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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艺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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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艺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doc

    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与企业、设计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加强学院与合作单位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设计服务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探索有特色的产、学、研相结合道路的合作平台。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目的与宗旨: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进行深层次、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的探索与实践;充分发挥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的办学优势和协作单位的技术优势,合力打造艺术设计类实用性创新型人才;增强协作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第四条 办公地点: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本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由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为理事长单位,参加委员会的协作单位为理事单位。根据需要将聘请社会各界德高望重、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人士为名誉理事长或高级顾问。第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订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2.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3.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4.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实行年会制,年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理事单位成员 第九条 理事单位成员以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理事单位成员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司公章。具有一定规模且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的企业和设计单位,原则上均可加入本委员会。第十条 理事单位成员的权利:1.享有学院发展与建设的信息知情权;2.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院的重大活动(学生毕业与实习招聘会、毕业设计展、重要学术会议、每年一次委员会成员的联谊活动等);3.相关人员子弟高考填报浙江工业大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享有优先招收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毕业生的权利;4.享有与学院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的权利;5.为企业兼职教师职称评聘提供帮助; 6.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转让专利技术的权利;7.享有以校企合作品牌对外宣传等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成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与学院保持密切联系,维护互助合作关系;3.成为学院学生的实习基地;4.向学院推荐兼职教师;5.协助学院开展专业与学术调研及其他活动;6.协助学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7.部分企业开展的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设立学生奖学金、共同举办设计竞赛、共同承办学术会议等合作项目。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秘书处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理事会议讨论,可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理事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超过半数通过执行。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秘书处做出暂行决定,在下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十六条 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将向理事单位授牌(“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单位”)。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与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提供学生奖学金、共同举办设计竞赛、共同承办学术会议等合作项目,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00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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