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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远县越溪镇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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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远县越溪镇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doc

    威远县越溪镇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威远县越溪镇行政权力共69项,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确认8项;行政裁决5项;行政给付9项;其他行政权力25项。 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序号编码行政权力名称权力类型实施主体1008535616-A-001000再生育审批(初审)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越溪镇人民政府2008535616-A-002000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初审)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越溪镇人民政府3008535616-A-003000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批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越溪镇人民政府4008535616-A-004000农村土地调整审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越溪镇人民政府5008535616-A-005000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越溪镇人民政府6008535616-A-006000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越溪镇人民政府7008535616-A-00700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越溪镇人民政府8008535616-A-008000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审核(初审)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越溪镇人民政府9008535616-A-00900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上报并公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越溪镇人民政府10008535616-A-010000村建设规划批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越溪镇人民政府11008535616-B-001000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越溪镇人民政府12008535616-B-002000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行政处罚越溪镇人民政府13008535616-B-003000对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越溪镇人民政府14008535616-B-004000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越溪镇人民政府15008535616-B-005000对损坏防护林标志和护林碑牌造成损失的;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剃枝、放牧造成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越溪镇人民政府16008535616-B-006000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行政处罚越溪镇人民政府17008535616-B-007000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越溪镇人民政府18008535616-C-001000组织遗体的强行火化行政强制越溪镇人民政府19008535616-C-002000地质灾害险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行政强制越溪镇人民政府20008535616-C-003000捕杀犬只行政强制越溪镇人民政府21008535616-C-004000拆除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行政强制越溪镇人民政府22008535616-D-001000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越溪镇人民政府23008535616-E-001000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办理公证事项收费的证明行政确认越溪镇人民政府24008535616-E-002000农村居民自有林木外运证明行政确认越溪镇人民政府25008535616-E-003000杂竹集中收购证明行政确认越溪镇人民政府26008535616-E-004000死亡证明行政确认越溪镇人民政府27008535616-E-005000户籍地证明行政确认越溪镇人民政府28008535616-E-006000从事文化经营活动证明行政确认越溪镇人民政府29008535616-E-00700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行政确认越溪镇人民政府30008535616-E-008000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报销证明行政确认越溪镇人民政府31008535616-F-001000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行政给付越溪镇人民政府32008535616-F-002000支付种苗造林补助费行政给付越溪镇人民政府33008535616-F-003000按月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给付越溪镇人民政府34008535616-F-004000对特殊情况下,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给予医疗、抚恤行政给付越溪镇人民政府35008535616-F-005000把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把在农村的抚恤优待纳入农村合作医疗行政给付越溪镇人民政府36008535616-F-006000对特定优抚对象给予优待行政给付越溪镇人民政府37008535616-F-007000对农村五保对象给予供养行政给付越溪镇人民政府38008535616-F-008000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行政给付越溪镇人民政府39008535616-F-009000对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给予补贴行政给付越溪镇人民政府40008535616-G-001000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争议的处理行政裁决越溪镇人民政府41008535616-G-002000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权争议的处理行政裁决越溪镇人民政府42008535616-G-003000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处理行政裁决越溪镇人民政府43008535616-G-004000对民间纠纷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处理行政裁决越溪镇人民政府44008535616-G-005000对疑难民间纠纷的处理行政裁决越溪镇人民政府45008535616-H-001000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动物疫情措施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46008535616-H-002000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相关落实工作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47008535616-H-003000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土地综合整治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48008535616-H-004000编制上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公布和组织实施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49008535616-H-00500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50008535616-H-006000规划、审核上报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51008535616-H-007000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工作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52008535616-H-008000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53008535616-H-009000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54008535616-H-010000组织应征公民体检,并对合格者政审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55008535616-H-011000指导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56008535616-H-012000受委托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57008535616-H-013000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58008535616-H-014000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活动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59008535616-H-015000监督治理水土流失承包合同的履行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60008535616-H-016000组织封山育林,设置封山育林标牌并公告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61008535616-H-017000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62008535616-H-01800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63008535616-H-019000指导基层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64008535616-H-020000对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65008535616-H-021000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66008535616-H-022000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提出意见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67008535616-H-023000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服务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68008535616-H-024000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69008535616-H-025000查验婚育证明其他行政权力越溪镇人民政府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共10项序 号1行政权力编码008535616-A-001000行政权力名称再生育审批(初审)实施主体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再生育的生育证办理流程图发给生育证不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镇审查报相关审批发证机关批准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育条件,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需资料:1、本人申请;2、三人户口簿、夫妻双方结婚证;3、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婚育证明;4、双方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其它相关证明;5、再婚夫妇: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6、收养子女,要有有关部门的收养手续。