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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306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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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30614.doc

    内部资料严禁外传文成县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文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四年四月文成县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为切实做好市级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文成县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一、清理范围(一)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二)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如台办等单位。(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践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政府直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县经济协作办(招商局)等;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县公路管理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港航局等。特别说明:1、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使的行政权力应列入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二、重点任务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建立“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梳理部门职责,分析履职情况,研究提出职权清理意见,编制部门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重点要抓好三个环节工作,即全面梳理职权、大力简政放权、公开权力清单,核心是“清权、减权、制权”。(一)全面梳理职权,即“清权”。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本部门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将每一项职责进一步细化为具体的职权事项,按照行政权力类别划分标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部门职权。对于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权事项,要进行重点梳理,确保部门职权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梳理出来的职权事项,要规范列明职权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包括内设处室、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同时,开展部门履职分析,重点分析规定的部门职能是否全面正确高效履行,履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二)大力简政放权,即“减权”。根据行政权力的梳理情况,对每一项权力的法律依据、行使程序、运行绩效及权责一致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研究提出职权清理的具体意见。包括:哪些可以取消、哪些可以下放给下级政府、哪些可以交给事业单位、哪些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等,以及取消转移下放的具体措施,确保“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同时,按照“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应该管、必须管的工作职责,对其中相同或相近的职权进行整合归并,合理调整履职方式,优化管理服务手段。对于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情况及原因,并提出理顺的意见和建议。(三)公开权力清单,即“制权”。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公开权力及其运行流程。对保留的权力事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体例形成权力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的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实施机构等信息,并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二是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修改完善,并按程序确认公布。结合省、市政府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建立权力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察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建立机构编制绩效评估制度,优化编制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权力梳理(一)权力范围通知要求开展清理并列入权力清单的职权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部门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宏观管理职权(比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因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这次统一规定不列入权力清单。但列入部门职权梳理范畴,为下一步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提供参考。(二)权力类别、权力名称及梳理口径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进行划分。行政权力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认可、登记等。名称规范:行政许可的名称应与我省、市公告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中的名称一致。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民爆物品销售许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梳理口径:行政许可以省、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为准,权力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放权情况等务必与公布的目录一致。鉴于当前国家、省、市正在进行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要及时掌握行政许可项目的最新变动情况。2、非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名称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名称应与政府公告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中的名称一致。如地方标准发布审批,排污费免缴、缓缴核准等。梳理口径:市级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市政府公布的目录为准,权力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等务必与公布目录一致。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的处罚。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对于上述名称,也可以对五项违法行为概括其主要内容后表述。特别说明: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权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都填写清楚。4、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名称规范:建议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权力名称。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该条是对有关违法占用土地拒不停止施工行为的行政强制规定,建议权力名称概括为:查封、暂扣用于违法占地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梳理口径:建议按照法条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排污费、资源费、土地房屋征收等。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特别说明: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职权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6、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民政局会比较多)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等。梳理口径:建议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7、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等。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8、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土地权属登记、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等。