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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述祖传物品相关立法保护现状和发展趋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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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述祖传物品相关立法保护现状和发展趋势.doc

    浅述祖传物品相关立法保护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浅述祖传物品相关立法保护现状和发展趋势(一)祖传物品立法保护现状1、我国祖传物品法律保护现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很多关于祖传物品方面的法律纠纷以及损坏赔偿问题屡见不鲜,但大多国家对此的立法仍属空白。在祖传物品法律纠纷中,为了保护相关人的利益和市场安全,只有用法律形式规定什么是祖传物品,以及祖传物品的相关法律保护等问题,才能充分保护相关祖传物品继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安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效发展,但该问题在我国立法界也属空白,其只存在于一些学术论文中。据此笔者整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建设性的文章著作,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有关国内关于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第一是冷传莉的民法上“人格物”的提出。笔者认为“人格物”的提出,为未来我国民法上关于祖传物品的立法和保护指明了发展方向。而对于祖传物品法学概念的提出尚无定论。大多数学者认为,祖传物品区别于一般财产的特性就在于其的“人格化”和所具有的特殊精神财产附加。而对于祖传物品的精神附加就涉及到了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这个方面的文献著作很多,有的学者根据国内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内历来观点认为,对祖传物品这一特殊物的损害进行精神赔偿是理所应当的。对于此笔者还列举了三个关于这方面的例子,来说明对祖传物品这一特殊物的损害进行精神赔偿的必要性。另外有些学者已经开始对于我国此项立法保护与邻国日本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待得到更好的研究成果。2、我国祖传物品法律保护与日本相关法律的比较由于祖传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以及重要性,世界各国在此方面都纷纷设定相关法律予以保护。在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与我国邻国日本的立法相比较。首先中日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范围比较,即自然人与法人在中日立法中的范围问题:.在我国死者和胎儿不能成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但对死者和胎儿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而植物人和精神病人虽然没有精神感受能力,但仍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在日本,自然人也是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胎儿可以成为日本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但不能成为义务主体。死者不能成为日本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但死者的人格利益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保护。由此可见,在中日两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自然人都是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死者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同之处是,在日本胎儿虽然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但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在我国胎儿既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也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的分析,我国自然人精神损害保护的利益范围概括如下:一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为代表的人格权;二是以隐私利益和其他人格利益组成的人格利益;三是以配偶权为代表的身份权;四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在日本精神损害赔偿在规定适用范围时采用的是非限定主义,使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并能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而调整。就整体而言,日本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持开放性态度,没有明确具体的限定。介于物品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相比较二者的异同可得出一是两国都对人格权实行全面的、广泛的保护。日本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没有明确加以限制,所有民事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时,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特定纪念物品遭到侵害均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配偶权等身份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四是对财产利益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不同。(二)祖传物品法律保护的趋势特点由于祖传物品法律保护立法方面的不够完善,实践方面法律适用经验不足,致使在此领域的相关纠纷冲突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得该方面的发展存在以下特点:笔者通过比较中日两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发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多有不完备之处。国家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排除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重国家而轻个人的体现,不利于对人身权的切实保护。法人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这是不把法人当“人”看的充分体现,不利于落实民法的平等原则。还有人格权利和身份范围狭小,许多相关权利有待立法确认。虽然我国相较西方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立法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我国祖传物品相关法律保护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均取得了很大成就。其中有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针对现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以及诸多学者对于祖传物品的界定和其损害赔偿角度的剖析论证。学者对它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以使其更加完善,发挥出最佳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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