公示申请人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序 号2行政权力编码008535616-A-002000行政权力名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初审)实施主体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审核流 程 图本人提出申请请请村委会研究,拿出初步意见群众评议张榜公示村委会呈报镇规划所、国土所审核审核审核审核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国土资源局审批序 号3行政权力编码008535616-A-003000行政权力名称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批准实施主体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农 村 承 包 土 地 流 转 管 理 流 程 图建立承包土地台帐承包土地流出户提出申请承包土地流入户提出申请流出流入户签订流转协议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承包土地台帐兑现土地流转费承包土地流转资料归档序 号4行政权力编码008535616-A-004000行政权力名称农村土地调整审批实施主体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土地登记流程图申请: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村建办便民服务窗口。申请人提供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单位法人证明,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簿;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也可视为自然人对待,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参照法人。土地登记申请人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均须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不需签署土地登记委托书,但须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国土资源所提供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2、宗地草图。受理:村建办便民服务窗口接件后转具体承办人员。通过审查勘察和审理:具体承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并现场勘查。审查:具体承办人员提出资料审查和现场勘察具体意见,村建办讨论。上报或退件: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国土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件。 上报县国土局 向社会公示序 号5行政权力编码008535616-A-005000行政权力名称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实施主体1威远县住建局、国土局(法定)2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授权)3委托机关:县住建局、国土局;受委托机关: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村(居)民建房初审工作流程图建房户书面申请村委会复核村主住签署意见上报镇村建中心审核、现在勘察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符合规定的在该村村务公开栏公示五天镇土管所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报县规划、土管部门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镇村建中心签署意见竣工验收城建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管民房按规划施工基础施工土管、城建部门一个工作日内现场放样、验线镇村建中心代核发村(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验收 序 号6行政权力编码008535616-A-006000行政权力名称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实施主体1威远县住建局、国土局(法定)2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授权)3委托机关:县住建局、国土局;受委托机关: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初审工作流程图土管、城建部门一个工作日内现场放样、验线建筑户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复核村主住签署意见上报镇村建中心审核、现在勘察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符合规定的在该村(居)务公开栏公示五天报县规划、土管部门审批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镇村建中心签署意见竣工验收城建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管按规划施工基础验收基础施工 序 号7行政权力编码008535616-A-007000行政权力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1威远县林业局(法定)2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授权)3委托机关:威远县林业局;受委托机关: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流程图乡镇林业站对农户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农户申请采伐的山场权属清楚(持有新版林权证)、有可伐资源、持有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采伐迹地完成更新还林的乡镇林业站为农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户按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采伐下山的木材及时报经林业站检量打印后销售农户凭乡镇、村的审批通知向乡镇林业站提交申请材料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乡镇政府审核审批后将林木采伐计划下达各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批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采伐申请序 号8行政权力编码008535616-A-008000行政权力名称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审核(初审)实施主体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农村五保规范申报、审批程序流程图申请人向居住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村“两委”组织核查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扩大会议评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次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将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发放五保证书,落实五保待遇县民政局审批在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序 号9行政权力编码008535616-A-009000行政权力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上报并公布实施主体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变化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义务及时报告收入变化情况。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保障工作机构应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上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自居民递交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张榜公布。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申请办理低保流程图县低保中心负责填制领取证并将批准后的花名造册报财政拨款,由农村信用联社发放低保金镇作进一步审查,签注意见后报县低保中心村(居)两委组织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对象后入户调查并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公示,签注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户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需资料1、户主(个人)申请书;2、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3、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4、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和收入证明;5、重大疾病患者提供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6、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及收入证明和死亡证明,生育二胎和二个孩子以上的申请户,提供准生证及其他有效证明;7、18岁以上子女上学者提供统招学校的有效证明;8、其它特殊情况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填写申请审批表。县低保中心审核批准后再进行一周时间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异议发还乡镇作进一步调查落实,其结果由乡镇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凭领取证和银行卡到指定的社会化发放点领取低保金序 号10行政权力编码008535616-A-010000行政权力名称村建设规划批准实施主体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相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批准审批流程图乡镇委托编制规划设计单位调查资料,编制规划成果发布公告、公示规划方案、征求意见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规划有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呈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报县政府批准书面批复二、行政处罚类 共7项序 号11行政权力编号008535616-B-0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实施主体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序 号12行政权力编号008535616-B-0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实施主体1威远县规建局(法定)2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授权)3委托机关:威远县规建局;受委托机关: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序 号13行政权力编号008535616-B-0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实施主体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1、在60日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序 号14行政权力编号008535616-B-0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实施主体威远县越溪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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