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特别要注意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两者之间的区分: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例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对于通过认定的企业来说,获得了原来没有的身份、资格,并可以通过这种身份和资格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归入其他审批权。9、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名称规范:建议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权力名称。如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授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等。梳理口径:建议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浙江省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浙委办传2013118号)10、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子类:(1)年检。年检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工商总局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审查,这有别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年度检验制度。可以归入“备案”职权。(2)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工商登记备案、房产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等。梳理口径:需要行政主体同意才能办理的事前备案,如外省肥料产品销售备案、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水路项目开工备案等,属于实质意义上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权力。(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如专利专项资金分配、节能专项资金分配、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等。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建议按照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列一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的原则进行填报。如某单位有省工业转型升级(电子信息类)专项资金、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工业转型升级品牌专项资金等3个财政专项资金,但是其资金管理办法均为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故三者应合并为一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填列职权名称时统称为: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4)其他审批权。其他审批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政府公告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以外的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权力。包括各类产品、项目、企业、园区认定,工程、项目验收等。具体职权名称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5)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行为。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审核转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审核转报、中小企业国家专项资金审核转报等。(6)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科技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工商部门对合同争议等。具体职权名称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等。(7)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梳理口径:行政监督检查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监督检查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监督检查行为,如行政监察、审计等行为和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和劳动监察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行为。这些行为既是行政权力,更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对此,要予以重视,认真梳理,并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结合起来,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保证监管到位。(8)其他。包括行政复议、行政征用等其他上述子类不能涵盖的职权。行政复议,名称统一为:对××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如“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梳理口径:鉴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由较为复杂,行政机关实际承担的行政复议事项相对不多,建议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在填列部门行政复议职权时统一填写一项行政复议事项。(三)权力依据职权法定原则是这次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首要原则,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职权法定,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职权法定的原则,我们将本次职权清理工作的权力设立依据,严格限定为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来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然,这是总的要求,具体情况仍然要区别对待。清理过程中,如果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有严格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因此,部门规章就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如果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没有严格规定的,就默认要有规章以上的职权依据。特别说明: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权力依据的,要列明具体的条款序号,并填写条款的具体内容。四、权力清理(一)清理原则这次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理制度工作,明确了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问题导向等六项原则。其中,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是清理的核心原则,也是把握整个工作的根本指针。因此,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要求推进。(二)清理标准1、职权取消。(1)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职权,原则上予以取消。行政许可以外的各类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经同级政府确认,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立法设立行政许可或其他管理措施。举例:如某一省级部门实施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其设立依据为该部门自行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属于部门自行发文设定职权的情况,应予以取消。如某一省级部门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事项,其设立依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和该部门自行发布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应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应由省政府确认,并按立法程序,提请设立行政许可。(2)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的职权事项,我省政府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职权的,应当予以取消。特别说明:近期,经过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清理,国家部委陆续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建议各地在清理部门职权时,将部门的审批类事项与对应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项比对,主要是看部门列出的审批事项,国家部委、省级部门是否已经不再保留,市级部门审核转报的事项,国家部委、省级部门是否有对应的审批事项。如果国家部委、省级部门没有对应的审批事项,我县有关部门相应的职权原则上应予以取消。(3)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举例:富阳市已将原由市卫生局实施的医师执业资格管理转移给富阳市医师协会承担,由医师协会自律管理。特别说明:如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暂时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可以在清理意见中设定1-3年的过渡期(培育期),过渡期满后,予以转移。3、职权下放。(1)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备案、年检、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就近就便管理。