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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好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问题.doc

    • 资源ID:2296498       资源大小:24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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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好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问题.doc

    解决好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问题口何树忠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是职工遗属依法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也是当前党和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多年来,这一政策解决了许多生活困难的死亡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实际困难.但是,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深入和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一政策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现实的障碍,致使相当多的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因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得不到落实,而引发了遗属和企业之间的矛盾,甚至集体上访,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研究企业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问题很有必要,很有现实意义.一,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问题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劳动部于1953年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由劳动保险基金一次性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994年劳动法出台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各省,市和自治区都制定了本省(市,自治区)具体的落实办法.1985年,甘肃省劳动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职工死亡待遇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从下一个月起按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分别于1997年,2002年,2007年三次对该待遇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也就是说企业死亡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政策还在执行,只是在贯彻执行中出现了困难和问题.二,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在上世纪8090年代,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基本得到了贯彻落实,国有(集体)企业基本上都执行这一政策规定,即使有些企业困难暂时无能力支付,但也都作为挂账处理.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对这一块的欠账或直接支付现金,或以资产形式剥离全部进行了偿还.然而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一政策执行中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1.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完善.劳动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但国家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或部门规章.甘肃省至今仍然执行的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甘政办发1985】247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在非公经济不发展的背景下制定的,适用范围上没有把非公企业纳入其中.该办法执行20多年,在安抚死亡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深入,"暂行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明显存在许多问题.虽然原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于1997年,2002年,2007年先后三次对只是对"暂行办法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文件名称进行了变更,即将各行各业拓展,从行业实际出发确定活动重点,营造了争创的浓厚氛围,带动了创建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九,抓考核检查,验收创建"工人先锋号".市总工会在平常检查工作的同时,侧重检查创建活动内容,成效,于去年4月初对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进行专项考核检查.工会党组书记,创建领导小组副组长刘永朝和副主席代大明等,对创建"工人先锋号"申报单位逐一检查验收,采取"三查,四访,五看"的方法,即查制度,查资料,查记录;访干部,访职工,访家属,访邻居群众看实施方案,看活动阵地,看申报材料,看队伍建设,看主要事迹.坚持高规格,高质量,高水平的验收标准,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合格一个,验收一个.12十,抓营造舆论氛围,宣传创建"工人先锋号".市总工会将舆论宣传贯穿到思想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群众认定,命名表彰,巩固成果和创新发展的创建活动中,编印了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专刊,登载了16个先进集体的经验和事迹.于去年4月23日隆重召开了创建"工人先锋号"表彰命名大会,授予尖锋汽车运输公司客运科等16个基层集体"工人先锋号"牌匾.首批"工人先锋号"l6个先进集体,既继承了老前辈敢于挑战,勇攀高峰的光荣传统,又展示了新时期工人阶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风采,在全市职工中掀起了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高潮,使"工人先锋号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品牌.解决好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问题原来(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变更为(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但这三次调整都没有对适用范围作出修改,变更或明确规定.这与目前非公经济企业的迅速发展的现实极不适应.2.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在企业改制后死亡,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无落实单位.据对全市316户国有集体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情况调查,改制前退休人员13134人,其供养的配偶等直系亲属9648人(其中农村户口2556人).企业改制后到2006年底,已死亡974人,其供养的配偶等直系亲属1015人,都没有落实遗属困难生活补助待遇.原因是退休职工生前是国有集体企业身份,而他们生前依靠的国有集体企业现在已改制为私营企业了,因此改制后的新企业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而且也没有承担这笔费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3.改制企业,非公企业不执行有关的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他们认为有关通知,是针对国有企业规定的政策,他们不应该执行这一政策.4.死亡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经常因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得不到落实,发生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三,解决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问题的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1.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纳入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2.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应由企业按照规定负责支付.3.解决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困难生活补助费,均由企业按照规定负责支付.4.解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问题参照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执行.5.关于死亡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用管理工作,应着于以下几个方面:(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资格审查,验证,费用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3)困难生活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每年要对领取困难生活补助费人员的条件进行一次认证,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证情况,具体事宜由当地政府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纳入行政执法范畴,尤其是应该加大改制企业,私营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这一政策落实到位.一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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