:规定投标产品的主机必须采用德国进口的是否构成倾向性?案例二:在医疗器械产品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中将某特定材料作为实质性指标是否构成倾向性?案例三:将某产品特有的私有协议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是否构成倾向性?,评标方法的选择,法律依据根据18号令的规定,招标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2号文),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性价比法,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案例分析(五),案例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可以作为评分因素?案例二: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法?案例三:评分因素在评审时是否可以细化或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与废标情形,18号令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情形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案例分析(六),案例一:投标文件加盖合同专用章是否有效?案例二:投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可以废标?案例三:投标截止是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做废标处理?案例四: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号指标,但投标产品的主要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可以废标?,二、招标文件公告与投标阶段,主要问题:报名登记与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标期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形式与送达联合投标,报名登记与招标文件发售,报名登记是否属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是否可以规定发售的时间?,案例分析(七),案例一:招标公告规定了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不足三家是否可以流标?,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案例分析(八),案例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前五天修改了招标文件,并仅在网上公告而未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是否有效?,等标期与投标有效期,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必响应并承诺受其约束的期间,即要约的期限。招标人必须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当以书面形式征询投标人。,案例分析(九),案例一: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供应商约定缩短等标期是否有效?案例二:超过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是否有效?,投标文件的形式与送达,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形式与送达的要求,案例分析(十),案例一:投标文件的传真件是否有效?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投标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投标文件的迟延送达?,联合投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联合投标,存在问题:联合体各方的条件与资质要求联合投标协议与各方的责任,案例分析(十一),案例一:投标人未订立联合投标协议是否可以确认是联合投标?案例二:投标人与多个投标联合投标是否有效?,三、开标与汇标,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18号令第三十八至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存在的问题,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一致问题开标一览表内容不完整如何唱标与记录,案例分析(十二),案例一:开标时未将开标一览表内容全部唱出,未唱出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汇标的主要内容,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作好汇标工作汇标的主要内容为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内容,四、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投标文件的澄清比较与评价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回避的法定情形与回避方式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的规定,案例分析(十三),案例一:评审专家曾参与投标供应商的产品研制工作是否属于回避情形?案例二:在评审中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和歧视现象的,如何处理?(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理解与适用),资格后审,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依据如何认定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的澄清,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澄清的主体澄清的范围澄清的方式,案例分析(十四),案例一:评标委员会纠正投标人的报价错误,未经投标人同意,其评审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案例二:采购机构要求投标人澄清是否有效?案例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超出澄清范围?,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案例分析(十五),案例一: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因素和分值不合理,经讨论一致同意修改评标因素和分值后进行评审,该评审结果是否有效?案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分值如何处理?,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案例分析(十六),案例一: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报告是否有效?,中标人的确定,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案例分析(十七),案例一:经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后是否可以依中标候选人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与处理,法律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例分析(十八),案例一:关联企业投标是否可以认定其串通投标?案例二:投标文件有多处错误的地方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认定其串通投标?,五、中标结果公告阶段,中标结果的公告与通知,中标公告的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案例分析(十九),案例一: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公开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具体内容?,六、质疑与投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质疑的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案例分析(二十),案例一:潜在供应商或者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能否提出质疑?案例二: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拒绝供应商的质疑?,质疑的范围,采购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采购过程:发售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决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期间,质疑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案例分析(二十一),案例一:开标后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案例二: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例三:如何认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供应商利益未受到损害的可否提出质疑?,质疑的形式,质疑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申请书的内容,质疑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住所、电话、邮编等基本情况,质疑的请求事项,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相关证据等。,质疑的受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部门在审理供应商质疑之前,对质疑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供应商。,案例分析(二十二),案例一:质疑供应商未提供相关证据是否应当受理?,质疑的答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案例分析(二十三),案例一:质疑处理过程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案例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投诉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送达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的条件,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书的内容,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的格式、投诉书的副本、委托授权书、证据材料,投诉受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质疑;超过投诉有效期;具有法律效力文书送达之外的方式提出的投诉,认定无效投诉。,案例分析(二十四),案例一: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的如何处理?,投诉书副本的送达与被投诉人说明,副本送达的时间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投诉处理,投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投诉人提出要求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质证。,案例分析(二十五),案例一:投诉处理有谁举证?,投诉处理决定,20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处理。2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关于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等问题的;第十九条,关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违法,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案例分析(二十六),案例一: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后是责令重新采购还是重新评审,或者从中标候选人中依顺序确定其他中标人?,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的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关于虚假、恶意投诉,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行政复议,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在60日内向有关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关于复议的处理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证据和依据,行政诉讼,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代理行政诉讼 答辩状,说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证据和依据,举证责任问题,七、政府采购合同及其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就规范合同而言,政府采购法于合同法的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问题,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法律地位平等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合同,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合同的当事人?,合同订立的时间,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订立的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合同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变更、解除和终止限制条款公共利益条款,关于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政府采购合同文本,缔约上的过失,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而采购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也应当予以赔偿。,合同履行的规则,全面履行与适当履行内容不确定合同的适用规则,合同的验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承担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案例分析(二十七),案例一: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何处理?案例二:产品使用后发现非原制造厂商生产的产品如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八、非招标采购方式与程序,如何组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存在问题谈判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区别,如何制作谈判文件?如何确定供应商?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更有竞争性。如何谈判?以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为基础进行谈判。如何使用最低价评标法?竞争性谈判评审的方法和标准如何确定?,案例分析(二十八),案例一:公开招标失败后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案例二:竞争性谈判过程是否可以改变采购需求?案例三:只有二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性文件谈判是否可以继续?,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的法定情形 如何确定唯一供应商,谢 谢!手机:021-34140699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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