(2)对于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如果其中的一项已经下放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另外与之关联的职权事项也要同步下放相应的乡、镇政府主管部门。特别说明:这条标准强调的是协同放权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同一个部门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也适用于不同部门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在对具体职权提出简政放权意见时,要扩大相关职权的审核范围,对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进行同步审核,综合前后关联职权的简政放权情况,提出协同放权的意见建议。举例:省发改委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确认”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前置环节,在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委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申请,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省级发证产品的实地核查、审核,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出县就可以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但省发改委目前仍然没有下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确认”职权,导致前后关联的两个职权事项,要到不同层级的部门去办理,降低了管理效率,也影响了简政放权的效果。为此,对于省发改委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确认”职权,也应按照协同放权的原则,下放市县主管部门。4、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举例:发改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在核准项目时已经对企业投资的产业目录进行了审核确认,而在企业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手续前,又要到发改部门去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手续,对企业所属产业进行确认,之后才能办理免征关税手续,这种情况属于比较典型的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应重点提出对两项职权进行整合归并的建议。5、职权严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严格管理措施,未经一级政府同意不得行使。6、职权加强。根据部门履职情况和权力配置情况,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要求,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提出职权加强的意见建议。(三)清理流程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是做好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去年11月开始的省级部门职权清理工作中,省编委办制定了“三报三回”的工作流程,主要内容为:省级部门开展职权清理和履职分析,上报职权清理资料;省编委征求市县政府、专家意见,研究汇总后反馈省级部门,这是“一报一回”;省级部门根据“一回”反馈意见对需要调整的权力事项等研究提出补充答复意见,再次上报清理资料,省编委办会同监察、法制、政策研究等部门开展审核,并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代表、有关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研究汇总后再次反馈省级部门,这是“二报二回”;省级部门对反馈的重点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资料,第三次上报清理资料,省编办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报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各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这是“三报三回”。各地可以参照省级部门职权清理工作流程,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流程。总的来说,工作流程制定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加强部门协调对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切实加强研究会商,主动争取理解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五、权力清单权力清单是这次政府部门职权清理工作的主要成果。原则上,权力清单应以部门为单位编制并公开。权力清单应该包括权力编码、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机构、备注等内容。特别说明: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的职权,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中,实施机构栏目应当列明受委托的单位名称,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单位行使”。对于以受托形式承接的职权,也应列入受托部门的权力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受××单位委托行使”。六、权力运行流程对于清理后保留的权力事项,要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规范自由裁量空间,研究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等,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便民的原则逐环节编制流程图。行政审批类职权履行流程要明确申请、受理、审核(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统一注明承办机构、办理时限、监督电话等;(二)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以制作一个普遍适用的流程图,并在备注栏列举哪些行政权力适用该流程图;同类行政职权不同事项的履职流程有关键性差异的,应单独编制流程图。七、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本身是对前端审批事项和已经取消的审批管理而言的。因此,应针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监管、事前备案、其他审批权等事项、依法进行专项监管的职责和各类在简政放权中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重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应包括适用的行政权力名称、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要素,力求内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特别说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年检、行政确认等职权,本身就是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不应要求部门针对这类职权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李克强总理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放和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两个轮子,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要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领域,建立健全专项监管制度。八、需要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简政放权的事项通知明确提出:各地研究提出简政放权意见时,不要拘泥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此,在职权清理过程中,对于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权,要提出修改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的意见建议;对于由上级部门实施但不符合地方发展实际的职权,要提出取消和转移的意见建议;对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要提出下放行政管理权限的意见建议。各地对需要国家和省级层面取消、转移、下放行政管理权限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项,要进行全面的梳理汇总,并报县编委办。县编委办分析梳理后上级研究。九、共性问题(一)关于评奖评优事项。当前,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的评奖评优事项仍然不少。从实施依据上看,政府部门自行发文设定评奖评优的事项较多,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较少。从实施效果上看,以增加工作抓手为主要目的,追求形式主义,增加基层负担,对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起到促进作用的不多。因此,亟需进一步加大评优评比事项的清理规范力度。总的来看,政府部门需要保留的评奖评优事项,应该是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如科学技术奖、见义勇为奖、劳动模范评比等。鉴于国家、省、市前几年已经开展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向社会公告了保留的评比表彰达标项目目录,建议各部门在对评奖评优事项进行清理时,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我省公告保留的浙江省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目录为依据,没有相关依据的,原则上都要取消。对于一些虽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浙江省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依据,但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可以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评奖评优事项,可进一步提出取消或转移的意见。