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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2297446       资源大小:28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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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按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分别进行管理。纵向科研经费指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对于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长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第五条 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二级单位(院、部、中心等)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分级负责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一)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三)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把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纳入经常性审计内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四)二级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配合科技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五)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经费管理、支出与审批  第六条 凡以长春中医药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专项科研经费项目号,跨学院合作且经费额度大于5万元的项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列分项目号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协作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资料/印刷费、数据/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一)设备费:包括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或试制、维修或升级改造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有关土建工程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二)材料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项目组建立台帐如实记载各种材料的使用信息。超过1万元的材料费应与委托方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并由科技处和项目组分别备案。(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立项时其金额已列入预算,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超过1万元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应与委托方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并由科技处和项目组分别备案。(四)燃料动力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五)租赁费:包括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六)协作费:指已列入项目任务书的外单位协作承担该资助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七)差旅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八)会议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出国(境)审批程序参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十一)办公/资料/印刷费:包括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一般性办公、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十二)数据/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特殊实验材料等费用。个人票据须经过经办人、证明人签名以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单项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十三)劳务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十四)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五)管理费:指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非学校拨款的科研经费按实际到账经费提取的项目组织管理费,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执行。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横向科研项目纯科研经费(扣除工程和设备款)部分,学校提取10%的管理费。(十六)其他费用: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九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下列情况不得列入经费开支:(一)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访问及国内学习进修、访问等活动,未在项目(课题)申请(任务)书计划中列出的,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支出;(二)不得把科研经费用于工资福利或工资福利性支出;(三)差旅费、会议费不得用于项目组以外人员;(四)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五)各类项目下达部门或单位所限制的开支范围。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研究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项目科研经费,经科技处和财务处核实后按到帐经费一次进行拨付。科技处出具拨付证明统一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拨付手续。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借款与报销的审批程序参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借款与报销管理办法、长春中医药大学大额资金支出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借资和报销额度执行签批程序。2000元以内由课题负责人签名,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计财处长审批;20005000元以内由课题负责人签名,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科技处长、计财处长签批后,报副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须经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经校长审批。第十四条  纵向、横向科技项目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纵向科技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按长春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横向科技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除以下情况不需办理入库手续的,由科技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必须在采购及报销单据上签字并说明外,其他一律按长春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一)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购仪器设备归属于对方所有的;(二)所购设备是对方委托研发/加工产品的组成部件,将来随同完工产品一同移交。第十六条  科技处、监察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有下列情形的,学校有权作暂停其经费的使用或中止项目等处理:(一)不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进行,拖延进度;(二)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三)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四)不按规定擅自滥用经费;(五)发生法律纠纷;(六)其他使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完成的原因。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必须由项目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并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后,由新更换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支配。第十八条 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及项目下达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延期报告应含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的条款,经科技处审核及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项目经费。第十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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