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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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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制度.doc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行政审批窗口的行政审批行为,保障窗口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便民原则,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的、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建立窗口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第三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窗口审批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和条件办理,审批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严禁违法审批、人情审批或越权审批。第四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实行“阳光审批”,在窗口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高效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外,窗口审批要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效率。第六条 按审批事项落实窗口岗位职责,窗口工作人员互为A、B岗,要做到互为补充,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保证审批窗口不缺岗。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负责接受现场和电话咨询、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事项。在接待工作中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按照审批流程和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履行工作职责。第八条 窗口工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符合窗口当场办结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审查,报窗口负责人按审批权限规定核准后,审批办结。对需要现场审查或勘验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规定时限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评审或勘验,及时作出行政许可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授权窗口直接审批的事项由窗口负责人审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授权市卫生监督所审批的事项由卫生监督所所长或分管副所长负责审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九条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审批窗口工作进行管理,窗口负责人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把关,对于不符合审批程序和条件的事项一律不得签发,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行政审批审查及审批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 窗口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和处理窗口相关审批工作,参与部门联合审批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审批窗口应按月整理、上报审批事项情况和统计数据,对已审批完毕的事项材料要做好归档工作。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服务承诺制度第一条 市卫生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代表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履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第二条 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第三条 各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项目名称、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请材料、许可结果等内容应在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第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向市卫生局窗口申办各种证件时,如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不属于许可审批事项的,应按程序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当事者说明原因和依据。如申请人携带的材料或手续不完整,承办人员当场出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须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第五条 窗口服务应耐心、热情、文明、有序。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着装整齐。对来访者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释。卫生监督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文明执法,依法办事。第五条 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在进行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关于文明执法、廉洁勤政的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舞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第六条 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纪律,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上午9时至下午4时30分)为对外办公接待日,工作人员应按时到达审批窗口开展工作。未经事先请假者,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岗位工作职责一、窗口负责人(科长)岗位职责、任职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熟悉卫生局窗口的各项审批业务;必须是正科级以上干部。2、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3、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市审批办及单位领导的指导下,主持窗口全面工作;4、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及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并组织实施;5、负责组织检查本级和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6、负责组织规范窗口人员执法行为、文书、着装及执法证件使用;7、组织对窗口内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8、负责处理上级和群众关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9、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和签发各类许可证件(批件);10、负责主持重大行政审批项目的讨论会,参与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审批事项。二、副科长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在窗口负责人(科长)领导下,协助管理窗口各项业务工作;负责组织科室开展政治、业务学习、精神文明建设、车辆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3、负责检查本科室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以及ISO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 4、负责科室各类卫生许可数据的统计、发送及上报工作。5、负责协助科长督促监督员依法行政、按规范制作文书、着装和使用执法证件。6、协助科长检查本级和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7、协助科长组织对本科室内部管理工作的评价,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8、协助科长处理上级和群众关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9、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和签发许可证件(批件),参与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相关事项联合审批会。三、窗口首问责任人(监督员)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完成窗口的各项工作任务。3、参加科室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4、执行窗口制定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及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5、参与检查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6、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按规范制作文书、着装和使用执法证件;7、在完成窗口受理、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各类行政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四、工勤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完成窗口各项工作任务。3、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4、严格执行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及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5、协助开展许可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6、各岗位具体要求:(1)开票员:负责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印收款票据,管理各类收款凭据,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2)制证员:负责按照审批的项目正确打印和发放各类卫生许可证(批)件,做好各类空白证件的管理和登记,负责许可档案的装订工作。(3)驾驶员:负责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按照科室工作安排驾驶车辆完成现场审查工作。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做到安全驾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 单位有关人员或群众来到市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接受询问或受理许可申请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负责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审查的工作人员即为首审责任人。第二条 窗口负责对所有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内容、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依据、许可结果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责管辖内容,逐个制作办事程序流程图(表)并予以公示。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按照各类许可证的发证要求和程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尽快予以办理或受理;因材料不齐全而不能立即办理或受理的,应当使用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使其满意而归。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事项,应该向申请人耐心地进行解释,告知其有关的法律依据,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尽可能为其指出解决的途径。