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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5项)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海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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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5项)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海盐.doc

    行政处罚申辩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质监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第三条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四条执法人员依据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局法制办审核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第五条局法制办审核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审核建议时,应当向案审会详细说明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第六条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得以当事人提出意见为由,而加重对其处罚。第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第八条本制度由局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制审核备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质监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法制审核,指本局在对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局法制办对案件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审查核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局法制办审核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法制部门审核。第六条 局法制办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办案部门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相应的证据不足的,局法制办应将卷宗退回办案部门重新调查或者要求办案部门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第七条 局法制办根据相关证据认为办案部门的处罚建议不符合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应予退回改正或责令说明理由。第八条 案件经局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报案审小组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应报案审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本局法制办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质监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大或复杂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无偏私和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专指质量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三条 案审会议是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主体。根据行政程序的规定,确定是否召开听证会、集体讨论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档次。第四条 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运作规则。(一)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适用处罚的档次,对适用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局法制办审核。(二)局法制办对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上报分管领导安排召案审会研究。(三)案审会为研究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专题性会议。议程:1、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报告案情;2、局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3、集体讨论研究;4、形成案审会决议纪要。第五条 案审会成员要综合考虑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案件提出处罚意见。第六条 案审会决定采用票决制,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终形成案审会决议。第七条 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即为本级行政处罚的依据,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案审会再次研究,不得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档次。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有权对本局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对群众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执法人的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第四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有权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询,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违法或者执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或执法不当的材料,报本局法制办审查,然后交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对执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局制定的“两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错案责任人和有下列执法违法、违纪现象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1)截留、私分、使用、损毁罚没物品的; (2)对不使用省统一制定的罚没款发票和没收财物单据的: (3)在执法中为牟取私利,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截取私分罚没款的。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局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第七条本制度由局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为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受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指的是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承办行政自由裁量事项的人员及其责任领导。第三条 构成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执行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二)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有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中载明而未载明的,或者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而未说明的;(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四)因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违反本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投诉、上访,损害质监部门执法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四条 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经办人员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科室相关领导给予诫勉;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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