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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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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外交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80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市直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直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梅的外宾,市直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由市直单位按经审批的接待计划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市直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不得列支外宾来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省,下同)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厅,下同)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三)市直单位选择外宾住宿接待宾馆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会、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三)外宾在梅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市直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市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梅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 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 : 2以内安排。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本市各地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第十九条 市直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规定领取误餐补助。第五章 支出责任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市直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市直单位负担;各县(市、区)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各县(市、区)负担。第二十一条 由市直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本市各地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市级与县(市、区)级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直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报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直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赴本市各地访问时,执行当地的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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