第四条 首审责任人应认真细致地进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各类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一次性告知存在的卫生问题,指导申请人进行布局设计和整改。对于不符合办证条件,不能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该耐心地进行解释,并尽可能为其提供解决的办法。使用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救济途径。第五条 群众来电话反映情况或咨询有关问题,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耐心听取来电人咨询的具体情况并进行解答。需要预约审查的,应该做好详细记录。对来电咨询情况不属于本窗口办事范围的,应及时转告对方向有关科室或部门咨询,并告诉对方有关办事程序、办事科室及电话号码。第六条 有关人员要办理公务或咨询重要事项,要求直接与局、所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工作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所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或答复。对市外客人和新闻媒体来访,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所办公室联系,由所办公室负责接待。第七条 接待工作要始终热情大方、服务周到、礼貌用语、使用普通话。第八条 对于不按制度规定承办各项事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受到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由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南宁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规范工作人员公务行为,提高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一项服务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市卫生监督所具有卫生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办证窗口和从事卫生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为卫生行政许可提供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服务的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职能科室。第四条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不得超过卫生行政许可承诺办结时限。第五条 各类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以我局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为准。办结时限自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办结时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第六条 根据以下情形确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办结:(一)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的当日为办结;(二)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但有条件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当日为办结;(三)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且无条件整改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当日为办结。申请人有条件整改的,应当以卫生监督意见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全部整改的要求和标准。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将申述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第七条 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负责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的机构、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第八条 属“即办件”范围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证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查认为合格并予以受理后,应当于当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第九条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勘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到达现场的具体工作日,在受理后5日内实施现场审查勘验,抽检检测及检疫工作。第十条 授权办证窗口直接审批的非“即办件”范围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证窗口应当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的5日内,作出卫生监督意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第十一条 授权市卫生监督所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市卫生监督所应当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按以下时限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一)承诺办结时限为10日的,2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二)承诺办结时限为20日的,12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三)承诺办结时限为30日的,22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办证窗口在市卫生监督所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于3日内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第十二条 局机关直接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由办证窗口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3日内将申请许可审批材料送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第十三条 局机关职能科室收到申请许可审批材料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局领导审批,按以下时限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一)承诺办结时限为20日的,1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二)承诺办结时限为30日的,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局机关职能科室经对申请许可审批材料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并将申请许可审批材料及时退回市卫生监督所。第十四条 办证窗口在局机关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于2日内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第十五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对许可办结时限作出特别批示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在要求的时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办结时限内向申请人、上级机关或领导书面说明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证窗口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开始计算办结时限。第十七条 因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告知的时间到办证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或接受现场审查、勘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我局按期办结。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实施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认为本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我局监察机构、法制机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许可办理工作岗位的确定,按市卫生局关于将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全部集中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办理及实行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的通知(南卫200510号)文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办证窗口办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审批,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前有关卫生行政许可办结时限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卫生行政审批行为,严格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确保卫生行政许可合法、高效,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下称“窗口”)使用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做如下规定:一、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适用1、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发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2、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发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3、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发出的注销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4、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在管辖范围内变更执业地点、科目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医师执业地点变更到辖区以外的变更通知书。5、授权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出具的下列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文书(批件或凭证):(1)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认可书、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认可书;(2)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工程验收认可书;(3)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备案凭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明等。6、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文书和行政审批有关材料。二、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一)以窗口名义出具统一规范的许可文书必须先按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许可文书受理日期以实际日期为准,决定日期以最终审批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许可文书和证件(批件)复印件(或存根)必须留档存查。(二)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指定的窗口负责人管理。加盖公章时,须当面请示窗口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盖章;(三)所有盖章记录,用章人要填写公章使用记录。