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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西县高刘学区中心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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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西县高刘学区中心学校章程.doc

    肥西县高刘学区中心学校章程第一章 说明第一条 为了全面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章程的性质和地位: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基本的、重大的问题作全面规范的自律性文件,是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及学校自身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学校章程是制定学校一般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而学校一般规章制度是学校章程的具体化和补充。第二章 学校的名称、地址和标识第四条 学校名称:肥西县高刘学区中心学校学校地址:高刘镇高长路104号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标识一、校徽:见图案。Z肥西县高刘学区中心学校二、校旗:设计说明:本方案最初的设计思维来自于学区中心校精神: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自我加压,敢于争先,为了明天,拼搏今天!旗帜的色彩鲜艳明净,随风飘动的时候动感十足。三、校歌:校歌为歌曲我骄傲,自豪四、校训:精心、精细、精品。五、校风:严谨治学、勤教勤学、钻研创新、持之以恒。六、教风: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探究协作、教人求真。七、学风:严守纪律、刻苦求知、自主合作、学做真人。八、中心学校精神:自我加压、敢于争先,为了明天、拼搏今天。第三章 学校的性质、宗旨、招生范围第六条 学校的性质:本校是国有独资学校,隶属肥西县教育局。第七条 学校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校;坚持以人为本,致力于营造一个宽松、有序,和谐、文明,团结、向上,平等、竞争的工作、学习、生活氛围。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范围:本校是一所肥西县高刘学区中心学校,小学、幼儿园招生范围由高刘镇人民政府划定。第四章学校的目标与任务第九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规范加特色、合格加特长。坚持成人与成才同步发展,真正使学生在学校为自己的终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真正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创新。第十条 学校的工作目标:德育为首、教学为本、全面发展、环境育人。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度超前发展,逐步实现教师学者化、教学科研化、管理科学化和环境育人化。第十一条 学校的管理目标:以明主建设为依托、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常规管理为切入点、以教科研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坚持用制度规范人,用机制激励人,用待遇温暖人;坚持让能者有为、有位、有酬,牢固树立学校靠我发展,我靠学校生存的理念;“认真做好每一件事,精心上好每一节课,努力教好每一位学生,力争对得起每一个家庭”是我们每个教师的人生目标。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树立天天合作、天天研究、天天竞争、天天创新、天天学习、天天总结的工作观念,努力实现三大办学任务:出优秀毕业生;出优秀教师;出先进的办学经验。第五章学校的资金与来源第十三条 学校注册资金1560000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来源:财政拨款收入;不确定,视县财政情况和学校的争取力度而定;上级补助:不确定,视争取力度而定;事业收入500000元/年;经营收入:8000元/年;其它收入:不确定。第六章学校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第十五条 学校管理模式:上级机关领导,校长全面负责,党总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下列权力:一、主持制定学校教育教学和经营管理方针、目标、计划及学校发展战略;二、主持制定学校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合理安排与使用学校经费和各种资源;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党的十七大确定的新时期教育方针和学校实际情况,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决定学校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学校教育、教学、体卫、心理、美育以及一切行政事项;四、制定学校内部管理机制设置方案;五、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学校的具体规章;六、聘任学区内学校教师和职工,并负责组织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决定其升迁;七、制定学校教职员工的继续教育方案,经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八、支持工会、教代会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九、上级授予的其他权力。第十七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开齐、开足、开好各门学科。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六、加快学区内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和谐共事。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人为校长。由学校的党、政、工、团、队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的行政审议机构。第七章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原则:一、为了实现学校的整体目标,有效地进行教育活动,合理分工,协调行动。二、通过设置机构明确如何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以便在统一指挥下灵活运转,发挥管理效能,防止各自为政,互相扯皮。三、通过设置机构明确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力和责任,使权责相称。机构的负责人要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不推卸应负的责任。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性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一、校长办公室是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校务的办事机构。它协助校长处理对外联系、对内协调的工作。负责人事、接待工作;文件收发;报表统计;文书档案;并在帮助校长了解和分析反馈信息、摆脱行政琐事方面发挥作用。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二、教务处是组织管理学校教学业务的机构,具体领导各科教研组和年级组班主任工作,组织学校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图书馆、实验室、电化教研组工作;掌管学籍、教学档案、成绩统计;安排作息时间、编制课程表、组织学生课外活动等教务行政工作。教务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教务员12人。主任统筹教导处全面工作,检查协调教导处掌管范围内的工作。副主任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工,分别管理教学工作的不同方面。三、总务处是组织管理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负责经费的安排使用、物资的保管供应、校舍的建筑修缮、设备的维修添置办理等工作。它的宗旨是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总务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及会计、出纳等人员。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行政性组织机构设置制度。一、 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在我校就是党总支部。按照党的党政分开的组织原则,党总支部起保证监督作用,即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的贯彻,保证党对学校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对背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的一切现象,通过监督予以纠正和制止。学校党总支部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青年团、少先队、妇联和学生会的领导,充分调动其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作用。3、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4、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5、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和管理。二、各种群众团体组织学校的群众团体组织有教育工会、青年团、少先队、妇联和学生会。它们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代表一定范围群众的组织,是联系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它们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促进学校教育目标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校长和行政管理人员要紧紧依靠群众团体组织,有意识地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教师队伍 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罚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3、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4、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三、各种研究性的群众组织学校设有专门研究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组织,由具有研究能力和研究兴趣的教师自愿参加。学生课外组织的读书小组、发明小组、科技小组以及各种文娱活动团体,对扩大学生知识领域,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实践创造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学校领导和教师应该积极扶持。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民事调解组织。第二十三条 学习接收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第八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第二十五条 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贯彻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第二十七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文字。第二十八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任何教师不得擅自调课。第三十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第三十一条 规范考试制度,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坚持综合评价,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袋(册)工作,向综合考评等级过渡。第三十二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人口教育、环境教育、劳动教育,努力参与社会实践,认真开展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第三十三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有偿家教,不得歧视后进生,规范办学行为。