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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五”普法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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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五”普法规章制度.doc

    “六五”普法规章制度“六五”普法规章制度“六五”普法规章制度:2013-5-28 17:46:55“六五”普法规章制度目 录一、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三、干部职工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四、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六、普法骨干法律培训制度七、普法联络员工作规则八、普法考试制度九、普法阵地建设管理规定十、普法档案管理制度十一、普法情况统计与信息交流制度 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依法治理过程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的自觉性和实际效果,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按照普法规划部署要求,把法律知识纳入学习计划,定期组织集体学法,重点学习本行业通用的法律法规和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学法实效。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的安排意见,由本单位党组负责编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活动由本单位党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普法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本单位党组做好集体学法活动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的主要内容:(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政策和纲要性文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相关基本法律;(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五)规范黄河治理开发和管理事业的水利法律法规;(六)与黄河治理开发和管理事业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七)廉洁从政、从严治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八)其他需要学习的法律法规。第六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可以采取通读法律条文,聘请专家辅导,收看专题法制讲座录像、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学法的质量,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水平。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应当执行考勤登记、记录笔记以及定期交流等各项学习制度。第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专题辅导和自学活动。第六条 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讲究绩效的原则,具体考核工作由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法办公室应当加大以考促学力度,检验法律培训成效。第七条 普法办公室应当完善干部职工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干部职工个人年度普法考核档案。个人年度普法考核档案应当包括被考核人基本信息、年度应学法律法规、已学法律法规、参加法律培训情况、法律考试成绩、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同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等内容。普法办公室认真登记干部职工个人年度普法考核档案。第八条 干部职工出现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该年度法律培训考核为不合格。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聘任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进入执法岗位培训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由本级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水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接受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培训可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辅导讲座、业务研讨、执法演练及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宪法及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二)水利法律法规及山东黄河配套水法规;(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四)水行政执法实务;(五)水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六)水政监察规章制度;(七)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有关法律知识。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队伍应当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县局普法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第七条 普法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的考核。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法律素质,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的观念,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推动水利经济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和接受法律知识,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新聘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从事水利经营管理前,应当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日常法律知识培训,由各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适应依法从事水利经营管理的发展要求,实行个人自学与参加法律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水利法律法规;(三)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四)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掌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五)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五条 企业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年度计划并狠抓落实。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及经营管理骨干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第六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的企业及经营管理人员,由同级企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宣传贯彻水法规以及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中表现突出,坚持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二)在规范水利经营行为以及依法维权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普法骨干法律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普法队伍的建设管理,不断提高普法骨干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全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普法骨干是指普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其聘任的普法联络员,加强对普法骨干的培训,提高其从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第三条 普法办公室每年应当对本单位的普法骨干轮训一遍。积极参加上级普法办公室组织的普法骨干重点培训班。普法骨干法律培训的形式以集中学习为主,也可以采取法制讲座、以案释法、法规知识考试以及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四条 普法骨干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与本单位(部门)工作相关的水利、行政管理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三)普法依法治理理论与实务;(四)其他需要学习的法律法规。第五条 普法骨干应当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立足本职岗位要求,自觉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自身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第六条 普法办公室要认真编制普法骨干年度法律培训计划,明确普法骨干法律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安排意见,并认真落实年度培训计划任务。第七条 对积极参加法律培训,并在普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普法骨干,要在上级表彰普法工作先进个人时予以优先推荐。 普法联络员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普法联络员的选任、配置与管理,充分发挥普法联络员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普法联络员是协助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落实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任务的具体责任人,在同级普法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 普法联络员的选任、配置与管理工作由同级普法办公室负责。第四条 普法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工作责任心强;(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三)熟悉与本单位或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上级或所在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确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四)热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五条 各级普法办公室应当在同级机关各部门中分别配置1名普法联络员;在直属单位中至少分别配置1名普法联络员。普法联络员名单报上一级普法办公室备案。第六条 普法联络员队伍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但根据普法工作需要或者因人员变动确需调整的,各级普法办公室可以对所选任的普法联络员进行调整。第七条 普法联络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单位(部门)职工学习贯彻上级和本单位制定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等;(二)组织本单位(部门)职工参加上级和本单位普法办公室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法制讲座等集中学法活动;(三)组织本单位(部门)职工按要求完成确定的各项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四)及时反馈普法任务落实情况,提供本单位(部门)普法工作信息,反映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五)规范整理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的个人普法考核档案,全面、准确记录自学和参加集中学法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所在单位的普法办公室。第八条 普法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普法联络员会议,安排部署落实各项普法任务,确保普法工作扎实开展。第九条 本单位(部门)在表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时,应当优先考虑普法联络员。第十条 为进一步壮大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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