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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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doc
豆丁用户独家上传,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QQ;83154267 。江西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引导医疗机构有序开展新技术、运用新技术,提高医疗技术的科技含量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中尚未列入,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准入的技术性服务,其成本必须通过收费取得补偿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况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要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要求测定成本,并由设区市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省级医疗机构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一)规范中已经包括的,但我省目前尚未开展和制定指导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已制定指导价格的,由于成本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第五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市、县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设区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提出立项意见及建议价格,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其自主提出立项意见及建议价格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一)各级医疗机构上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医疗机构必须有三位副主任或主治医(技)师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提出申报理由,包括可行性方案、意见、建议等。各级医疗机构主要行政领导对专家方案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二)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案,至少应有两名副主任医(技师以上医疗技术专家签署意见;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和省级医疗机构上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案,至少应有两名副主任医(技)师以上医疗技术专家签署意见。第七条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部门的“申请新增医疗项目报告”后两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并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际成本及同类项目合理比价确定试行价格,对申报部门予以书面批复,同时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第八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批准实施后,试行期不超过两年。第九条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报告(包括专家签署的意见);(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资料(见附表2);(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对于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未按批准日期提前实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并收费,以及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满未经批准继续执行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查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江西省卫生厅依其职能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