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第三十五条 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电化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激励教师充分利用教育优质资源,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第三十六条 坚持科研兴校,积极营建学习型学校,推进教育手段现代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九章 学校总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超前地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第三十八条 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不得随意转让、拍卖,应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第三十九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教育部中小学财务制度、学校会计制度,并据此建立本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租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收取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以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和仪器报废与转让,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其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报废的经批准后核销。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费的使用坚持统筹计划,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的原则。第四十二条 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第四十三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第四十四条 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强化校产管理,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好校舍和设施的维护及管理。第四十五条 加强食堂膳食卫生管理,安排好师生膳食工作。第四十六条 搞好校园绿化建设。确保校园公物无损坏。第四十七条 学校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第十章 环境管理第四十八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第四十九条 加强校园体育、心理健康教育,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第五十条 每两年举行一次校园文化艺术节,努力构建高品位的校园文化。第五十一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装饰画、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应及时更新。学校广播站定时播送节目,尽快开启电视台。第五十二条 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镇活动。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第五十三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工作整体规划,创建符合学校特色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区的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园内无杂草,墙壁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第五十五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地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第五十六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网吧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第五十七条 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疾病、防食物中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第十一章 教师管理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九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第六十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不利于学生成长的话、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工作计划,期末有总结或专题小结。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罚条例予以处罚。第六十三条 教师应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倡导换位思考,齐心协力做好工作。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师持证上岗。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校提供必要的途径和方便。支持教师参加进修和其它方面的培训。第六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六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进修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科研、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处罚。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应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党组织、工会具体负责。第十二章 学生管理第七十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多种方式提供资助。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及教师工作。二、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育奖罚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五、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增光。六、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自愿交纳各种费用,学校据实提供服务。第七十三条 学校少先队应积极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和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各类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第十三章 学校章程的修订第七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第七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必须经过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并发布公告。第十四章 其它事项第七十七条 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充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还享有如下一些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如家长享有参加家长学校、了解子女在校表现、向学校或教师提出帮助或教育子女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有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学校或教师可能危及学生身心健康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整改,直至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有代理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家长也要履行对子女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创设良好的生活和学校环境,保证子女合理营养,提供必要生活学习用品,按期自愿交纳相关费用,承担由被监护人自身过错而造成的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等义务。第七十八条 学校通过组建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从而建立强有力的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网络,使各个方面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形成合力,以利于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第七十九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要求一、有明确的目的。学校制订任何规章制度,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即根据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要求教育人、培养人、调动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制订过程中,要发动有关人员进行讨论,统一认识,使规章制度有可靠的思想基础。二、规章制度要从实际出发;一是顾及对象的年龄特征、认识水平,符合其身心发展的规律,二是力求符合学校的历史传统与目前的发展状况。要使规章制度提出的要求和措施都恰如其分,切实可行。三、由于教育的周期性长,要求教学秩序相对稳定,规章制度不能朝令夕改。四、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尽可能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相配套,互相照应;规章制度内容要求简约,所列条文要简明扼要,便于掌握记忆。五、制订规章制度,不能由个别领导或部门闭门造车。要发动有关人员和学生民主讨论,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使内容能体现群众意愿,取得群众的认同,使规章制度建立在群众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增强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六、对于涉及到“标准”、“数量”、“时限”的一些条款,学校只能统一制定一些原则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环节部门可随时调整,但调整工作要提前进行并事先公布。七、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师生进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讲明规章制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使师生增强是非观念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养成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在学校中形成有力的集体舆论,从而帮助大家提高认识水平,提高维护规章制度的责任感,形成相互监督,共同遵守的气氛,在每个学期每个学年开始时,在每届新生入学时,都应该集中进行规章制度的教育。八、学校领导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规章制度的人和事,及时表扬激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恰如其分地给予批评和处分。九、规章制度是学校师生都应遵守的法规。领导和教师要求学生做到的,必须自己先做到,带头执行规章制度,给学生做出榜样,起潜移默化的作用。第十五章 附则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一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呈报肥西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实施。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肥西县高刘学区中心学校肥西县高刘学区中心学校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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