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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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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doc

    关于转发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省决定对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实行推荐备案管理,并制定了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输辽动物及动物产品需逐级审批备案后,方可调运,请你们按要求提前做好相关企业备案工作。以下事项请注意: 一、对经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推荐,并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备案且函复的,辽宁省将对通过企业的名单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网上予以公布。公布后,生产企业方可向辽宁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对于未经备案向辽宁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企业,辽宁省无疫区指定通道检查站将予以劝返;对经其他道路进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不予检疫分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三、2014年1月1日一6月30日为过渡期,自2014年7月1日起,供辽企业相关管理工作正式实施。湖北省于2014年1月15日起进行推荐确认工作。市所联系人:侯向进;省所联系人:李 健,02787815021(电话传真)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69号,省畜牧兽医局院内邮政编码:430064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014年1月17日附件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控制等安全监管,强化省际间动物防疫联防联控机制,切实保障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无疫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指外省(自治区、市)从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供辽企业)拟向辽宁省输入的经检疫合格的猪、牛、羊、禽等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性食品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的复合肉除外)。第三条 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备案。第二章 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备案第四条 供辽企业需通过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推荐,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备案且函复的,方可向我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第五条 拟向辽宁省输入动物的生产企业,应由当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以下材料:(一)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表;(二)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企业动物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五)生产企业动物防疫责任机构图;(六)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推荐函。第六条 拟向辽宁省输入动物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由当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以下材料:(一)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表;(二)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五)生产企业动物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六)生产企业动物防疫责任机构图;(七)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推荐函。第七条 推荐备案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向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函告提出意见。第八条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最终备案的供辽企业进行登记并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第九条 下列供辽动物产品的确认工作规程另行制定:(一)精液、胚胎、种蛋;(二)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供加工用动物产品;(三)奶、蛋。第十条 已经确认的供辽企业,需要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当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取得备案资格的供辽企业应按照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检疫申报,经指定通道进入我省,到达我省后按要求进行检疫分销换证。第十二条 对向我省进行检疫申报的经营、配送等单位或个人,其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来源生产单位未取得备案资格的,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对其检疫申报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输入地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检疫分销换证时应查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备案情况,对未进行备案的企业不予检疫分销换证。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资格: (一)供辽动物产品出现违禁药物残留检测超标并经确认的; (二)连续两年内没有动物产品供辽的; (三)原产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议取消的; (四)自行申请终止动物产品供辽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动物防疫管理规定的。第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入省动物产品查验时,应查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备案情况,对未进行备案的企业进行劝返。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 月1 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另行发布。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表(动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屠宰加工地址联系电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注册资金(万元)饲养方式自繁自养 外购饲养 其他实际年饲养量实际年出栏量设计年饲养能力动物种类猪 牛 羊 马 鸡 鸭 鹅 其他 入辽动物用途饲养 屠宰检疫监管单位检疫监管人员资质认证HACCP认证 ISO 9000及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 QS认证其它 入辽指定通道检查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申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年 月 日联 系 人联系方式县(区)级动物生监督机构意见(签章)年 月 日联 系 人联系方式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签章)年 月 日联 系 人联系方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签章)年 月 日联 系 人联系方式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制 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表(动物产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屠宰加工地址联系电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注册资金(万元)定点屠宰许可证编码实际年屠宰量(吨)预计年供辽量(吨)动物产品种类猪产品 牛产品 羊产品鸡产品 鸭产品 鹅产品其他生产方式屠宰 屠宰加工检疫监管单位检疫监管人员在辽宁经营(储藏)地址在辽经营方式储藏后分销 直接分销在辽联系人在辽联系电话资质认证HACCP认证 ISO 9000及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 QS认证其它 入辽指定通道检查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申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年 月 日联 系 人联系方式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签章)年 月 日联 系 人联系方式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签章)年 月 日联 系 人联系方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签章)年 月 日联 系 人联系方式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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