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空白证件领用使用规定为了加强对空白证件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和工作要求,严肃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窗口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空白证件领用以下规定:一、政务服务窗口应确定专人负责各种空白证件的领取、保管及发放工作。二、从单位仓库领取各种空白证件时应按规定填写物资出库单,每一种空白证件每次最高领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本(张)。三、领取人在领取空白证件时应该认证核对数量,与发放人办理交接手续。四、领取人领回空白证件,存入窗口档案柜,做好入柜登记,妥善保存。五、领用的空白证件应及时进行结报,登记入库数、使用数、作废数和结余数等内容,原则上每季度结报一次,结报时做好数量记录。六、制证人应在各类证件按程序审批结束后方可领取空白证件按规范制证,发证日期以终审人签字日期为准。七、窗口工作人员领用空白证件应随用随领,随领随记,领用登记本应记录日期、数量,并由领用人签名。八、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空白证件带离工作场所。九、制证过程中报废的空白证件不得随意销毁,由指定的负责人妥善收集保存,在结报时经窗口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十、销毁报废的空白证件,要做好销毁记录。南宁市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使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立卷和查阅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其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许可档案,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审批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资料及申请人按规定应提供的文字、图表和照片等不同形式资料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是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资料,必须确保其完整、规范、系统和安全。第四条 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是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资料,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其有效利用。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在用房、设施、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第六条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本级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管理。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章 归档内容和要求第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申报资料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退色的文件应予复制,所使用的书面材料、纸张等应符合档案保存要求。第八条 归档内容(一)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在对卫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书面文字资料。如申请表、审批单、受理通知书、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现场审核表、现场验收报告及卫生许可证正本存根等。(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申请人应提交的所有文字、图表和照片等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周围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等。(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归档内容要求(一)申请人提供的用于审批的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确有困难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且与原件完全一致,申请人应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确认;未取得公章的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须由申请人签印确认。(二)申报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求工整、清楚,不得涂改注:有修改内容时应由修改者签印。(三)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内容的填写应前后一致,不得自相矛盾。(四)申报资料中不得使用不利于档案保存的文件,字迹耐久性差的须复印后上报,如热敏纸传真件等。(五)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标准纸型为A4 规格纸张,小于A4纸张的资料(如照片、标签等)需粘贴在A4纸的右、上方,大于A4纸的资料(如图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需折叠为A4纸大小,但要尽量减少折叠次数,同时折叠处应尽量位于文件和图表字迹之外,如文件较多时,宜单张折叠,以便查阅。 (六)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资料(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名称)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之后。(七)申请人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得相应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八)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申报资料应在正文上方加注标题,内容较多时应加封皮说明,各种平面布局图应在右上方标明方向坐标。(九)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不是单份文件时,将同一内容文件按“正文在前,附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顺序排列。(十)申报资料按要求规定的顺序排列,同时提供申报资料目录并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打印页码。第三章 立卷归档第十条 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立卷归档是指将各类卫生许可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装订、分类、编号、排列、登记,使之有序化。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原则是:遵循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体现动态管理过程;便于保管和利用。行政许可档案资料可按以下顺序排列:(一) 案卷封面;(二) 卷内文件目录;(三) 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签和许可证(批)件复印件;(四)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形成的、以及卫生行政机关收集的书面材料;(五)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一次性告知材料;(六) 听证材料;(七) 行政机关延期办理和批复文书;(八)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报告; 2、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材料; 4、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等);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施工图等;6、从业人员一览表及健康证明、资质证明等; 7、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 8、其他材料(检验报告、检验室建设情况、产品索证材料等)。第十二条 档案装订为便于档案的查阅利用,案卷排好序号后应进行装订。采用左侧装订,用线绳在距案卷左边约15毫米处三孔一线装订。装订前,卷内资料要去掉所有金属固定物;对装订边狭小的资料要加边后装订。在卫生许可证件(批件)使用期内,年审复核、变更和增项等资料归入该企业卫生许可证本使用周期申办档案内;卫生许可证件(批件)到期换发的申报资料立新卷归档。按“随办随归”的原则,承办监督员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后,应将审批资料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保存,并履行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档案分类对卫生行政许可档案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既能揭示档案之间的内在联系,又使档案系统化、条理化,确定存放位置,便于档案的管理和查找利用。卫生行政许可涉及专业较多,且各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也不尽相同,为便于管理,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分类按专业划分,分为:食品类、化妆品类、消毒产品类、公共场所类、供水类、涉水产品类、职业卫生安全类、放射卫生类等。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各类专业档案的分类目录。第十四条 档案编号档案编号是指档案资料在全宗档案中的位置指示符号,通过编号,使归档资料在全宗中的位置得以确定,这个符号对于同一报批资料是特有的、也是排他的。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编号采用卫生许可证(批件)号,书写规范为:年号类别序号。第十五条 档案排列归档档案的排列是指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根据编号确定档案位置,入架存放排列先后顺序的过程。根据分类方案要将不同类别的档案分柜或分区存放并加贴指示标志,以便查找。第十六条 归档登记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归档资料交接和归档立卷登记记录制度,做到及时归档、及时交接、及时登记。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应由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第十八条 卫生许可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并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第十九条 建立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借阅登记制度,严格按要求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是卫生行政审批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制。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涉及申请人提供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资料,属商业秘密,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密。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查阅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时,应持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将档案带离档案室。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应设专用档案库房保存,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库房门窗要坚固,要有防盗、防火、防鼠、防蛀等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许可档案保存期建筑设计卫生审核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定期,以申请单位卫生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准。一般在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失效之日起、或经营单位自行申请注销之日起满2年后,其档案方可销毁。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计算机管理,以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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