(二)关于资质资格评审认定事项。从我省政府部门实施情况看,各类资质资格评审认定的事项大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设立。鉴于各类资质资格评审认定客观上存在过多过滥、严重制约社会创造活力的问题,国务院在去年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作出了明确的部署:“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照规定需要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国务院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从上述部署可以看出:除了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一律取消,这与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清理并逐步取消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是一致的。同时,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具体实施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根据这一精神,通知在职权转移标准中对于可以向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转移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总的来说,在对我省政府部门行使的依据国家层面有关规定设立的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清理时,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进行。对于各类国家部委规章或文件设立的有关资格资质评审认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提出“按照国务院部署清理取消”的意见。对于职称评审等各类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可提出“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意见。如果社会组织暂时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可以设定1-3年的过渡期(培育期),过渡期满后,予以转移。对于我省政府部门自行发文设立的各类企业、产品、项目、园区、基地、中心认定以及其他各类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予以取消。对于其中以税收优惠、国家层面项目和资金争取为主要目的而前置(配套)开展的认定事项,现阶段确实需要保留的,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可以设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设定行政许可或其他管理措施。(三)关于财政专项资金多头、分散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领域目前确实存在撒胡椒粉、绩效不高、分配不公、腐败滋生等问题。为解决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2014年度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的具体办法,加快编制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这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大幅度减少政府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政府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并不是要取消财政专项资金,而是要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加快探索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路径,建立由市场来决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目前,我省财政部门正在研究拟订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改革的具体办法。总的来看,有关政府部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改革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推进。在这项改革到位之前,对于政府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权,可以从三个方面提出清理意见:一是对于资金使用绩效明显不高,激励效应不明显的,可以提出取消的意见。如服务业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二是对于资金多头、分散分配,聚焦效应不明显的,可以提出整合意见。三是对于面向充分竞争领域,不利于市场公平的财政专项资金,可以提出取消并转向扶持公益性领域的意见。(四)关于权力下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通知在指导思想中也明确提出:要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和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来开展政府部门职权清理。可以说,理顺政府层级间关系,是这次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通知在“职权下放”的标准中明确要求:“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备案、年检、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就近就便管理”。也就是说,对于涉及的上述职权来说,下放是原则,保留是例外。以省级部门为例,总的考虑是,今后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部门行使的事项、国家部委委托不宜再次下放的事项、涉及全省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布局的事项、关系区域性环境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的事项、跨市域的审批事项、市县在技术和监管上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事项外,一般不再行使微观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权力。特别说明:在职权下放时,要进一步处理好取消和下放的关系,对于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权,能取消的,就要坚决取消,一时不能取消的,要予以严管,而不能回避矛盾,以下放代替取消。(五)关于职权(职责)交叉。对于部门间的交叉职责,总体上要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原则予以理顺。对于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各自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机制,消除推诿扯皮现象。在处理交叉职责时,要综合考虑部门间职责分工,充分权衡相关部门意见,按照依法合规、主体明确、权责一致、集中与必要分权相结合、兼顾条线、方便群众、有利监管、促进发展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在具体实践中,要把握以下几点:1、已经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职能,不构成职能交叉。2、对于现行职能划分基本明确,实际运行基本顺畅,而以与上级主管部门上下对口为理由要求调整职责的意见,原则上不予采纳。3、国家部门规章对于具体工作领域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规定为准。(六)关于管理缺位与强化。当前,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重微观轻宏观、重审批轻监管、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普遍存在。一些部门过多地介入微观事务管理,对于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制定、信息预警等宏观管理职能则重视不足。一些部门对于审批、项目管理等职权事项轻车熟路,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不健全,批而不管,放而不管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为此,要通过政府部门职权清理,进一步优化权力配置,切实改变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重微观轻宏观、重审批轻监管、重管理轻服务的现状,构建起“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职能体系,推动我省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在此过程中,省级部门要从倚重微观管理向注重宏观管理转变,尽量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和干预,切实加强战略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制定、运行监测、信息预警等宏观管理方面的职能;市、县政府要从倚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格局,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七)关于合法与合理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开展职权清理工作的两个重要价值判断标准。在这次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中,通知明确了两项核心的清理原则,即职权法定原则和简政放权原则。从内容上看,职权法定对应的是合法性问题,即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简政放权对应的是合理性问题,即行政权力要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有利于地方政府监管。在实际清理过程中,职权法定(合法性)是基础性标准,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权力不符合职权法定要求的,原则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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