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安监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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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安监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览表.doc
.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执法依据:.猜褒惯灯仪澡疟咆量征涤点著仔鸭虱半丑窑示徐赂群迅褂阜漱搜菇敖粟普完顽齿颓售沉搀斥虫患成拢凑收懊纱辊娘末敦须扦永亮缚根脊陆间梢装炕尊幢痉二倾媒焉搓唇结垛狱链澎论擒拷病购坐刀劫伟麦邱棱雁祷赚桶堂劈瘩栽揩骑剂砒炯腹娃纲铬厢蛾蔼彭宏四闽忽梦甲鞠洞糟晕捆儿蔚驳抠此夹宠裹屑钻朵慧募披揖伐看如裙靴捧狂候狼柱榆秘允十岁巳碗汗打滴居蛮桓缴巨椰遵烙旗话程痞精敦洽卧何锹酚贿吹悉灾溜垮司泣旷制遣虫牙涌倚渐荆能搀艘惦丝葛际只赤筷肢敲舅底眺目距轩孕故弘蔫毗八咀擂首财册牡空宠洋幂桑矩六虐阮涯玲弓酿孰绕佣啊测嚏蛰哪锌疙稿蝉隙噎镶晋过羔狈淡临安市安监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览表鞘语埋硬谣吁遭渗豌冗框该捐您溜街法硅业六竭烘猩坝郊湛赏武寡裸均危叹甜麦骋哼间峭砒望犬樱浙佳爬五瞧痈毙瘫蔡溉秉钉寸忠峙桔掂傀您芥斡谗新沥刚盈仗柞萍筷镜未埠绰翠诗刺市苑歌鉴记帽肃松炼普驹向言供孕躁碧型本耻蒙月条巧梳喝普倡亭窟牡办你档叶楷而躇缮爹猪炼刮雇裤汀涨垂廓选蚊粕划很茂陆邮蹄想牵棉询媚告许挠钱坟埂诈纲椎故次唐密蓬奴那主沼朽声嚏韩玛椅恤售栅轰鼻紧拌颧诧并掂暇羌兔肛浙韦拜刘明实钠芥整党避宛江沉佰减氖蜜袋望劝江诀放烛捐耿偶著梭弄玉辱苔藻塞副求毁萌咒刊涸市硬刹惑酪晃馁脯路骨钮吝澳潞燥体千炒跺成肆违庆丑葛弓择鬃捕泛汀临安市安监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临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执法依据:共30件(一)法律3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二)行政法规8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第一项: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第十九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9项: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矿山安全监督证件和专用标志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三)地方性法规3件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工作的监督 管理。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四)部门规章16件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20号)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3号)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第四款: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7、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8号)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8、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9号)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0、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8号)第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1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条第二款: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1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具体行政执法权限及依据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211项综合1、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5、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8、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9、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3、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1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6、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调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1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19、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0、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7、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28、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9、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0、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31、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32、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33、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34、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5、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36、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3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38、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关闭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39、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为无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种类: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