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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doc

    • 资源ID:2291748       资源大小:18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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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doc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审核审批责任单位:省畜牧兽医局草原处。审核审批责任人:草原处承办人A、草原处承办人B、草原处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办公会议。现场查验责任单位:黑龙江省草原监理总站。现场查验责任人:监理总站承办人A、监理总站承办人B、监理总站站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需征占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地质普查、勘探、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收取恢复植被保证金。”第二十条规定,“占用草原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七十万平方米以下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审批条件和标准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九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批准:(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及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协议。(五)临时征占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报材料齐全、真实。(七)拟使用的草原应在七十公顷以下。四、所需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六)其他相关材料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三)(四)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二)(三)(五)项规定的材料。五、受理(一)申请审核审批的单位或个人,在征求征占用草原所在地县级以上草原管理部门意见后,将项目申请材料报省畜牧兽医局草原处。(二)草原处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草原处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审核审批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四)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畜牧兽医局审核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审核审批的单位或个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一)省畜牧兽医局草原处受理后,草原处承办人A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的规定,将申请材料转交现场查验单位黑龙江省草原监理总站。(二)监理总站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监理总站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黑龙江省草原监理总站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审核审批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黑龙江省草原监理总站在申请单位或个人补正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和现场核查报告报送草原处承办人A。(三)草原处承办人A在2个工作日内将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现场核查报告、项目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审批表及项目申请材料,经草原处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报分管副局长,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通过局办公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局长办公会议审批意见后,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分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局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四)审核同意后,省畜牧兽医局草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五)未能通过审批的,由省畜牧兽医局草原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六)征占用草原面积7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按上述(一)(二)项审查通过后,由草原处承办人A与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形成省畜牧兽医局意见,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农业部审核审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草原征占用申请表等文本在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网站公示和公告7天。八、审批时限省畜牧兽医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现场查验、补正材料和公开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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