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侵权案关于排他性问题研究..ppt
“乔丹”和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是否具有唯一对应关系,NO 仅“乔丹”这个名字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不具有排他性。,“乔丹”并不专属于MichaelJordan。,一、二、三,乔丹简介:Michael Jordan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1963年2月17日),男,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被称为“空中飞人”从1984年开始在中国有知名度。1997其名声如日中天,光是在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就有3871名中国公民中文乔丹 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飞人乔丹(Air Jordan,简称AJ),是经由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的,耐克公司旗下的运动鞋品牌。飞人乔丹品牌的标志为乔丹跳起腾空单手扣篮,即常说的“Jumpman”。信息来源于NBA中国官,飞人乔丹(Air Jordan,简称AJ),是经由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的,耐克公司旗下的运动鞋品牌。飞人乔丹品牌的标志为乔丹跳起腾空单手扣篮,即常说的“Jumpman”。信息来源于NBA中国官,飞人乔丹(Air Jordan,简称AJ),是经由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的,耐克公司旗下的运动鞋品牌。飞人乔丹品牌的标志为乔丹跳起腾空单手扣篮,即常说的“Jumpman”。信息来源于NBA中国官,乔丹体育运动服饰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以及对应图形商标注册于2002年4月16日,2009年,“乔丹”中文文字商标被认定成为“驰名商标”。,飞人乔丹(Air Jordan,简称AJ),是经由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的,耐克公司旗下的运动鞋品牌。飞人乔丹品牌的标志为乔丹跳起腾空单手扣篮,即常说的“Jumpm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一份调查报告显示,85%的受访者对“乔丹”的第一反应就是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 MichaelJordan,被告方,“乔丹体育”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1、品牌之所以取名中文“乔丹”,其实本意为“南方之草木”。2、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