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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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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doc

    XX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XX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确保离休干部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医疗费用能及时报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我市其它县(区)的做法,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我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我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由县老干部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县老干部局具体负责离休干部住院的审批,门诊和住院费用的审核和报销,离休干部医疗的日常管理服务和检查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拨付。第三条离休干部用药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3年版)与离休干部病情的实际需要执行,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第四条我县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单位为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门诊定点医疗单位为县人民医院(含官渡分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慢病站、各镇(场)卫生院。第五条离休干部必须凭离休干部医疗保险门诊病历证到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在病历证上就诊医生应详细记录离休干部看病的诊断、检查用药、治疗等情况,医疗单位收费后应提供医疗费用清单。第六条离休干部在本县定点医疗单位住院须于当天带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到县老干部局办理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则顺延),需转其它医疗单位住院的,必须报县老干部局批准。离休干部住院不再实行挂账的办法,而改由患者医疗终结后自行结账并支付医疗费用,然后按规定到县老干部局审核报销。如离休干部属危、重病且治疗时间较长的,可由患者亲属中途结账,然后凭发票到县老干部局核销医疗费,县老干部局应及时支付医疗费,以确保离休干部医疗的延续。第七条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在下列范围内实报实销:1、在县内住院定点医疗单位的住院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2、在县内门诊定点医疗单位的门诊医药费。3、因定点医疗单位没有药品,需外购的药品费,应附医院证明。4、在外地医疗单位就医的医药费(含门诊和住院费用)。5、用于危、重病抢救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凭医院证明)。第八条下列属于自费范围,由患者自理: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取暖费、保温箱费、押瓶费、电炉费、电饭煲费、煤气及煤气炉费等。2、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商业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3、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和器具费用。4、各种无适应症的磁疗用品费、保健治疗费。5、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6、其它属于自费项目的费用。第九条离休干部不得有如下弄虚作假行为:1、挂床住院。挂床住院(住院期间如连续三次检查都不在医院治疗的可视为挂床住院)住院费用不得报销。2、冒名就医。以离休干部的名义为他人办理住院或门诊的,则住院费或门诊费用不得报销。第十条与治疗疾病无关(无适应症)的康复性或保健性治疗,如深部热疗、按摩等,费用自负。与治疗疾病无关的用药,费用由患者自负。第十一条离休干部的健康奖为6000元。全年报销医药费(含门诊、住院和药店购药费用)没有超过6000元的节约部分作为健康奖,健康奖按年度结算,在次年1月份结算拨付。当年已享受健康奖的其当年的医药费不得再在以后的年度报销。第十二条允许离休干部在药店购药,每年控制在2000元内,凭发票报销,超过2000元的部分不予报销。第十三条定点医疗单位应加强医德教育,不得为离休干部办理挂床住院和以离休干部的名义为他人办理住院和门诊、不得滥检查、乱治疗、乱用药,不得将与治疗无关的费用计入医疗费用。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则按违规金额对定点医疗单位进行等额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年之内有三次以上上述行为的,取消定点医疗单位的资格。第十四条县老干部局应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的日常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离休干部住院情况进行核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离休干部的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审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十五条对住院的离休干部进行慰问。县老干部局代表县委、县政府不定期对住院的离休干部进行慰问,以表示对住院离休干部的关心和关怀。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翁办联20132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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